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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图文]拐卖,阳光下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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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女婴宁 发表于 2010-1-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收买被拐儿童行为采用严刑峻法,成为不少人的呼声。然而,现实情况是,现行法律中某些条款并不有利于打击买方市场。

    对反拐而言,亟待填补的“空白”还有很多。

    首个国家级反拐文件出台,公安部打拐行动利剑出鞘,取得成绩同时,也遭遇一系列现实难题。

    猖獗的拐卖利益链,难斩断的买方市场,被忽略的儿童利益,以及诸多法律“盲点”,引起研究拐卖犯罪问题的学者多视角思考。

    反拐,比想象中更难。

    拐卖儿童何以猖獗

    长期关注拐卖问题专家、全国妇联反拐项目负责人郭晔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犯罪成因十分复杂,既有社会传统观念、也有现实经济利益。“存在大量需求,导致拐卖儿童有高额利润,进而会刺激犯罪。”

    据介绍,一些地区重男轻女观念仍十分严重,没有男孩家庭被认为绝门绝户。在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买男孩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甚至成了“消费时尚”,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巨大市场。

    郭晔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父系社会以子衡量传统犹在,有多少儿子就能够有多大家产。“一些农村地区,你有两个儿子就分两个儿子的地,你有两个女儿嫁出去后地就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想在村里头有更多资源,起码不受别人欺负,只能通过买儿子来实现。

    有专家向记者透露更深层次原因。拐卖儿童猖獗被认为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有关联,它使得养儿防老、多子多福成为一种“需求”,没法生育前提下买孩子成为现实选择,危险的买方市场由此形成。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地方男女出生性别比已经达到150:100,即有150个男孩才有100个女孩,这意味若干年后很多男性将无法找到配偶,客观上会成为拐卖妇女和刺激卖淫“推手”。

    “拐卖儿童是最恶劣的犯罪,也是最不能容忍的犯罪,因为它侵害的是关系人类明天的特殊社会群体”, 打拐法律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王均平忧心忡忡地说。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3/10698181.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5 8:46: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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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狐女婴宁 发表于 2010-1-5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斩不断的买方市场?

斩不断的买方市场?

    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背后,是巨大的买方市场。

    “源头是最重要的环节,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互动相生,有买家就一定会有卖家,而且买家价越高,市场就越疯狂”,王均平指出,“只有同时让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沙漠化,才能营建最大限度保护儿童的社会绿洲”。

    对收买被拐儿童者采用严刑峻法,成为不少人的呼声。但现行法律的有些条款不利于打击买方市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也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目前破获的案件看,一般收买人都不存在虐待行为,在公安机关解救时绝大多数收买人予以配合,因此,大多数买家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在个别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曾将收买人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法院一般不会对其判刑。

    这让大多数收买人成功逃脱了法律制裁。一位办案民警向本刊记者反映,刑法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对买方市场的迁就,不利于打击犯罪,“正是由于大量买方市场存在,才为人贩子铤而走险提供了空间”。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认为,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不够。他举了一个例子:“现在买一辆赃车还要拘留几天,买个井盖也会被处理,买个孩子反倒不被追究。”

    但也有人对买主表达了同情,“很多买主买孩子花了好几万元,养孩子又花了几万元,这时候把孩子解救走了,他人财两空再被抓进去,岂不是逼他到绝路上?”

    在王均平看来,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如果仅仅把收买儿童看作道德问题,或可以容忍的行为,这种行为就会愈演愈烈”,王均平认为必须将买方行为人纳入打击对象的范畴,或者说应当将收买儿童行为入罪,“但不能一刀切,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有所区别”。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8217/10698207.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5 8:45: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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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狐女婴宁 发表于 2010-1-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种情况是,如果收买人为了传宗接代,把所买儿童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养育,而且在实际上也确实改善了他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又未实施阻挠执法机关解救的行为,便可以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适用缓刑,但这并不等于其没有刑事责任或者将收买儿童行为非罪化;另一种情况,如果利用儿童卖淫、乞讨、剥削儿童劳动力等等,使其生存与发展环境更恶劣,并且实施了阻挠解救、甚至有暴力抗法行为,就一定要出重拳严厉打击。

    “如果打击力度不够,必将刺激拐卖儿童犯罪的蔓延,所以有针对性、有实效地打击收买儿童犯罪、萎缩并逐渐消除买方市场是成功反拐的不二途径”,王均平看来,儿童是抵抗侵害能力最薄弱的群体之一,得靠法律来增强他们的对抗侵害能力。

    同时他也坦承,一纸刑法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法本身也不能解决所有的犯罪问题,关键是刑法制定以后司法要跟上来,其他社会防控子系统都要构建起来,并最终形成反拐体系。

    郭晔提出一种更温和的“弹性惩处”方式,她建议引入社会矫治对买方市场予以惩戒。比如,对收买人进行强制性心理治疗,收买人必须每天上一个小时学习班,全村人便会知道买孩子还要上这个班,对社区就会有影响;还可以让收买人做社会义工,必须天天去帮扶村里孤寡老人,这样也是示范作用。

    “政府打击买方市场的态度必须传递给老百姓,收买儿童是犯罪行为。”

