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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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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9-4-8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志愿者(小禾)

总的指导原则:多管齐下、 标本兼治 、打防结合, 通过消除买方市场达到消灭拐卖儿童犯罪的最终目的。


第一部分    宣传防范篇

将打拐防线前移,加强防拐知识的宣传教育及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拐斗争

一、在广大家长和儿童中普及防拐知识。

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这样家长防范意识较弱的地方,对家长进行防拐知识普及教育,如携儿童外出时,尽量让孩子走在家长前面,始终保证视线可及;购物付款时,保证随行儿童在自己身边(家长在肯德基排队卖快餐,孩子被带走的事件发生过);如发生孩子失踪,短时间内立即开展“十人四追法”等。

在幼儿园、小学校将防拐和被拐后自救知识作为儿童安全教育的第一课,象普及防震、防火知识那样,让儿童知道在碰到陌生人诱骗或强行带走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或求救。

二、公共场所的提醒警示。

在较大的车站、广场、公园、动物园、大型游乐场这样易发生孩子走失或被拐的场所,悬挂或张贴醒目标志“如发生随行儿童走失情况,请及时拨打电话******,广播找人”等。这样既可以提醒家长增强防范意识,又可以大大减少家长寻找服务台或者公园广场管理处这段宝贵的时间,降低普通走失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转化为诱拐事件的几率。同时,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儿童的理念,对于家长的心理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在北京动物园这样的大型场所,儿童走失后,家长要找到公园管理处非常困难,及时的电话联系广播找人可极大降低儿童被拐的风险。

三、加强公益宣传,让社会广泛参与。

通过街头公益广告、地铁、公交、电视媒体等公益宣传媒介鼓励广大市民在看到流浪乞讨卖艺儿童的情况下报警。让利用、胁迫、残害儿童乞讨现象人人喊打,最终彻底消灭这一现象,从而打掉失踪儿童去向的一个终端。

四、宣传收买儿童的违法犯罪性质。

在广大农村和传宗接代思想较为严重的地区大力宣传收买儿童的违法性质,鼓励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手续。同时,宣传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周边来历不明儿童,必要时可与失踪儿童家长联系,以悬赏举报方式,扩大破案线索来源。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涉及千千万万的家庭的幸福,只有全社会行动参与,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每个家庭才能从潜在的受害者变成潜在的受益者,广大人民积极参与的氛围对于震慑和侦破该类犯罪非常有益。


第二部分  打击买方市场,消除拐卖儿童犯罪的根源

一、消灭犯罪,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可以说没有买方就不会有拐买犯罪的发生,买方市场只要存在,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拐卖儿童犯罪永远会层出不穷,警方也只能是跟在犯罪分子后面疲于破案。目前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只要收买被拐儿童的买主不防碍司法机关执法或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则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造成了买方市场的需求旺盛,由于收买被拐儿童几乎没有违法成本,一方面买方提供的暴利诱惑人贩子铤而走险,另一方面,许多与买方同村同乡的人也会纷纷效仿,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能够而且愿意多抚养孩子,这种趋势更加助长了人贩子实施犯罪活动。如果一个村里有人买孩子不受处罚,那就等于告诉全村,孩子是可以买的。这种情况,等于在助长和纵容人贩子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可以说买方才是拐卖儿童犯罪的真正源头,只有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二、对买方的调查打击和处罚,有利于侦破案件。

对于买方的刑事处罚,不仅可以杀一儆百,特别是在买卖儿童成风的地方,一个村庄处罚一个买家就能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而且通过找到买家可以查出实施拐卖犯罪的人。通常人贩子之间互相有关联,沿着此线索就有可能挖出那些集团化、家族化、地方化实施贩卖儿童的群体,对于侦破其他拐卖儿童案件帮助很大。


第三部分   打击利用、胁迫、残害儿童乞讨犯罪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71条和《义务教育法》第59、60条的规定,对利用、胁迫、残害儿童乞讨卖艺的幕后操控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拘留期间如查明该儿童与操控人员无亲属身份关系,涉嫌拐卖儿童、故意伤害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讯问、初步鉴别的手段,有以下建议: 一、那些昏睡不醒的儿童,可能是被灌喂安眠药物,可通过搜查操控人员行李或住处的方式查找到安眠类药物作为犯罪的证据;二、通过身份查验系统查到操控人员的户籍地,再与其户籍地派出所联系查找与该成年操控人员同一户口的成员记录进行比对。但这种方法可能存在疏漏,只能作为初步排查的手段。

