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缅甸妇女凯凯学写汉字 从2011年9月初开始,通渭县警方历时4个月,破获了一起公安部督办的跨国拐卖妇女案件,摧毁了一个由家族成员构成的跨国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涉案团伙5人全部落网,解救被拐卖妇女10名,其中缅甸籍妇女9人。 来自云南警方的协查函 2011年9月7日,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收到来自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一份协查函,协查函称,几天前,镇康县公安局接到缅甸老街打击贩卖人口处的协查函,称家住缅甸联邦仰光市敏格拉洞区的26岁妇女玛业敏梭在两年前被拐卖至甘肃省,目前该妇女和通渭县锦屏村3号一名叫郭小三(音译)的人育有一个八个月大的儿子,该妇女在向缅方求助时提供了一个手机号及一个座机号。镇康县公安局请通渭县警方核查被拐妇女的具体地址以及人员情况,希望通渭警方协助解救。 通渭县公安局非常重视此事,收到协查函的当天就安排民警到马营镇锦屏村进行调查,但在该村没有发现缅甸籍妇女,也没有发现其他被拐妇女。随后民警调查协查函提到的求助电话时发现,其中的座机号码来自通渭县常河镇团结村,在对该村情况进行摸排后,民警在当地村民朱想志家发现了缅甸籍被拐妇女玛业敏梭。 通渭警方经过大量工作后于9月8日将玛业敏梭解救。获救后,玛业敏梭告诉警方:2009年8月,她在缅甸清水遇到一个30岁左右、名叫“阿贤”的缅甸籍女子,声称可以帮她在中国找到工作,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信以为真的玛业敏梭随后和其他2名缅甸籍妇女浓浓梅、保保琪跟着“阿贤”从云南入境进入中国境内,入境后“阿贤”与一名中国籍男子会合,在该男子的带领下,她们随后被送到了甘肃武山县。玛业敏梭随后被单独带到了通渭县,卖给朱想志为妻。 2011年9月8日,通渭警方就玛业敏梭被拐卖一案正式立案侦查并成立了专案组,9月20日,甘肃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 朱想志交代,自己年龄大了,一直没有找到对象。2009年初,他认识了在通渭县榜罗镇开“一元店”的武山人张保岗,张保岗称可以给他“介绍对象”。2009年9月初,他在张保岗的“一元店”见到了玛业敏梭,最后他给张保岗支付了4.5万元后领走了玛业敏梭。 通渭警方随后赶往榜罗镇调查时发现,武山男子张保岗早在半年前就关闭店铺离开了榜罗镇。通过调查,办案民警赶到了张保岗户籍所在地武山县咀头乡张沟村,结果得知张保岗已在几个月前前往新疆打工,但具体地点不详。通渭警方随即向新疆警方发出协查函,追踪张保岗的下落。 家族式跨国拐卖妇女团伙 2011年9月30日,新疆哈密警方传来消息,张保岗被当地警方抓获。10月5日,通渭警方将张保岗从哈密押回通渭。 经过审讯警方发现,张保岗系一跨国拐卖妇女团伙成员,处于该团伙拐卖妇女的最后一环,平常活动在偏远山区,负责打探当地大龄未婚青年的消息,然后充当掮客,将拐来的妇女卖给当地大龄未婚青年为妻。据张保岗交代,他是通过堂兄张世宝接触到被拐妇女的。其堂兄张世宝、张岁宝与他一样,同为这一拐卖妇女团伙的成员,充当掮客的角色,一般活动在武山、甘谷一带。被拐妇女是张世宝的舅舅尉军伟从云南拐卖后交给他们的,这些被拐卖的妇女均来自缅甸,这几年通过他们3人被拐卖的妇女多达10余人。据张保岗交代,还有一名缅甸籍妇女凯凯经他介绍卖给了常河镇高庄村的一位村民,至于玛业敏梭提到的保保琪被堂兄卖到了武山,另一妇女浓浓梅被卖到了安徽阜阳。通渭警方随后解救了被其拐卖到通渭的另一名缅甸籍妇女凯凯。 通渭警方随即将案件侦查情况向定西市公安局和甘肃省公安厅作了汇报,2011年10月13日,公安部“打拐”专项行动办公室将该案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第268号督办案件。此后,通渭县公安局、定西市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抽调警力再次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 随后,专案组成员兵分三路:一路前往云南,负责将玛业敏梭遣返回国,同时伺机抓捕尉军伟;一路前往安徽阜阳,调查被拐妇女浓浓梅的下落;最后一路调查张世宝、张岁宝的情况,并对其实施抓捕。 10月20日,专案组民警经过蹲点守候,在武山县咀头乡张沟村将犯罪嫌疑人张世宝抓获。半个月后,另一犯罪嫌疑人张岁宝迫于压力向警方投案自首。 10月26日,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前往安徽阜阳的专案组民警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将被拐妇女浓浓梅解救。 前往云南的专案组民警到达云南镇康县后随即将玛业敏梭遣返回国,但是专案组民警随后在当地调查时了解到,拐卖妇女团伙主犯尉军伟此前曾经在镇康县边境地区南伞镇租房居住,此后闻讯逃到了缅甸。警方的抓捕工作一时受阻。 团伙主犯被成功抓获 从2011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专案组民警根据掌握的情况,分别从武山、甘谷等地解救7名被拐卖妇女,其中6人为缅甸籍,1人为云南省镇康县人。至此,警方调查掌握的10名被拐妇女全部被成功解救。 虽然被拐妇女被解救,但这一跨国拐卖妇女团伙的主犯依然没有到案。警方在对被解救妇女询问时了解到,所有被拐妇女都与一名30岁左右的缅甸籍女子有关。