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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帖]广州东莞等地试行儿童失踪6小时即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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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の羊羊 发表于 2009-12-15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上旬,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杨东做客公安部网站,就“宝贝寻家”打拐专项行动有关情况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对广东多警种联合快速寻查机制给予了高度肯定。据统计,自今年4月9日以来,广东警方借助快速寻查机制,已经解救了1500多名儿童。记者获悉,广东警方正在广州、东莞等地开展试点,以6小时为界点,对小孩失踪6小时内还未找到的作立案处理。

杨东提及的“快速寻查机制”,从今年起在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拐卖案件多发地区推行,具体来说,就是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立即启动刑侦、治安、巡警、交警、派出所等多警种、部门联动快速寻查。

据悉,拐卖案件多为跨省区流窜作案,点多、线长、面广,取证难;拐卖嫌疑人居无定所,抓捕难。以前的打拐工作,多数时候是刑侦部门唱独角戏,打击效果受到制约。在不少从事打拐工作的基层民警看来,要与人贩子团伙式拐卖犯罪的手段相较量,警方除了要抢跑在时间前头,还需懂得整合优势资源并为自己所用。

“过去的打拐行动重在‘打击犯罪’,最终结果看破了多少案子、抓了多少不法分子;现在的理念不一样了”,杨东说,“破了案、抓了人还不够,要‘找回孩子’才行。”

为了实现这一理念,公安部门首先瞄准了立案环节。以往,出去玩耍的孩子久久不回,家长除非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失踪人有被拐卖嫌疑,否则需等上24小时才能立案,相当部分的案件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事实上,在儿童失踪的最初几个小时是查找失踪人员、发现线索的黄金时期。在此次打拐行动开始的时候,公安部打拐办便规定:凡是群众报儿童、妇女失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立案,迅速开展查找、调查、侦查,要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对拐卖儿童、妇女案件,应当立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

抓了立案工作,破案量也跟着上升。统计数据显示,从4月9日开展专项行动的头两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案1140起,共打掉271个犯罪团伙,抓获此类在逃人员37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638人、妇女959人。

记者获悉,广东警方一直在思索如何建立起打拐的长效机制,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科学立案,已在广州、东莞等地试点,以6小时为界点立案,即如果在6小时内仍找不到失踪儿童的,就立为刑事案件处理。有关人士表示,若该制度建立起来,对第一时间及时调度资源、有效挖掘线索、快速破案将起到积极作用。

■释疑

为什么以6小时作为立案时限?

儿童失踪最初的几个小时是查找解救的黄金时期,为什么广东警方将立案时限定为6小时,而不是4小时或8小时呢?

广东警方打拐人士告诉记者:“我们办案的时候就发现,有些人贩子十分狡诈,他们能在短短的几小时内,将被拐的小孩送到另一个城市。”拐卖犯罪通常是跨区域作案,转移迅速,打击难度大,因此,不宜定为7小时或更长时间。

那是不是立案时间越快越好?这位打拐人士表示,立为刑事案件就意味着会投入最大的注意力、警力、资源、技术,包括运用现场勘查、监控等能用到的所有措施,事实上广东已经实施多警种快速寻查机制,也确实找回了不少迷路走丢的小孩。这种机制免去了立案、撤案等手续,避免了资源浪费,在实际操作中有利于更快查找。

“当然,孩子失踪不一定是被拐卖,但如果长时间无法找回,就大大增加了被拐卖的可能性。”该人士表示。

 

 

http://news.shangdu.com/201/2009/12/09/2009-12-09_284204_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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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气质の羊羊 发表于 2009-12-15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时间太短很有可能是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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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 发表于 2009-12-15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是立刻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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