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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捡”小孩未获赏金诉至法院(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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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5:05
不能给陈会兰一分钱,否则助长社会上的坏风气!她虽说没犯罪,但绝对没安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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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5:19
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包括孩子的家人帮她讲了情)她是“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并不代表她就没有不良动机,至少她等着家长给赏金再还孩子的意图昭然若揭。就好比有的小偷是预谋作案,有的是见财起意,她就类似于后者。她捡了个孩子几天都不报警(找街道、居委会等等都可以的呀),还带往外地,一句“没想到,这是我唯一的错”的解释是苍白无力的,糊弄人而已。这种素质的人怎么做得了保险工作呢?既然她是在做,就说明她不报警根本就是故意的!她就是一个见利忘义的小人,却要求别人兑现承诺;太自以为是了,什么都想利用,包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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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5:23
在中央台看到这则新闻 坚决不能纵容陈某的行为 她是蓄意拐带 只不过有8万赏金 她才把孩子送回 如果没有赏金 那后果将会怎样呀 想想多可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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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5:25
家长都愿意给8000元了,也算是给她的“委屈”和“冤枉”有个交代了吧,至少算是洗刷了她的“清白”。可是她不甘心,嫌少。8千不要,4万就接受调解。反正要钱不要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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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5:52
责任在法律的不健全。在警察的不调查。
算了。共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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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6:28
就是,我觉得公安局一定要能清楚。这件事明摆着就是骗钱的。坚决不能放过这个人,不能给她一分钱。会给社会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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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2-4-2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情况好像是一边倒啊!我不是专家,也不是很了解真实的情况(怕有些媒体人带着个人的感情因素,报道此事时不能做到客观、全面),就说说自己的第一感觉,大家不要拍砖;

陈会兰将迷路女童带回江西老家而不报警的做法肯定是错的,我也相信他在看到悬赏寻人启事后又主动送回的动机不纯,但是大家都承认“事实不明利益归属于嫌疑人”的司法理念,如果我们“在无法查实陈某兰到底是收养还是出卖以及其他目的前提下给予处罚”,我觉得这是“疑罪从有”,先认定了“人之初性本恶”,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大概就是这么对待“彭宇案”的吧!

呵呵,以我的感觉,徐家应该给这8万元,检察院再以陈未报警等等错误做法起诉她,再罚几万;这件事能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可能跟相关的法律条例不完善有关,那就让此案成为一个完善相关法律条例的契机,下回再出现类似的事情不就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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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2-4-2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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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名牌喝酸奶 发表于 2012-4-30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子捡迷路女童被当人贩 女童家人拒付8万赏金

捡到迷路女童送回,没有感激的话语,更没有鲜花和掌声,甚至还被当成人贩子被抓进看守所关了好几天,宜春女子陈某觉得自己很冤枉。警方事后认为陈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其释放。然而,事件过去几个月后,陈某在今年2月向法院递交一份诉状,要求女童的家长兑现当初发布寻人启事悬赏的8万元酬金……

■新闻背景

捡到女童送回却被当坏人

“她是为了8万元悬赏金才交出孩子的。”至今,女童佳佳的父母仍这么认为。

2011年7月15日,家住深圳龙岗的5岁女童佳佳,因提前乘电梯下楼跑出小区,与父母走散。宜春籍女子陈某碰到站在马路上哭泣的佳佳,说带她找妈妈,当晚将佳佳带回家。佳佳的父母四处寻找女儿,都没有找到。第二天,佳佳的父亲徐先生以2万元酬金张贴寻人启事。几天后,徐家把酬金增加到8万元。第四天,徐先生接到电话,得知陈某已将佳佳带去了陈的老家江西宜春。7月19日凌晨,陈某带着佳佳回到深圳,佳佳和家人团圆。陈某却未能得到8万元悬赏金,警方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将其拘留。

然而不久,这起案件发生逆转。龙岗警方认为,孩子是在走失过程中被陈某带走的,陈某不存在拐卖或拐骗儿童的故意,即不构成犯罪,于2011年7月26日将陈某释放。

陈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当时是傍晚捡到孩子,寻找孩子父母未果,而第二天又下大雨,没办法出门,同时接到家住宜春的父亲病重电话,所以就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和佳佳回宜春老家了。“我向警方提供了父亲病重的病历证明,我所说的都是真的。”

今年2月,陈某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佳佳的父母兑现当初寻人启事时悬赏广告中的8万元悬赏金。目前,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

陈某究竟是不是失踪女童家长所称的“人贩子”?陈某能不能索要到对方曾发布的悬赏酬金?本期法律圆桌,我们邀请法律人士进行说法。

焦点之一:为何被当成人贩子?

