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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宁波:嫖客报警解救遭拐骗卖淫女 被拘留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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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4-5-10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小伙子举报立功 处罚酌情减轻

通讯员黄海岳 记者夏裕

5月6日下午,姜山派出所门口,一个矮小的小伙子一直在转悠。差不多一小时后,他像是下定了决心,走进派出所大门。

他说他姓张,贵州人,在姜山打工。

前一天,他经过姜山某洗头房,一个打扮妖艳的女子拉住了他,说洗头房刚开,价格便宜。“我们的服务周到,进来看看吧。”

小张跟老婆长期两地分居,被说得有些心动。

洗头房里只有一个姑娘,十七八岁,蛮青涩。

小张想了想,点了服务。服务一完,他准备结账走人,没想到姑娘“扑通”一声跪了下来,流着眼泪求他:大哥,你救救我!

姑娘姓刘,河南人。她说前段时间在东阳打工时认识了一个男人,两人聊得蛮好。男人说,可以帮她介绍工作,一个月3000多元。

小刘信了,然后就被骗进了姜山这家洗头房。

第一天上班,她被迫接了两个客人。

小刘不想做,哀求洗头房老板放她回家。老板不肯,恶狠狠威胁她,看她看得更紧。

白天,洗头房一位男店员监视着她,晚上,有个女子跟她睡在一起。

小刘看小张长相老实,忍不住求助。

小张非常非常为难。

他既害怕洗头房老板的报复,又害怕报警后自己嫖娼行为败露。

但是眼看面前姑娘这么可怜。他犹豫了一晚上,第二天,又去了一次洗头房。

出来后,他在姜山派出所门口转圈,转了好久,终于进去报警。

一开始,他隐瞒了嫖娼的事实。不过,民警把小刘解救出来后,小刘一五一十地全交代了。

张某被行政拘留十天。小刘被民警安排送回老家。

民警黄警官说,“我也是头回碰到这样的嫖客。因为有立功表现,处罚也酌情减轻。张某两次嫖娼,正常的话应该拘留十五天。”

