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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中央政法机关强调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买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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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0-4-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04月01日 22:40:30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意见,就一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买方市场”如何打击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了规范,进一步加大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围绕管辖、立案、证据收集,一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如何加大对严重拐卖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等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亟待规范。
  针对此,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指出,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
  意见强调,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意见还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强调,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更多解读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还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
    四部门打拐意见近日公布 7种情形追究买主刑事责任
    在立案方面,该意见明确,今后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时,都必须按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处理。另外,如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也要立案侦查。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也要立案侦查。
    >>>专题:公安机关专项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4/01/c_12134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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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 发表于 2010-4-7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看不出对买方市场怎么个严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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