    二、将辖区内是否存在流浪乞讨卖艺儿童作为派出所领导的考核指标之一,同时也要防止那种仅将其赶出辖区的简单做法,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新规定执行。

    三、对于解救的儿童,按规定程序做DNA取样,数据上传全国失踪流浪儿童数据信息库。关于DNA取样费用问题,建议参照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的原则,由成年操控人员承担。儿童本人临时安置到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如有亲属来接,必须出示出生证等有效证件证明。(具体办法详见后附《强制救助流浪乞讨儿童实施办法(草案)》)


 第四部分 建立儿童失踪预警机制 加强打拐工作力度

一、    建立儿童失踪应急预警机制。

借鉴美国、加拿大、英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区的作法,建立儿童失踪应急预警机制。我国目前的做法是无论成人、儿童,失踪24小时后方予立案,现在交通发达,一般人贩子在拐骗到孩子以后,几分钟就逃离现场,用不上两个小时就可以将孩子远远的带出市区,二十四小时后,孩子早已离家千里了。这最宝贵的时间段,如果警方不介入查找,孩子很容易被跨省转走。目前失踪儿童家长对地方公安最大的不满也是产生在这方面。几岁的孩子失踪有几种可能:被拐、被害、走失,从现在找到的孩子看,被拐占绝大多数,被害的其次,然后才是走失。实践证明,被拐卖或绑架儿童失踪最初的几个小时最为关键,每多过一个小时,犯罪分子就越有机会将儿童挟持到离家更远的地方,也留给绑架者更多伤害儿童的时间。

在美国和加拿大,安珀警戒是当国内发生儿童拐卖或绑架案时,透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大众传播的一种警戒告知,是使用美国紧急警报系统透过商业广播电台、卫星电台、电视台,以及有线电视向全国发布,并同时会利用电子邮件、电子交通状况号志,以及无线装置的短信发布(类似于紧急发布恶劣天气警报)。对大众发布的安珀警戒内容通常包含了被拐儿童的描述、对嫌犯的描述,以及嫌犯车辆的描述和车牌号码,其心理阻吓作用极大。英国也研发了一套儿童救援警戒系统(Child Rescue Alert),与北美洲的安珀警戒类似。美国的布什总统在签署新立法之前说到:“扩展安伯警报系统十分重要,这样,在寻找失踪儿童时,警察局和派出所就可获得千千万万同盟的帮助。每一个想要绑架儿童的人都会知道有张天罗地网在等着他。他们可能被巡警发现,或者被高速公路上路过的车发现。这些罪犯知道任何路过的司机都可能认出他们并将其绳之以法。” 我国的香港特区也有专门针对儿童失踪案的应急机制,通过铺天盖地的媒体、电视、实时报道,全港公民都对失踪儿童的体貌特征了如指掌,对于发现解救儿童非常有效。

浙江宁波的政协委员周海宁此次在提案中就提到目前迫切需要在我国建立该预警机制。在孩子失踪后,要启动紧急寻人机制,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各公共场所的广告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电视台、各网站、报纸都要马上公布失踪孩子的信息,同时各电视台免费定期发布已失踪孩子的信息。这样做不仅找回孩子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对犯罪贩子的震慑力是非常强大的。每个家庭都有孩子,为了孩子安全,越科学到位的制度设计就越受家长的欢迎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改变那种学校门口拥堵的家长群现象,良好安全的儿童生长环境才能实现。


