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不断的买方市场?
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背后,是巨大的买方市场。
“源头是最重要的环节,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互动相生,有买家就一定会有卖家,而且买家价越高,市场就越疯狂”,王均平指出,“只有同时让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沙漠化,才能营建最大限度保护儿童的社会绿洲”。
对收买被拐儿童者采用严刑峻法,成为不少人的呼声。但现行法律的有些条款不利于打击买方市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也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目前破获的案件看,一般收买人都不存在虐待行为,在公安机关解救时绝大多数收买人予以配合,因此,大多数买家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在个别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曾将收买人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法院一般不会对其判刑。
这让大多数收买人成功逃脱了法律制裁。一位办案民警向本刊记者反映,刑法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对买方市场的迁就,不利于打击犯罪,“正是由于大量买方市场存在,才为人贩子铤而走险提供了空间”。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认为,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不够。他举了一个例子:“现在买一辆赃车还要拘留几天,买个井盖也会被处理,买个孩子反倒不被追究。”
但也有人对买主表达了同情,“很多买主买孩子花了好几万元,养孩子又花了几万元,这时候把孩子解救走了,他人财两空再被抓进去,岂不是逼他到绝路上?”
在王均平看来,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如果仅仅把收买儿童看作道德问题,或可以容忍的行为,这种行为就会愈演愈烈”,王均平认为必须将买方行为人纳入打击对象的范畴,或者说应当将收买儿童行为入罪,“但不能一刀切,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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