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袁丁)广州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兴办管理将有章可循。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政府获悉,《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将从下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港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广州兴办独资非营利的养老院和残疾人服务机构。 据悉,此次颁布的管理办法,规范对象包括了广州市辖区内所有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或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允许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等,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市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其中,来自香港和澳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还可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形式(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 《办法》同时对福利机构的服务提出了严格要求:全日制社会福利机构要设置宿舍、餐厅、医疗室和室外活动场所,配备医疗康复设备;每床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这些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等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机构需要配备1名专职营养师。办法还要求社会福利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应当在物价部门备案后公开标明。社会福利机构还应事先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每月将伙食账目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监护人)公开,接受其监督。 http://gd.nfdaily.cn/content/2010-01/28/content_860759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