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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暴力胁迫8岁女孩卖艺乞讨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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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7-12-1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7月24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组织儿童乞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组织乞讨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被告人李某,系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人,初中毕业后,曾经跟随他人外出玩杂技挣钱谋生。2007年9月初,李某决定单独闯荡江湖,于是带上自己11岁的女儿,又雇一个刚满8岁的女孩阿娟,先后到湖北、湖南、福建、广东、江西、云南、四川等地,在繁华城市人员较多的超市门前、菜市场等地方主要由阿娟表演“软功”叼花,边表演边乞讨,乞求围观人员施舍块儿八毛的,一天下来挣到几十元到一百多元不等的收入,其中,除了路途、住宿等开销,给阿娟少部分钱之外,剩余部分装入李某的腰包。由于才8岁,年龄小,阿娟表演下来吃不消,好多次表示不想表演,李某有时就用打的方法让阿娟继续表演。2007年2月19日,在四川攀枝花,阿娟拒绝继续上街表演,李某没办法就用皮带抽打阿娟,造成阿娟腹部、背部、胸部、四肢等大面积表皮挫伤并多处感染,不得不送往当地一医院诊治。5天之后,由于经济窘迫,李某只好将阿娟带回太康的老家治疗。阿娟的父母看到阿娟的伤情之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被抓。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暴力手段非法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卖艺乞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乞讨罪,鉴于李某犯罪后积极为受害人治疗,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从轻作出前述判决。(胡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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