主持人:佳佳的家人至今认为陈某将佳佳从深圳带回宜春,就是“人贩子”。陈某捡到迷路女童,不但没有得到鲜花和掌声,还惹来了“人贩子”一说,为何?

罗久保:何为“人贩子”?佳佳的父亲徐先生所说的,其实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佳佳是在深圳失踪的,却被陈某带到了宜春,虽然陈某已经被警方认定为没有拐卖儿童的行为,但女童的家人很是不理解,捡到迷路女童就应该先报警,更不应该将女童带离深圳。

主持人:如果捡到迷路女童,市民应该怎么做?报警是否是市民的义务?

罗久保:个人认为,陈某捡到迷路女童而不报警的做法有些欠妥。市民如果捡到迷路的儿童,应该向警方求助,虽然法律上并未强行规定报警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由警方来寻找走失儿童的家人,是最好的方法。这起事件中,警方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可能是在调查中考虑到嫌疑人不具备主观故意。陈某将佳佳带回家后,没有寻找买家,也没有对佳佳实施虐待行为,并在看到告示后,将小孩送回,所以无法认定此行为是拐卖行为。

焦点之二:巨额赏金能否要到?

主持人:佳佳失踪后,佳佳的父母在发布寻人启事时,悬赏金从两万元提高到了最后的8万元,这一急着寻人而无奈作出的悬赏举动,能不能理解为一时冲动呢?

肖文军:10年前,悬赏广告还是个稀罕物,可在现在来说,家人走失了、发生交通事故案找不到肇事司机,甚至一条宠物狗走失,都会有人通过悬赏广告来寻找,所以这些年,因悬赏广告所引发的纠纷不计其数。的确,发生家人失踪事件,家里人肯定着急,急着寻找线索,发出一份份悬赏广告,没有回音酬金就不断加码,的确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心急所做出来的行为,但在法律上,这种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经发布,就意味着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了,在法律上可以称之为“要约”,如果有人完成了通告中的特定行为,就等于是“承诺”,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具备法律效力了。

主持人:贴出悬赏广告后,对方实现了广告中的条件,赏金就必须得给?

肖文军:从目前发生的因悬赏广告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悬赏广告都必须支付赏金的。虽然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常见,但在法理上却是很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细化的规定,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焦点之三:悬赏冲垮道德传统?

主持人:小到丢了钱包,大到寻人启事,我们都能见到悬赏广告。这些日渐增多的悬赏寻物寻人方式,是否和当下我国拾金不昧等社会主义道德传统相违背?

薛玉海:的确,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行为是我国千百年来的优良道德传统,也是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要培养人们高水准的道德素质,另一方面也必须注意到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考虑和追求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也就是说,人们履行道德的积极性,需要一定的利益来调动。虽然关于悬赏和道德传统话题一直很有争议,但付酬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将传承千年的“拾金不昧”良好美德在现代社会具体化了。从这些具体案例来看,支付酬金,使当事人双方利益达到最佳平衡点,广告人的目的也可以更快地实现。

主持人:是否提倡悬赏?

肖文军:个人不太提倡悬赏行为,因为赏金的兑现从一定程度上讲是残酷的,悬赏人不按照悬赏广告中的承诺履行的事时有发生。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在这方面予以立法,从法律上规范和约束“悬赏”行为。

http://news.dayoo.com/society/201204/30/61961_1081761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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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2-6-30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战士 于 2012-6-30 06:15 编辑

“捡童案”尘埃落定 法律盲区待弥补
去年7月15日,深圳的一个走失的小女孩被人“捡”到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引发了一系列纠纷,直到今天(6月29日),这事才划下了一个句号。今天上午10点钟,女童佳佳的父母和叔叔三人带着感谢信来到了深圳市人大,感谢杨勤等人大代表帮他们多方调研协商,让当初捡到孩子的陈某兰撤了讨要8万酬金的诉状,同时他们还捐出了4万元善款用来帮助困难儿童。来源链接:http://www.cutv.com/news/fz/2012-6-29/13409764192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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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0-27 14:56
我恨不得打陈会兰几个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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