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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拐卖:阳光下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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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阿勤 发表于 2008-1-31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16:54 观察与思考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王金玲访谈

  -观察记者 夏 燕

  近年来,国际和国内拐卖或拐骗妇女、儿童现象有所扩展。2004年5月至12月,在英国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的资助下,由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作为总协调,开展了“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或拐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研究”,本刊记者就此专访了项目总协调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王金玲教授。

  记 者:为什么要选择“流入地”这一角度对拐卖或拐骗妇女、儿童现象进行研究?

  王金玲:拐卖或拐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和扩大有着很深刻的社会原因,社会背景也很复杂。要有效打击这种行为,深入了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社会背景,准确把握拐卖或拐骗者、中介人、被拐卖者或被拐骗者、收买者及其家庭的生存状况、需求和心理特征是必须先行的。但从目前来看,这方面的研究更多是有关“流出地”,“流入地”的调查是短缺的,这也会给打击、预防拐卖或拐骗行为带来不利影响。从现状看,浙江、江苏、福建、山东、安徽是被拐卖或拐骗妇女、儿童最大流入地中的5个省份,云南、广西是最大流出地中的两个省份,因此,我们在英国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的资助下开展了这项研究。

  记 者:从我国现状看,拐卖和拐骗都是典型的非正常区域流动,那么,“拐卖”和“拐骗”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

  王金玲:《汉语大辞典》中,对“拐卖”的解释是:“拐骗贩卖人口”;对“拐骗”的解释是:“用欺骗手段弄走人或财物”。但这种解释的不足是它涵盖的对象比较窄,比如拐卖的对象除了人口外,也可以是其他生物,比如宠物狗等,拐骗的对象也是如此。目前,有关政策对“拐卖”或“贩卖”人口的界定在行为目的定位上也存在较大误差。所以,我们把“拐卖 ”定义为:“具有出卖的主观意图,以获利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人或物后进行出售”;把“拐骗”定义为:“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对人、财、物的权力并自行处理”。在研究里,“被拐卖”或“被拐骗”的主体都是妇女和儿童。

  记 者:浙江作为“最大流入地”的5个省份之一,被拐卖或被拐骗妇女主要有哪几类?

  王金玲:被拐卖或被拐骗到浙江的妇女以非自愿婚迁妇女和性服务妇女为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84 年开始,云南、贵州、四川等省的外来妇女大量流入浙江,到1989年全省外来妇女已经达到10万左右,其中婚迁流入占多数,有不少是被拐卖或被拐骗者。近20年来,外省婚迁妇女主要通过3种方式流入浙江:第一,婚迁流入妇女“滚雪球” 般的介绍;第二,流入地男子在流出地通过打工、经商、手工业劳动,如修鞋、弹棉花等认识,或者直接到流出地“找对象” ,认识后带回流入地结婚或介绍给别人;第三,直接被拐卖或拐骗到浙江结婚。这三种途径中,第一种最多,第三种最少,但第一种途径中有很多“介绍”也属于“拐卖或拐骗”。

  第二个阶段是1990年以后,外来妇女人数又有所上升,其中被拐卖或被拐骗到浙江打工的妇女逐渐增多。目前,浙江的性服务妇女中,外省的大约占三分之一,其中16到25岁构成主体,21到25岁者又是主体中的主体。

  记 者:能否介绍一下这些非自愿婚迁妇女的基本状况。

  王金玲:我们在湖州和台州选择了6个从云南被拐卖或被拐骗到浙江的妇女,和她们进行了交谈。其中一些人的经历很具有代表性。

  有个妇女的老家在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当地村民主要靠种菜种田生活。她兄妹7个,两个哥哥,四个姐姐,排行老小。父母去世以后,就由哥哥和嫂嫂抚养长大。来浙江以前,她听邻村一个已经嫁到浙江的妇女介绍,说那边生活很好,什么事都不用干,就是整天在家睡觉,听听录音机,看看录像。再看看那个妇女身上的衣服很好,皮肤很白,她就觉得生活在浙江肯定不错,就瞒着哥哥姐姐,和其他两个姐妹偷偷跟着这个妇女来到湖州打算嫁人。没过几天,就被介绍给了现在的丈夫,丈夫给了介绍人400块钱。当时介绍人没有介绍男方的情况,就是让她们相互看看,她觉得对方长得还可以,在对其他状况一概不知的情况下就跟男方住在一起了。一年后登记结婚的时候她发现,自己嫁了个好赌,而且外面有女人的男人。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对外面世界的美好向往,为了寻找更好的生存环境,是这些妇女来浙江的主要原因。从婚姻情况看,流入浙江时,她们都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虽然她们流入的都是浙江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但夫家的经济状况在当地普遍较差。在家庭生活里,生育成为重要的一部分。这些流动妇女中,女方的年龄比较小,但男方的年纪在农村习惯标准里基本上属于生育“高龄”,同居后赶紧生育,为家庭添丁加口,是夫家的迫切需要。另外一方面,农村里有了孩子以后夫妻离婚的很少,尤其是对这些连蒙带骗的“外来新娘”,赶紧生个孩子往往是拴住她们的最好方法。就像村里人说的:“生了小孩,她们就不会跑掉了。”平时生活中,因为人地生疏,加上家庭经济条件差,当地人把她们称为“外地人”,不太愿意和她们交往、交谈,也漠视她们的人格和地位。

