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街头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刑[2009]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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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清查力度,完善接报警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街面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先期处置。交警、巡警部门完成先期处置后,可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继续侦办。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疑似组织被拐卖、拐骗儿童和未成年人乞讨的,要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查明真实身份,及时解救被拐卖、拐骗的儿童和未成年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语教育;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护送其到救肋管理站接受救肋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予以治安处罚。110指挥中心、派出所、刑警队等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接处警工作,凡是接报街头组织儿童乞讨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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