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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盛芳:校服女孩厦门乞讨,不是被拐就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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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的眼泪 发表于 2012-2-8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廖盛芳
  近日,微博上一位乞讨女孩的照片牵动了不少网友的心。照片上,女孩穿着破旧的的校服,头发脏乱,一脸无辜。女孩照片最早来自著名主持人李响1月28日的微博;2月1日,微博用户“阿半a”也在微博上“晒”出了该乞讨女孩的照片。警方证实,该乞讨女孩姓李,2003年出生,她乞讨并不是因为被拐,而是由妈妈带出来的,妈妈姓郎,是甘肃省岷县中寨镇人。郎某随身带了户口本,之前被警方采集过DNA,也可证实双方系母女关系。警方对郎某进行了教育和劝导。(2月7日海峡导报)
  厦门警方说:“这么小的孩子,应该让她去上学的。”校服女孩的照片被放到网上并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在当前网络力量日益强大的情况下,人们有理由期待这将给校服女孩的命运带来转机,她将很快能够回到她应该去的地方——学校。然而,事件的发展并没有朝人们期待的方向走,在被证明不存在拐卖,警方“对郎某进行了教育和劝导”之后,情节戛然而止。对此,相信很多人会感到失望。
  李响等人把校服女孩的照片发到微博上,属于“随手拍照解救拐卖儿童”行动的一部分,意在解救被拐卖的儿童,报警的用意也是这样。但解救拐卖儿童的目的不只是为了家庭团聚,为了实现其监护人的监护权,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从儿童的角度看,不管是因为遭到拐卖,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只要儿童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应该解救,不能因为不存在拐卖就不管。对未成年人来说,监护不只是保证监护对象的生存,还包括保证其正常发展。把年方七八岁的校服女孩带到陌生环境中,监视她去乞讨,让她“没赚到钱回去会被打”,这显然不符合监护的含义,不利于校服女孩的成长,侵害了她的权利,其中也包括受教育权。校服女孩的年龄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可见,校服女孩的权利已经受到侵犯。
  中国人一向安土重迁,郎某带着校服女孩远离家乡,跑到厦门来乞讨,不会是无缘无故的。其中的缘故可能让有关部门的工作遭遇不少困难。但有困难不是政府不救助权利受伤害儿童的理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据此,厦门市政府有责任与校服女孩户籍地政府沟通,共同救助校服女孩,切实解决其成长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


  来  源:中国江西网
  编  辑:吴 敏
http://jianghu.jxcn.cn/1389/2012-2-8/30177@10384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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