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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给乞丐发执照没什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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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过客 发表于 2008-4-23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4月15日《都市女报》报道:记者调查发现,济南街头部分乞丐日收入最高百余元,为纯洁乞丐队伍,有市民建议给乞丐发执照。

    提起当代的乞丐,人们立即就会想到“好吃赖做”、“好恶逸劳”等贬义词。确实如此,现在一些人尤其是中年人甚至是青年人不缺胳膊不缺腿,却置自身尊严于不顾,将自己“乔装打扮”成“残疾人”或“病人”等令人怜悯的弱势群体,利用人们的同情心来骗取钱财。“丐帮”也正因为有这样“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而变得让人不齿乃至厌恶。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乞丐是这样定义的:生活没有着落,而专靠向人要饭要钱过活的人。这里所说的生活没有着落,指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没人照顾、无人赡养(抚养)的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而不是指那些四肢发达而自甘堕落、投机取巧的“假乞丐”,人们对“乞丐”这一职业的误解和憎恶多也因此而引发。可以说,“乞丐队伍的不纯洁”是造成许多地方“向乞丐说不”的根本原因。

    在国家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前提下,对于那些真正生活不能自理而又没有着落者,理应给他们颁发“乞讨执照”,承认他们的合法存在地位,让他们能够依靠唯一的能力--乞讨而生存下去,毕竟。“生命大于天”。这些生活没有着落的人,如果不乞讨,恐怕连生命都难以延续,同时也会滋生更多的社会复杂问题。承认他们的存在并给他们一条生路,这不仅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同时也是“净化”乞丐队伍的最好做法。

    当然,要向城镇居民申请低保一样,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申报关”,对申报人进行明察暗访,把那些好吃赖做、好恶逸劳、有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或有人赡养(抚养)的“假乞丐”拒之门外,而对那些生活真正没有着落的“真乞丐”才颁发乞丐执照。

    当然,对登记在册的乞丐还应纳入有效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规定城市的哪些区域可以乞讨、哪些区域不可以乞讨(特别政府机关等重要场所)、哪些时间允许乞讨、哪些时间不允许乞讨(特别是国家领导人视察期间),还可以规定乞讨的形式(比如不可以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等等。

    如此一来,“净化”了乞丐队伍,让乞讨变得有法可依,减少了假乞丐给真乞丐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竞争压力,同时也减轻了国家负担,还可减少好心人上当受骗的几率,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   司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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