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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市福利院曾现倒卖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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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果 发表于 2008-10-16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10-15 01:33:11
在2005年“打拐”专项斗争中,新乡市共解救1700多名被拐儿童,其中60多名婴儿因暂时找不到亲生父母而交新乡市社会福利院抚养。
“六一”前夕,该市妇联在市直机关女干部中开展了代养孩子的“争做爱心妈妈”活动,市体改委农业科科长田冬梅积极参加,成了婴儿沈逵的“爱心妈妈”。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田冬梅与福利院发生不愉快,福利院收回孩子。9月份,福利院又通过一纸协议将50多名儿童寄养出去,还要求每个寄养人向福利院交5000元保证金。自此,双方争议升级,田冬梅说福利院倒卖婴儿,福利院说田冬梅造谣生事。究竟孰是孰非,近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田冬梅——?
    -第一个报名成为“爱心妈妈” 寄养婴儿先交5000元
    田冬梅说,她是第一个去福利院报名成为“爱心妈妈”的。6月底福利院通知:可以把孩子接到家抚养,如果找到婴儿父母,就办理合法手续由婴儿父母领走;如果找不到婴儿父母,根据《收养法》,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收养,爱心妈妈优先考虑。她很爱孩子。将孩子抱回家后,她专门请了保姆,制备一套婴儿用具,不似亲生胜亲生。
    7月7日,福利院召集爱心妈妈开会。她说自己出于好心提了一条意见:福利院中多数阿姨对孩子十分关心,但也有个别阿姨责任心不强。她万万没有想到,这条意见竟惹出了麻烦。
    9月5日,她接到福利院通知,叫把孩子送回去,理由是爱心妈妈活动结束,措辞十分严厉,如果不送后果自负。田冬梅按通知把孩子送回了福利院,星期一晚上去接孩子时,福利院锁了两道门,不让接孩子,经交涉才把孩子从铁栏杆上递出来。让抱十分钟,当时有的爱心妈妈同院方吵架:“让送孩子,为什么有些人不送?”院方回答:“没送小孩子的都交了钱!”田冬梅告诉记者,开始某区直机关司机交了5000元,某公司经理交了5000元,都领走了孩子,都是以借钱的名义打白条。以后的“爱心妈妈”再交钱,连个白条都没有打。
    9月15日,孩子发高烧,她请求把孩子抱出来看病,院方不许。9月16日至17日,她两次去看望孩子,院长交待门岗不让进门。她十分伤心,自己带头献爱心,现在来看孩子为什么这么难!
    田冬梅说,自己精心照料孩子几个月,母子情深难舍难分,为了孩子,自己什么都不顾了,于9月19日她再次去福利院看望孩子,一个阿姨悄悄告诉她:“昨天夜里他们把孩子倒出去了!”田冬梅气蒙了,她问院领导:“我的孩子呢!”院方说:“谁给的钱多给谁!”
    福利院——?
    -我们按政策收保证金 福利院长期入不敷出
    为澄清事实,记者于2000年11月24日对新乡市社会福利院进行了采访,院长黄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标题为《田冬梅是“爱心”还是“私心”》的书面材料。
    这份材料称,“2000年2月13日,在全国打拐行动开始前夕,市打拐办给福利院送来了第一批被解救孩子。我院全体干部职工作为政治任务,不讲任何条件、价钱接收了这批孩子,在短短的两个多月里,共接收60余名婴儿,最小的出生3天,最大的也只有月余。为了让这些孩子能很好地生长,在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我们发动全院干部职工,自己动手,焊制婴儿床,缝制被褥,购置一些婴儿生活用品,医务室的几位医生更是把全部精力用在孩子身上,保证了这60余名孩子的健康成长。
    “田冬梅作为一名市体改委干部,由于没有达到收养孩子的目的,就不顾事实,不负责任地造谣说福利院在高价卖孩子,一时间沸沸扬扬,令人不辨真伪,很多新闻单位也相继来院了解采访这一情况。
    “为了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就以下几个焦点问题做以下说明。
    “其一,田冬梅在爱心活动中,严重违背了‘爱心’活动仅限于假日接送孩子的规定,从最初的早接晚送发展到干脆把孩子据为己有,任你电话、传呼就是不送孩子回福利院。
    “其二,田冬梅为达到给其农村的熟人领养一个孩子的目的,欺上瞒下,拿着政府部门开的介绍信,假称政府干部来院里办了爱心接送卡。
    “其三,田冬梅在达不到收养孩子的情况下,又以某些人的个人行为为依据,说交钱就可买到1个孩子,她的孩子被高价卖到东北……还在电视上振振有词,说自己是党员,不能买孩子,一边又四处托人,要求同院领导坐一坐。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田献爱心是假,想收养一个孩子是真。她说她对孩子感情深,感情是不能代替政策的。爱心只是一个活动,做了爱心并不等于就可以一定办理寄养,甚至办收养手续。这是几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是不能画等号的。寄养只是甲方与乙方达成的一项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任何一方强行要求对方都是不合法的。”