  但这20年来,随着经济条件改善、政策环境宽松,婚迁流入妇女的权利也开始得到维护和加强。有不少妇女都表示,现在已经不再去想被骗的事情,已经过去了,现在已经不后悔了。

  记 者:您认为造成婚迁妇女被拐卖或被拐骗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王金玲:我觉得这中间有几个引人深思的问题。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对妇女婚姻权利的侵害。中国有句俗语:“人往高处走。”她们都看到了通过迁移来改善自己生存的可能和希望。但事实是,这些长期生活在大山里、与外界接触极少的妇女,在做出决策前却处于信息贫乏中,在没有其他更多信息来源的情况下,她们特别相信那些所谓“同乡”、“朋友”的话。“ 工资高”、“生活好”对她们来说有很大诱惑,但她们自己又没有估计到可能会被骗或被卖,以及到另外一个环境可能会遇到困难或伤害。其次,是农村妇女的弱势地位。农村妇女一般都缺少学校教育,生活里“男高女低”等思想原本就在她们心里根深蒂固,到了一个比家乡富裕又完全陌生的地方以后,在各种压力下,不少人的自信心受到更大的打击。再次,性别比例失调带来的婚姻挤压。现在,出现了一种婚姻“城—乡梯度挤压”模式,也就是城市男性到农村寻找配偶,条件较好的农村男性到条件较差的农村寻找配偶。当大量男性被排斥在婚姻之外的时候,妇女的人身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农村已经存在的拐卖或拐骗妇女现象会更加严重。

  记 者:在改善她们的生存状况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王金玲:首先我认为应该保障被拐卖或被拐骗婚迁妇女的权利。尽管新中国成立已有50多年,但封建思想的残余至今还存在,保护妇女权益是一项长期任务。而被拐卖或被拐骗妇女又是其中的特殊人群,更需要政府保护她们的切身利益,使她们和当地妇女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其次,应该给予她们更多的人文关怀。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需要相互交流、沟通,更需要相互理解和关爱,被拐卖或被拐骗妇女尤其如此。再次,要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教育引导她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能有意识、有能力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提高她们的文化知识水平。

  记 者:您刚才提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被拐卖或被拐骗到浙江的妇女中有不少是从事性服务的,那么,如今从事性服务的妇女都有哪些特征?

  王金玲:就绝对数而言,今天商业性性服务妇女人数远远多于从前,门类也有了更多增长。这是其一。就服务场所而言,既有宾馆、旅社、出租房等,也有按摩院、美容院、洗足室、舞厅、卡拉ok厅等,就从业的专一性而言,既有专职的,也有洗发女、按摩女、洗足女、三陪小姐、服务员等兼职的,不一而足。其二,在她们中间出现了一些分化。就下层而言,更多的是继续单一的性服务,就上层来说,已经开始注重技艺培训,学习外语和各种技艺等,当然,这都是与全球化背景下客源的变化、客人需求的变化相关的。其三,与近现代相比,今天的商业性性交易是一种公开的、普遍的现象,但也只是一种半公开和半普遍。作为行为者的个人,更多是处在“地下活动”状态。所以它也一直是一种边缘性的文化现象,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其四是,今天商业性性服务妇女境遇和以前相比有了改善,她们绝大多数是自由身,可以自己决定是否从事这个行业,自己支配钱财。但总的来说,她们都是男权社会的牺牲品,是性别不平等的产物。从这一个层面上讲,今天商业性性妇女的地位和境况也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记 者:这些被拐卖或被拐骗妇女为什么会进入这个行业?