目前,洗头房工作人员因强迫卖淫罪被刑事拘留,洗头房老板、拐卖小刘的男子还在逃。

http://www.10yan.com/2014/0510/934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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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4-5-10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害相权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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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4-5-12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嫖娼男救卖淫女被拘:保护“坏人”做好事热情值得探讨 宁波一男子张某被妖艳女子拉去“服务”,结账时姑娘刘某下跪“大哥救救我”,称被拐卖卖淫。他害怕洗头房老板报复,也怕报警后嫖娼败露。终于还是报警,结果因嫖娼被刑拘十天。刘某被警方送回老家,拐卖刘某的男子在逃。此事在网络引起热议。(5月11日新华网)  网络时代,不怕热议不怕争吵,真理越辩越明。该事件当前有两种不同声音,一是该男子报警需要勇气,因为意味着自己也报了自己的警,但其选择更倾向于救人,值得同情,一种是“法律无情”,男子违背法律就当担责。纵观两者,并非绝对水火不容的对立,抛开该男子本身的违法行为外,其救人行为值得肯定,对其“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也在情理之中。因此,网友们提出的“男子报警救‘失足女’很勇敢”和“警察‘灭’正义”看法,都不宜误读。
  可以肯定的是,该男子若不报警,自己很可能不会被拘留,但也意味着“失足女”并不会早点被解救,从情理上将该男子有“功”,这也正是对男子报以肯定的网友们阐述观点的前提。这不禁让人想起历史上著名的“亨里奇案”,其作为“最高良知准则”案例广为流传:1992年2月,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27岁的他射杀了一位翻墙青年。律师辩称其仅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法官却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有罪,但打不准无罪。作为心智健全者,此时此刻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抬高一厘米”,使法律和良知碰撞出火花,也让人性柔软得以绽放。目前,不少网友建议,对宁波男子报警救“失足女”的“枪口”适当“抬高一厘米”,一样会让散发人性光芒,是有一定道理的,至于是“该完全放他一马”还是“适当从宽”更合理,这是公安部门甚至司法部门探讨的问题。无论那种都不宜误读,反而融合起来“一分为二”的看法更有意义——男子冒被抓风险救人,身上有着人道主义、良知、勇敢的色彩,而制度应该去鼓励更多的人帮助弱者做好事,适当“放一马”有一定的借鉴和“判例”意义。
  在这里我并没有否定男子违法的事实,只是更希望法律和制度在刚性的同时,亦能根据实际情况洋溢出一定的温情。这种讨论的意义,大于事件本身。该道理和当年广州一女司机无奈之下撞死劫匪的“防卫过当”的讨论类似。在传统的观点上,正当防卫要求的是“事中防卫”,不能“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而对“事中防卫”的判断上,往往并不好界定具体的时间。这种带有“模糊”的判断,实际上“束缚”了好人伸张正义的拳脚,似乎更偏向于犯罪分子,而损害了好人的利益,无意中提高了做好事的成本,也容易引发误读。因此,对一些契合社会伦理的事件,若从法律和制度上“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保护人人做好事的热情,即使是“坏蛋”,更符合公众期待。
http://internal.dbw.cn/system/2014/05/12/0557169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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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4-5-12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张先生被妖艳女子拉去“服务”,结账时姑娘下跪“大哥救救我”,称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他害怕洗头房老板报复,也怕报警后嫖娼败露。但是,终于他还是选择了报警,结果因嫖娼被行拘十天。小刘被警方送回老家,拐卖小刘的男子在逃。(5月11日《南方都市报》)
嫖娼后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主动报警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反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天,这无疑传递了一个信息:在从事违法行为之时,看到他人受害,必须袖手旁观,才能明哲保身。这种荒诞的执法,绝不是一句“法不容情”所能推卸,也不是“机械执法”所能掩饰。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嫖娼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是要接受治安处罚的。但是,从法治的本意来说,法律就是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促进人心向善,鼓励人们去惩恶和悔改,促进社会整体趋善。一个公民虽然嫖娼违反了法律,但是,当他在内心的良知驱使下,做出了一个对他人有利,对社会有益的事情,他就应当得到法律的奖赏,这种奖赏不仅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奖励,也包括在对他本身违法行为处罚上的从轻、减轻和免除。否则,就会鼓励公民对于他人的苦难袖手旁观,社会整体就会趋于堕落。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但又不忍心女子伤重而亡,于是在报警后离开。但是,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地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但是,法庭最终在激烈的辩论后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
法官在判决书上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地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多么震憾人心的判决词。如果说“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说,对于拯救一名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而言,嫖娼不值得一提,嫖娼是一种“无被害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对于社会谈不上多大的危害,而解救一个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却涉及一个人的生命、健康与自由权利,前者相对于后者,是多么地不值得一提。但办案的民警黄警官说了,“我也是头回碰到这样的嫖客。因为有立功表现,处罚也酌情减轻。张某两次嫖娼,正常的话应该拘留十五天。”还有人更是振振有词:国情不同,比利时的法律不能适用于中国,解救人的行为可以赞扬,但嫖娼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处罚。如此说来,仿佛人类的法治精神是不能相通似的,仿佛在中国,处罚张先生这种行为反而能促进社会整体善似的。
好吧,就让我们来谈中国的法律。《治安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张先生主动报警,虽然开始隐瞒了嫖娼的事实,但在民警解救出小刘后还是如实承认了,这就成立“自首”,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次,因为他的报警,解救出一位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立功”表现成立,又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双重的情节,双重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那么,警方如何怎么不能对张先生的嫖娼行为不予处罚呢?怎么能说“法不容情”呢?
对于此案的处罚来说,根本不存在“法不容情”,甚至也不是机械执法,而是缺乏对法治精神和对法律条文最基本理解。我希望上级公安机关能撤销对张先生的处罚,以提振人们的信心,促进人心向善,更希望执法者多加学习,领会法治精神和法律条文背后的真谛,能更准确、人性地执法。
文/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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