    记者询问,福利院向寄养家庭收取押金是怎么一回事呢?对此,福利院院长黄莹,副院长张满场、张本海解释说:福利院将孩子寄养出去,是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办理,这项工作在全国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均已开展。鉴于这批孩子背景复杂,正在查找亲生父母之中,院方依据《合同法》,制定了寄养协议书。寄养不是收养,寄养家庭只有义务,而不能作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为确保孩子们在寄养家庭能正常成长,不被转让、拐卖、虐待,福利院采用了经济制约、法律保证两项并举的措施。在寄养过程中,如违背协议条款,将取消其寄养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诉诸法律。孩子找到亲生父母,5000元保证金如数退回。60余名被解救孩子,其中有4名已被亲生父母认领,在院8个月,共花费生活、医药、用品、临时工工资等20余万元。院方于四月下旬向政府有关部门打报告申请这批孩子的生活费用,因种种原因,资金迟迟没有到位,时到10月中旬,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拨了打拐解救孩子费用6万元,这与院方所花费用相差甚远。
    当记者问起福利院收取押金的依据时,院长和两位副院长都说,他们是遵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19号”文件精神办理,并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文件。记者看后,并没有发现有让福利院向寄养家庭收取押金的内容,黄莹院长立即针锋相对地说:“文件上也没有规定不让收取押金。”
    张满场副院长马上解释说,用经济担保也是一种手段,保证金只是协议中的一部分,如果将来找到孩子的父母,是想通过经济上的约束促使寄养人顺利交出孩子。记者说:“协议更具有约束力,谁不交出孩子,福利院都可以诉诸法律。不交押金不行吗?”张满场答道:“我们不可能给几十个孩子都打官司。”
    据介绍,长期以来,福利院担负着全市的孤、老、残、弃收养工作,每人每月143元的费用,已经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60余名孩子的到来,无异于给福利院的经费支出雪上加霜,目前已外欠15万元。到年底,职工工资将无法发放,锅炉将不能运转,在院的近百名收养对象将衣食不保。
    民政局——?
    -“爱心妈妈”要让婴儿享受母爱 婴儿要寄养给有条件家庭
    采访中,新乡市民政局社会科高继业科长告诉记者,市妇联和市福利院联合倡议,在市直机关女干部中开展“爱心妈妈”活动,目的是让那些被拐的婴儿享受母爱。田冬梅刚做“爱心妈妈”时,动机就不纯,早一段时间还能够在假日里按规定时间接送孩子,后来是早接晚送,再后来干脆不送,还说福利院没喂好孩子,甚至不按时上下班,常守在福利院,并大造舆论,说福利院倒卖孩子,到处写告状信,她扮演的角色很不好。
    9月份,福利院以收取押金签订寄养协议的形式,打算把这批孩子寄养到有条件的家庭,田冬梅既想作为寄养人,又不想拿钱,福利院考虑其言行,就没有同意。
    “爱心妈妈”——?
    -有义务没权利不公平 交保证金领孩子太不严肃
    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爱心妈妈”含泪告诉记者,她抱的是一个病女婴,还有气管炎,9月18日与福利院签订寄养协议时,又写保证书,又交钱,抱到孩子就住了医院,前不久,河南电视台采访了她,自己说了实话,节目播出后,福利院一女同志就打电话要中止合同。她说,福利院个别人打击报复心理特强,他们拿孩子做筹码,太不像话,“爱心妈妈”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是不公平的。
    在新乡市,记者所见到的多位“爱心妈妈”,除同情、支持田冬梅外,大多对福利院收取押金的做法颇有微词。她们认为,福利院把孩子们当成了物品,谁交5000元押金就可以成为寄养人,很不严肃,甚至有点荒唐。她们坦承,她们确实与孩子们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如果政策允许,有领养的愿望。
    法律专家——?
    -法律没规定寄养条款 收取保证金欠妥
    为进一步搞清法律上的相关问题,记者就福利院向寄养人收取保证金一事,采访了河南师大法律系副主任张传先教授。
    张教授说,从理论上分析,寄养不断绝孩子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寄养”条款,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新乡市社会福利院通过协议,把孩子寄养出去,谈不上违法,但他们收取保证金是不妥的。保证金虽然普遍存在,但其法律地位始终不明,是担保或是其他意思不好界定。如果解释为担保方式,福利院的做法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担保法》中担保方式只有5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寄养关系不是债务关系,是不能用金钱担保的,担保的方式也不能够任意创造。假如交过保证金的寄养人不交出孩子,最终还是要依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还说,现行的《收养法》和《婚姻法》中都没有“寄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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