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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应有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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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使者 发表于 2008-12-3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城中村”一类的民工聚集地成为城市中的边缘区域,而这些区域往往是各种治安与刑事案件的高发地段。央视《经济半小时》最近报道了普遍存在于云南昆明“城中村”里的“丢孩子”现象:数以百计的孩子被人贩子“拐卖”,失踪儿童之多,连当地公安机关都拿不出一个准确数字。

  昆明市警方从2003年起就开始进行“打拐”专项斗争。然而,耗时3个月、动用警力上千人、行程数万公里的“打拐”行动并没有遏制住日益猖獗的犯罪行为,失踪儿童的数字依旧一路攀升。

  当地公安部门以消耗近一半的办案资源为代价,却没有取得预期收效,这说明“专项斗争”式的“打拐”存在问题。“专项斗争”式的“打拐”,试图以集中的、高强度的行政执法行为打击人贩子,增加人贩子的犯罪成本,属于典型的反应性行政行为。此类行政行为虽然声势浩大,但实际效果往往较差,原因在于忽视了拐卖儿童这一特殊犯罪行为的特征。

  拐卖儿童这类特殊的刑事案件侦破难度极大。例如昆明的此类犯罪,多属于跨省团伙作案,既无作案现场,又组织严密、网络庞大,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半小时之内就可以将孩子带出昆明,公安部门在侦破过程中难以找到线索。“专项斗争”虽然投入可观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行政资源的大量损耗解决不了侦破技术上的困难,仅靠被动的侦破——解救模式,难免是投入大而收获少。

  所以,“打拐”不仅要靠声势浩大的“专项斗争”,更要在源头上预防拐卖儿童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总比亡羊补牢好得多。

  前瞻性或预防性的“打拐”,应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压缩拐卖儿童的市场需求,二是改善民工的生活环境。政府要切实关注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为他们的孩子提供足够的安全服务。

  压缩市场需求意味着必须严惩“买主”。正因为有大量“买主”存在,人贩子才有铤而走险的足够动力;“买主”将儿童当成可以买卖的商品,他们对儿童的需求越大,人贩子“拐卖儿童”的收益也就越大:一个供不应求的“买方市场”,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的根源。而在“打拐”专项斗争中,警方通常都是只打“卖主”不打“买主”,“尽管法律规定也要对买主进行严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买主不阻挠公安机关解救,通常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打拐”丝毫不能抑止买主们的强烈需求,也就无法断绝人贩子铤而走险的动力。公安机关只有依法对“买主”进行严惩,增加“买主”的违法成本,才能够真正压缩拐卖儿童的市场需求。

  改善民工的生存环境意味着给予民工子女必要的教育与看护服务。由于民工收入水平低,面对收费不菲的城市幼儿园,他们只能望“园”兴叹,只能将年幼的孩子带在身边或“放任自流”、让其独自玩耍,如此便为人贩子下手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考虑民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为其子女提供合格且廉价的教育与看护服务,可考虑在“城中村”内建立服务于民工子女的托儿所、幼儿园,为这些孩子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只要政府提供足够的公共设施与服务,人贩子得手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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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airport 发表于 2008-12-3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打拐和大海捞针的效果一样。各自为战,一时冲动式的打拐,肯定没有效果。

应该按我下面建议的一样去打拐,有点类似发动人民战争,这个人民改为干部,有连带责任的干部

 

http://www.baobeihuijia.com/bbs/dispbbs.asp?boardid=2&Id=1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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