    被忽略的儿童利益

    与亲生父母、收买人所受“感情伤害”相比,被拐卖儿童利益往往被忽略。

    今年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出台20周年,公约中规定了“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即涉及儿童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有专家指出,作为公约签约国,我国距离“儿童利益优先”尚有一定差距。

    如何对待被拐卖儿童态度,问题较为凸显。

    一位打拐民警向本刊记者透露,解救行动常能遇到收买人与被拐儿童难舍难分情景,有次一个妇女追着警车哭泣狂奔,孩子趴着车窗哭喊妈妈。那次解救行动后,已经养育孩子5年多的收买人最终落得了人财两空。“收买被拐卖儿童是犯罪行为,人财两空她也没话说。我们的职责是把孩子解救出来,至于以后孩子跟谁过,确实不是公安机关能解决的。”

    “很多人强调被拐儿童家长心中的痛苦,实际上也应考虑被拐儿童本身的利益”,陈士渠直言,很多被拐儿童经过一段时间生活,已经和养父母家庭形成非常深厚的感情,有的孩子被解救出来后根本不认亲生父母。“我们在打击解救工作中,也要考虑照顾孩子的利益,确保他今后能够健康成长,不能对他造成伤害。”

    一道现实而巨大难题,解救之后怎么办?

    “法律不能解决被拐儿童所有的未来发展问题,一切均应遵循儿童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客观要求,并坚持以此作为反拐的价值衡量标准”,王均平表示,在现实中,有的养父母家庭条件好很多,而且养父母跟其所收买孩子培养了很融洽的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再把被拐卖儿童强制带回其生存与发展条件相对较差的原来家庭,并硬性强迫其不能与养父母联系,可能会对被拐卖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也有解决途径,比如,开一个圆桌会议,亲生父母、收买者、儿童,甚至把拐出地和拐入地司法、执法人员请来,大家共同讨论这个被拐儿童问题,以便找到能够最大限度实现被拐卖儿童最大利益的平衡点并达成共识。“现在已经有了成例,被拐儿童解救以后,收买人和孩子亲身父母进行协商,两家大人最后结拜成兄弟或亲戚,收买人继续参与孩子的成长抚养。这显然更有利于被拐儿童的生存与发展,也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或者正是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一种良好的现实体现。”

    郭晔与王均平持类似观点,但更重视被拐儿童后续心理治疗。儿童被拐卖过程中,从亲生父母到养父母家庭,再到被解救,受到无数次伤害。童年经历过这么多突然变故,对儿童心理肯定有影响。

    她把反拐比做一个链条,由预防拐卖、打击拐卖、康复和安置组成。“现在我们很看重打击拐卖这中间一环,对前后环节重视不够,很少有人关注被拐儿童如何康复、回归社会”,“16岁以前的孩子心理不是定型的,还可以矫治,假如错过这个机会,可能对被拐儿童一生都有负面影响。”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8217/10698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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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狐女婴宁 发表于 2010-1-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拐,法律须变

反拐,法律须变

    古往今来,我国法律一直禁止贩卖人口。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以刑法典形式将拐卖人口行为入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把拐卖人口罪变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还增设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这都说明了立法者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别惩戒态度。

    打击拐卖一直没有放松,但犯罪仍旧猖獗。采访中,郭晔和王均平一致表示,当下对于拐卖犯罪的专门研究远远不够,打拐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法律“阻力”。

    记者了解到,修改《收养法》成为一种呼声。我国在1992年实施了《收养法》,对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重限定,使收养渠道并不畅通。

    其中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三种情况: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又对“收养人”作出必须同时具备的限定: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除了对收养对象、收养程序规定严格,还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到指定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这些都让收养关系成立大打折扣,特别是农村地区。

    儿童证言,也是比较受关注的法律问题。郭晔介绍说,十岁以下儿童证言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一些情况下,流浪乞讨儿童遭受了肢体暴力,儿童指认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其它佐证就不能认定,使得对儿童的保护特别缺乏。“对儿童的暴力犯罪,儿童有多少发言权,我们如何使用推定方法去修改证据规则,这些都很值得思考。”

    此外,被拐儿童身份“合法化”助推了买方市场,如何惩治虚假证明“制造者”仍是难点。

    记者了解到,被拐儿童上户口并无法律渠道,一些部门人员为买主提供虚假证明以落户的情况存在。公安机关解救孩子后如何进行责任倒查,面临一定难度。

    王均平认为,虚假证明制造者可以以拐卖罪共犯认定,但问题也比较复杂,因为证据很难搜集,还需要专门研究。比如关于明知,怎么判断他是明知,这一块证据就很难搜集。“但不能因为它难就不规定,可以做立法研究,但应该将它入罪。”

    拐卖儿童是需要国家对抗的犯罪,否则不足以彻底遏制。我国正由打拐向反拐迈进,调动整个国家资源,而不是单单依靠公安机关,这是一种战略性转变,“制度创新、法律跟进是必须的,反拐防控主体多元化是必须的,反拐运行机制多样化也是必须的。”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8217/10698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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杲杲 发表于 2010-1-5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恶终归是罪恶,要遏止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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