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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活动] 第一次救助却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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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楚520 发表于 2009-8-3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7月31日开始,我在重庆市奉节县电子公司门口发现了这个小孩,根据宝贝回家网友提供的消息,这个小孩于2009年6月21日在江西九江出现。


 

8月2日下午三点多,再次在电力公司附近发现了他,下午四点十一分报警求助,大概七八分钟左右民警赶到,民警一看到就说这小孩子在本地出现几天了,他也给了钱。我就跟他讲7月31日五部委发布的相关文件,他说不是很清楚,但是他知道有这个。所以我就要求他们先把孩子带走,他就给了我以下回复:他们对于类似流浪人员的处理办法是直接送到救助站,可是今天周末,救助站不上班。其次救助站基本不起作用,几次都是民警自己掏钱送流浪人员返乡。所以他们现在没有办法救助这个小孩子,对于我们提出的文件当中说的DNA入库,他称不知道。结果,小孩收拾乞讨工具坐在自制的滑板上“走”了。但是他也只是离开了我们的视线而已,警察一走,照样乞讨。


 

所以这次救助结果以失败告终,我不知道这样的现象还能持续多久,当地某些政府部门的行为让我很失望,非常失望。不过对于此次出警的民警希望大家不要太多言论,他的态度很好,这是现实情况让他不得不这么解决。


 

题外话:在这个小孩不远处有另一个15岁的重度残疾少年同样趴在自制的滑板车上沿街乞讨,一商贩曾问过这个小孩,那个大点的是他什么?小孩子开始不说,这商贩说你不说就不让你坐在我门口,最后那小孩说是他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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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心月 发表于 2009-8-3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热心的志愿者

还是希望能解决
楼心月 发表于 2009-8-3 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不希望一次次这样的事情不了了之啊,成功一次就给人多一份信心


楼心月 发表于 2009-8-3 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子有什么病,为什么胸部那么厚?
楼心月 发表于 2009-8-3 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残废的是他哥哥?感觉像是两个被人操纵的孩子,也许那个大的就是这个小孩的将来吧
楼心月 发表于 2009-8-3 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觉得,大家发现孩子,交给警察,不一定真的能帮孩子找到家,比如这里说的救助站不作为。这些孩子会不会又流落街头?以后救一个就救到底吧,是不是还需要专门的志愿者和福利院和救助站一起协调

我想把这个网站介绍给国内很多志愿者论坛,但是我不是他们的志愿者都登录不了他们的网站。如果这里有人是志愿者论坛的成员,希望你们转发。不过我感觉国内好像对主题筛选非常严格,很多帖子发不了。昨天我不过在一个普通论坛转了那个五部委的文件,还被筛掉了发不出来。




楼心月 发表于 2009-8-3 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的“圣爱特殊儿童救助基金会”,不知道可不可以帮到这个流浪的孩子

http://www.holylove.cn/docc/page1.htm

这个是基督徒主办的基金会
嘟嘟车 发表于 2009-8-3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志愿者不要放弃呀,放弃了孩子就永远都生活在黑暗当中了。
唯一 发表于 2009-8-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做梦梦到这个孩子。。。而现实中的我确实无能为力。
宝宝1129 发表于 2009-8-3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下午,志愿者楚楚说要行动的时候,我的心里还在想着孩子终于有救了,千想万想,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竟然是救助站不管。天啊,还有比警察更不是人的机构。这是什么样的天理。我们还能相信谁。孩子怎么办。重庆奉节的民政部门是渣子机构。
 楼主| 楚楚520 发表于 2009-8-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我等下再出去寻找一下  然后等我那记者朋友过来 再报警 今天星期一  我就不信他们还有什么借口
嘟嘟车 发表于 2009-8-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baobeihuijia.com/bbs/dispbbs.asp?boardid=16&Id=19736

根据宜宾的志愿者反馈,8月2日乞讨的那两个孩子不见了,又换了另外两个乞讨的孩子,这有可能牵涉到更多的孩子,请大家长期关注

 

hljlih 发表于 2009-8-3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

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公安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民政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匿名  发表于 2009-8-3 15:43
不要放弃,总会有解决的办法的。
匿名  发表于 2009-9-12 11:08
只要大家努力,我相信一定可以救更多更多。。。
彪哥 发表于 2009-9-15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精神是好的 关键看下面的执行  志愿者不要泄气 给你们打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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