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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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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11-12-2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打拐”专项行动

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刑[2009]1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打拐专项行动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打拐专项行动办公室:

49日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投入专项行动,破获了一批拐卖儿童、妇女案件,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解救了一批被拐的儿童、妇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重视不够、部署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还有一大批失踪、被拐儿童没有找回,目前战果与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还有较大差距。为深化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推进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前一阶段“打拐”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要加大推进工作的力度,让每个派出所、刑警队,让每名基层民警都熟知专项行动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要加强对本地拐卖犯罪情况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确定重点地区、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部署打击和整治工作。要协调检察院、法院,做好重大拐卖案件起诉、审判工作。要充分利用反拐联席会议渠道,及时通报本地拐卖犯罪形势和专项行动情况,协调解决打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拐出、拐入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整治建议,尽快改变面貌。各地刑侦、治安、户政、巡警、派出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打拐主力军作用,切实做好破案、追逃、解救等工作,警务督察、宣传、边防、出入境、网监、行动技术、监管、交警、法制、国际合作、装财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配合打拐专项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专门的“打拐”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

二、开展集中排查和采血工作,切实加大失踪、被拐儿童查找解救力度。

49日到817日,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共采集DNA数据2289份,利用DNA数据比对确认64名被拐卖儿童身份。但是,DNA数据库远程查询比对的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起来,完全通过DNA数据库比对找到被拐儿童的案件还很少。为此,公安部决定,自现在起到10月底,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和采血行动。各地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立即组织开展大排查。各地公安派出所在这场专项行动中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人口管理工作发现被拐卖儿童线索并及时通报刑侦部门。各地公安派出所要立即行动起来,进村入户,深入社区,对辖区内来历不明儿童、疑似被拐卖和失踪、被拐儿童、被拐卖妇女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一些拐入儿童情况突出的地区,省厅要派出督导组加强指导。排查中要加强与计生、卫生、妇联、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扩大线索来源。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有奖举报。派出所通过排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发现的拐卖犯罪线索,可移交刑侦部门进行采血、解救和侦查调查工作。

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激励机制。对排查和管理认真、提供准确线索的社区民警,要通报表扬并立功授奖;对排查不认真未能发现被拐卖儿童或者违规为被拐卖儿童落户口的民警和有关领导,要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责任。要通过这场专项行动,在派出所建立“防止被拐卖儿童落户”和“主动发现拐卖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用制度把这些措施坚持下去。

二是切实做好采血工作。对通过破案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摸底排查发现的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和解救的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以及失踪、被拐卖儿童的父母,都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及时采血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幼时被拐,现已超过14周岁的亦应纳入采血范围。

目前公安部重大案件信息系统里有3600余起未破获的拐卖儿童案件,公安部“打拐办”还将整理下发互联网宝贝回家网站提供的失踪、被拐儿童信息。各地要对这些信息复核复查,没有立案的要补立案件,没有采血、检验的,都要立即采血检验入库。各地要严格按照“打拐”DNA数据清理工作规范和时限要求,及时完成DNA数据库中“打拐”数据的复核、甄别、补检、补录工作。对救助站、福利院中的来历不明儿童,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逐一做好登记和采血检验入库工作。

三是清理案件底数。各地刑侦部门要对本地1990年至今的所有儿童失踪、妇女被拐的报警、报案进行梳理,对有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查,未立案的要补立,未采血的要采血,分别录入公安部重大案件信息系统和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清理案件工作要与群众报警报案和采血检验入库工作互相印证,做到群众报警报案数与立案数、采血检验入库数一致。

各地要在111日以前完成以上工作。111日后,无论积案现案,如果有群众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对本地拐入儿童未发现或者对儿童失踪、妇女被拐的情况不立案、不采血,以及报警与立案、入库情况不一致的,公安部将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列为全国拐卖儿童、妇女的重点地区,实行综治一票否决。

三、进一步强化立案和侦查破案工作,不断增强打击效果。

要建立健全快速查找失踪儿童和被拐妇女的工作机制。各地派出所、刑警队等一线实战单位接到儿童失踪、妇女被拐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在第一时间勘查现场,在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在第一时间完成采血检验入库。刑事技术部门接报儿童失踪、被拐案件,要立即对拐骗地点、交接地点、人贩子的藏身逃匿地点进行勘查现场,及时调取监控录像,提取儿童生物检材,发现犯罪痕迹物证。

要健全和落实侦办拐卖案件责任制。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对本地侦办拐卖案件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对现行案件,要力争“发一起破一起”;对积案,要每个案件组织一个专班,坚持不懈地开展侦查。对跨区域、案情复杂的重大拐卖儿童、妇女的团伙案件,要改变以往由一个地方为主侦查、其余涉案地方协作的做法,凡是案件涉及的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公安机关都要立案,都要做好侦查、解救工作,同时要扩大线索,对团伙案件深挖细查,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分别在本地移送起诉。

要妥善做好被拐卖儿童解救工作。凡是父母坚决要求查找的被盗抢拐卖儿童,一律予以解救;对收买的被盗抢拐卖儿童,不论孩子年龄多大都要解救;对一时找不到父母的,可送交民政部门临时安置;对被强迫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被拐卖儿童,应当立即解救。各地在解救工作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制定工作预案,既要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又要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解救工作中要注意宣传法律政策,确保每次解救过程都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四、持续保持宣传力度,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营造良好反拐社会氛围。

各地在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中,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力求做到“四有(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纸有字、网上有信息)五进(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进工地、进村庄)”。要结合典型案例,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宣传公安机关的打击、解救成效和公安民警的英勇事迹。在拐卖犯罪比较突出的地区,要采取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法律关于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做好对犯罪分子家属、亲友的政策宣传工作,敦促在逃拐卖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

要加强公安机关与群众对“打拐”工作的沟通。通过召开反拐志愿者和被拐儿童家长座谈会等形式,介绍工作,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理解。今年国庆节前,各地要向失踪、被拐儿童家长通报案件侦办情况,做好化解矛盾工作,避免引发影响稳定的事件。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安部“打拐办”。

公安部“打拐”专项行动办公室

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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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的眼泪 发表于 2011-12-14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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