该女子化名阿贤、芒贵,真名为李满会,一直与尉军伟姘居在一起。李满会在缅甸清水、老街等地,以联系到中国工作、介绍对象为由,将被拐妇女骗入中国境内。然后由尉军伟通过张保岗、张世宝、张岁宝等人联系买家,将被拐妇女以4万-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为妻。 2011年12月13日,专案组成员再次前往云南镇康县的中缅边境,伺机抓捕尉军伟与李满会。 12月31日下午6时许,李满会刚从南伞边境口岸进入中国境内,就被守候多时的专案组民警抓获。4个小时后,随后入境的尉军伟也被警方抓获。 2012年1月7日,尉军伟、李满会被专案组民警押解到通渭。至此,这一以家族成员为主的跨国拐卖妇女团伙被彻底摧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被拐缅甸籍妇女大多来自缅甸掸邦第一特区果敢县,距离中缅边境口岸南伞仅9公里,当地一些山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李满会、尉军伟正是利用被拐妇女找工作、找对象的愿望,将被拐妇女从缅甸骗入中国境内,随后送往内地偏远山区。被拐妇女往往不懂汉语,无法与人交流。与收买人见面时还以为是与雇主见面,随后主动跟着收买人回家。一些以介绍对象为名被骗的妇女,李满会、尉军伟骗她们说男方家庭条件很好,会给数万元的彩礼钱,这些彩礼钱他们会负责交给被拐妇女的娘家人。最终,被拐妇女被送到了条件落后的偏远山区,家里人也得不到一分钱。 被拐妇女大多选择留下 常河镇高庄村阴山社位于通渭县城以南60公里外的大山里,这里常年干旱少雨,当地村民基本上靠天吃饭,经济相对比较落后。 1月12日下午,记者在高庄村找到了挺着大肚子的被拐缅甸籍妇女凯凯,她正在收拾她和田茂华花费4个多月盖起的新房。凯凯说这里面也有她的钱,盖新房的钱是她和丈夫田茂华今年一起在内蒙古打工所得。凯凯今年27岁,两年前被李满会、尉军伟等人以4.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37岁的当地村民田茂华。早在两个月前,通渭警方抓获张保岗后就从高庄村将凯凯解救了出来,由于凯凯当时已经怀孕5个月。警方征求凯凯的意见,如果她愿意回国,警方将送她回缅甸,凯凯最终选择了留下。 当地村民告诉记者,凯凯吃苦耐劳,并且非常孝顺公婆,在当地村民中口碑很好。 凯凯是一个性格非常开朗、乐观的女人,如今,她非常满足在中国的生活,已经能流利地说一口当地方言,并且能够用汉字书写自己的名字。这两年她和田茂华一直在内蒙古同一建筑工地打工,丈夫田茂华粉刷墙壁,凯凯则筛砂、和浆。谈起打工的经历,凯凯哈哈大笑说,刚到建筑工地时,由于语言不通,她不知道工具怎么使,也不知道工具的名称,经常要工头比划许多次她才能明白工头的意图,使得工头经常对她无可奈何。 “当初我也不知道凯凯是被拐来的,更不知道她是缅甸人。”凯凯的丈夫田茂华告诉记者,他们家弟兄三个,两个哥哥早已在外地成家。父母一直和他一起生活,父亲有严重的白内障,没有劳动能力,母亲也体弱多病。家里只有十几亩旱山地,基本上靠天吃饭。由于家庭条件比较差,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 2009年10月底,田茂华打工时认识了张保岗,张保岗称愿意给他介绍对象。在张保岗的介绍下,李满会、尉军伟带着凯凯与田茂华见了面。 “第一次与凯凯见面时她与另外一男一女叽里呱啦地说话,我一句也听不懂。我想与凯凯交流一下,但发现我说的她听不懂,她说的我听不懂,必须得那一男一女翻译。”田茂华告诉记者,通过翻译他得知凯凯是云南人,且愿意嫁给他做老婆,但必须要给女方娘家人一笔彩礼钱,最终谈定的彩礼钱为4.1万元。当天,在田茂华付钱后,凯凯跟着他回了家。 田茂华告诉记者,刚开始根本无法与凯凯交流,只能打手势,直到半年后凯凯才能用汉语慢慢与他交流,这时他才知道凯凯是缅甸人。 “李满会骗了我,她答应将彩礼钱给我父母,直到现在我家里人也没见到这笔钱。”凯凯告诉记者,她家在缅甸果敢,她是家中的老大,下面还有3个弟弟,家里非常贫困。两年前她在缅甸老街卖烙饼,通过一位朋友认识了李满会,李满会称可以给她介绍一个中国对象,对方可以给她家付一笔彩礼钱,回到缅甸后他们会把这笔钱交给她的父母。 凯凯承认,田茂华家里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当初嫁给田茂华是因为能给家里带去一笔可观的收入。几个月后凯凯与家里人联系,家里人称从没有收到过什么彩礼钱。 凯凯说,后来她发现田茂华是一个老实本分、肯吃苦的人,自己也喜欢上田茂华,慢慢地融入了这里的生活。当警方找到她,询问她是否愿意回国时,她选择了留下。 “我现在不回缅甸,虽然我很想家里人。如果回去,也一定是和田茂华带着我们的孩子一起回去,然后再回来。”凯凯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被警方解救的9名缅甸籍被拐妇女均已在中国生活了两年以上,都生有孩子或怀孕。除玛业敏梭明确表示愿意让警方遣返回国外,其他人均表示愿意留下。办案人员说,就被拐卖妇女的去留问题他们曾专门向公安部进行了请示,公安部表示如被拐卖妇女确实自愿留在中国生活,可考虑暂不遣返出境。 目前尉军伟拐卖妇女团伙成员5人被刑事拘留,另有两名收买人被取保候审。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新闻来源连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1/13/c_12258375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