二、建立一个全国专业的打拐队伍,加大打拐资金投入,加强各地的打拐信息交流。

现在全国各地的警方并不都有专门的打拐队伍,有些孩子失踪后,只能让当地派出所的民警负责,而这些民警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及经费的限制,特别是拐卖儿童大多是跨省作案,出差经费等常常让办案单位难以承受,因此打拐工作一般都没有得到重视,甚至有了线索他们也因为经费的限制而不能调查。另外现在很多人贩子团伙都是集团式做案,活动区域广泛,并不是一个地区单枪匹马就可以解决的,而很多警方只是单纯解救自己辖区内被拐的孩子,对于其它的被拐孩子即使知情也不愿意深究,这就造成了各自为战,自扫门前雪,不能很好的交流信息,对人贩子打击的力度不够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调动的打拐专业队伍。

三、    拐卖儿童多发的重点区域安装监控设备。

根据在宝贝回家网上的失踪儿童登记信息的分析,超过60%的儿童是在农贸市场、菜市场及火车站被拐的,特别是广大县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菜场儿童被拐的比例最大,但目前这些地方都没有安装监控设备,造成线索的中断,因此可重点由地方公安在多发地段关键位置安装监控设备,有效提高破案率。

四、    重视通过网络贩卖儿童的新趋势

目前的现状是随便去百度或者GOOGLE搜“收养孩子”、“送养孩子”或者“送孩子”等词,都能找到一大堆“送”孩子的信息,排除了绝大部分骗子后,真正“送”孩子的人中,极少有不要钱的,更少有人能证明孩子确实是他们自己亲生的。这一新动向说明犯罪分子的知识化、技术化发展,因此采取措施通过网络线索侦破案件也应当引起重视。

 

第四部分 解救后儿童的寻亲工作

    一、建立一个国家失踪人口信息系统,公安、民政结合起来,真正地提高寻人效率。

    现在公安机关建立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资料库,据说解救出来的被拐儿童的资料有数万份,但只有各地公安机关可以上网查询、指认,而有些被拐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及相貌的改变,有时甚至连孩子的父母都不敢相认,靠公安机关在资料库里辩认出孩子的可能性就更小。另外,现在有些救助站、福利院也都有民政的内部信息交流网络,而这些信息同样也不对社会公开,甚至连公安机关解救的孩子的信息都不对社会公开,这就造成了找孩子的家长看不到信息,而拥有这些资源的部门却找不到孩子的亲人的局面。最近期的一个例子就是岳阳飞车抢童案,经孟建柱部长批示后,当地公安解救出5名被拐儿童,但其中2名至今没有找到亲人,我们相信孩子的家长正在发疯样寻找孩子,但由于信息的不畅通,异地解救的儿童找到亲人的可能性目前几乎没有。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中国青年报》曾经报道过解救出来的儿童王帅帅,当孩子的家长从报上知道消息后千里迢迢赶到解救地后,发现孩子的下落就连解救他的警方都不清楚,只能失望而返。又如四川成都福利院当时收留的走失儿童张宇,他的父母就在成都,从张宇走失后,他的父母在成都的大街小巷张贴了很多的寻人启事,可是一直没有孩子的消息,他们又开始在全国各地寻找自己的孩子,直到七年后,一个媒体公布了帮助这些福利院的孩子寻找亲人的信息,张宇的亲人才知道自己朝思暮想的孩子一直与他们生活在一个城市里,2007年西安流浪儿童保护中心也发生了同样的故事,一个在那里生活了两年的孩子的信息公布以后,被他们在同城生活的父母发现,这样的事情相信在其它城市也会有许多,而庆幸的是这些孩子没被人收养,按国家相关规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找不到儿童的亲生父母,其它人可以依法收养这些儿童,而有很多孩子还被外国人收养,这些被收养的孩子就永远失去了与亲生父母团圆的机会。其实社会上还有很多智障人、老年痴呆症病人、失忆患者等都存在着流浪在各地的街头,或是被政府的救助部门收留而找不到亲人的情况。因此,信息公开,向失踪儿童家长通报各地解救的被拐儿童信息,以便家长能及时与失踪儿童相认非常重要。

    建议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国家统一的失踪人口信息平台,平台对社会公开,每个失踪者的亲人都可以把失踪者的信息发到这个网上,同时各地警方把解救的孩子,各地的救助站、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社区把收留的或发现的孩子及其它人上传到信息平台,这样,就可以使很多失踪人家属很快地寻找到自己的亲人,也能降低家人寻人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国家民政部门为供养这些人所花费的巨额支出。

二、 进行被拐儿童情况全国大普查,多方协助失踪儿童家长寻找被拐儿童。

    进行全国拐卖人口普查;登记各地非父母所生、超过规定时间落户口的儿童的信息,将信息汇总到全国打拐办;并运用DNA亲子鉴定确定儿童身源,同时建立登记流浪乞讨儿童DNA系统及民政部门已收养的孩子的DNA系统,让家长能够登陆这一系统对比查找,帮助那些已被拐卖与走失多年的儿童回到父母的身边。

现在有些地区虽然在发现被拐儿童后也进行过相关的调查,但据我们了解,当地的乡政府并没有把这些调查活动落实到实处,实际上调查活动只是走个过场,也有的乡政府怕自己管辖的范围内被拐儿童过多会对自己的政绩有影响,对相关问题一直是瞒着不报。

很多孩子在走失后或被警方解救后被送到福利院,在规定的时间找不到亲人,这些孩子就被人领养,有些孩子甚至被送回买主家,由买主合法收养,尽管这些孩子在民政部门登记公示过,家长并看不到这些公示,而且很多公示的资料没有照片,家长也无法了解到这些孩子就是自己的孩子,由于政府没有畅通的渠道让家长了解到自己孩子的信息,使这些孩子失去了与亲人团聚的机会,所以在全国人口普查的同时,也对福利院送养的孩子的信息重新整理,以让家长知道自己的孩子现在生活在哪。各地警方在解救了被拐儿童后,应该由公安部统一发布解救消息,让失踪儿童家长及时辩认是否有自己失踪的孩子。


第五部分 相关领域的配合工作

一、加强户籍管理,追究让被拐儿童身份合法化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被拐儿童身份合法化成了儿童被拐的助推器,由于相关人员的不负责任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被拐卖的孩子都名正言顺地在公安机关落上了户口,现在这些孩子上户口的渠道有几种:一是在医院或诊所办理假的出生证明,甚至有些已有孩子的家庭给孩子办理双胞胎证明,然后就可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二是假装是捡到的遗弃的孩子,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三是直接办理一些假证明,再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四是当地政府明知孩子来源可疑,但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直接给孩子办理户口,五是等国家人口普查时,按超生人口统一补办户口。其实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很多的地方收买被拐儿童并不是个别现象,是当地政府与相关的部门的纵容或失职,使这些孩子能够身份合法化,才助长了当地民众收买被拐儿童的这种习气,这些所以建议政府一定要完善相关制度,公安机关在解救孩子后一定要进行责任倒查,无论是医疗部门、民政部门、当地政府或是派出所的经办人员,只要为买主提供相关的虚假证明或是在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追究当事人的失职与渎职的法律责任。

二、修改现行的收养法法规,杜绝以收养名义收买被拐儿童。

各地民政部门应从现在起建立全国统一的收养档案,同时取消那种向收养人收取赞助费的做法,让正规的收养渠道畅通,减少因收养难而造成的收买现象。公民收养儿童是替国家减轻供养儿童负担的作法,应当提倡和鼓励,而不是设置重重障碍或是以赞助费提高收养的门槛。任何不按程序收养孩子的行为都按收买儿童罪惩处,从根本上解决异地拐卖儿童问题。

另外,无论从何种渠道得到的孩子,都由民政部门在确认了孩子不是被拐的情况下,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申请的顺序统一安排收养,而不能让谁捡到弃婴谁就收养,这样就能杜绝买主买来被拐的孩子并以收养弃婴的借口进行收养。

很多人贩子或买主在被找到孩子时,常借口捡到的弃婴,国家应该明确立法,捡到失踪儿童必须报警,私下带回家收养的一律按拐卖论处。

    三、 强化干部问责机制,推动地方政府的重视

    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工作纳入考察基层干部业绩的硬指标之中,只要自己的辖区内出现流浪乞讨卖艺儿童或是收买被拐妇女及儿童现象,就对当地的村干部、乡干部、派出所领导一票否决,把保护儿童的权益的措施真正在落实到实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4-8 20:41: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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