  王金玲:原因有很多。我们对浙江省女子劳动教养学校里从事过性服务的被拐卖或被拐骗妇女进行过调查。总的来说,她们家里都比较贫困,有的是母亲早亡、父亲再婚,有的父母失和,家里缺乏温暖。出于对家庭和自身生活的不满,她们从小就有逃离家乡、寻找一种新生活的愿望,有“到外面闯一闯”的冲动。这些人大多数是被亲戚朋友以“打工”的名义拐骗到流入地,被迫或者被强迫从事性服务的。现在一些拐骗活动还具有某种组织化倾向,流出地的拐骗者和流入地的接收者之间已经形成某种组织化运作。

  比如其中有一个妇女是1980年出生的,云南墨江县人。15岁外出打工,19岁的时候被卖到浙江的姐姐回老家,告诉她啤酒厂、服装厂都是很赚钱的,她听了以后,就跟着出来了。到了海盐以后,她才发现工作很难找,好不容易才在一家服装厂找到活儿,做烫工。有一次,拐卖其姐姐的人到厂里来看她,跟她说洗头的工资比打工多,她就又跟着去了,接着到小镇上的一个洗头店做洗头工。半个月后她在公安局扫黄中被抓,但因为当时没有从事性服务,被释放了。释放以后她到快餐店工作,认识了现在的丈夫。但后来丈夫又在外面有了女人,2002年经人介绍后她重新又回到洗头店,除了洗头、按摩外,还从事性服务。后来因为知道性服务违法,就跟人合伙包下两个洗头店,她和合伙人外出招徕性服务妇女从事性服务,自己主要负责给从事性服务的妇女门烧饭、收取“出台费”,一直到因为“卖淫”被捕。

  其实,除了多赚钱和工作轻松等因素之外,不难发现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她们从事性服务都有一个“出而复进” 的过程。这个也反映出她们在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找不到工作、和丈夫的冲突、维持生计的艰辛以及为了家庭。她们有些并不知道自己将要去从事的实际上是什么服务,所以进入性服务业的过程也是一个被拐骗的过程。

  记 者:作为一个特殊人群,她们在权利保障方面的情况怎样?

  王金玲:这可以从收入、流入家庭、职业安全和健康、支持网络等几个方面来看。有关性服务可以获得高收入的信息无疑有虚假成分,但是性服务和打工之间收入的差距肯定是存在的。相比之下,打工收入是比较低的。因此,如果性服务领域较高的收入对流动者是拉力的话,打工的低工资对流动者来说就是排斥力了。从流入家庭角度看,以刚才的妇女为例,如果从权利的角度看,她的权利是一直处于被侵害中的。比如,她所谓的“他们待我很好”,跟多只是表现为夫家为儿子准备新房、照顾作为产妇的她;村里人都叫她小名,夸她干活出力;跟何况她的丈夫还一直和其他女人保持着情人关系。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角度看,从事性服务的妇女职业安全度都比较低,正因为这样,她们从事性服务时的心理安全感和实际安全度也是较低的。当然,因为所处的背景和心理特质、需求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表现。从支持网络来看,作为流出者,她们与当地的联系基本上断裂了,作为流入者,她们基本上是没有根基的,而这种没有根基的现象又使她们所获得的姻缘支持建立在个体权利受损的基础上,并且往往是伤害大于支持。

  记 者:这种被拐卖或被拐骗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王金玲:被拐卖或被拐骗妇女其实都是以自我和家庭生活为导向的,只是她们不知道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工业社会完全不同的“游戏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她们也是被工业社会的“游戏规则”所害,而不是自己的“轻信”、“无知”。现代工业社会是一个讲求个体主体价值,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而传统农业社会是一个讲求个体群体价值,崇尚群体至上的社会。她们身处现代工业社会,却仍然奉行传统农业社会的价值观—让流出家庭摆脱贫困。而当她们发现无论是在企业打工还是嫁人都难以实现这样的目标时,被人以高收入骗进性服务行业也就在所难免。从这个意义上说,她们也是现代工业社会和传统农业社会双重夹击下的牺牲品。

  记 者:近20年来,收养儿童在我国沿海和农村地区不少地方发生,并且出现了一些非法或非正常收养的现象,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王金玲:这里首先要界定的是非法收养和非正常收养的概念。前者比较容易理解,是指收养人收养儿童的条件、渠道或途径被法律认定是违法的。后者是指收养人具备收养儿童的条件,但是没有按照正常的收养程序领养孩子,收养行为还没有被法律肯定的收养行为。这20年来,一些沿海和农村地区收养儿童有以下几种类型和特征。一是收养人借收养的名义收买儿童。通常是收养人为了避免法律制裁,隐瞒收买的事实,而收养的儿童本身也很小,跟本不知道自己的来历,长大后也无法知道谁是自己的亲身父母。这中间,收养人和人贩子之间存在纯粹的金钱交易现象,中介人也从中获得一定的介绍费。二是民间双方自愿约定收养儿童。三是已有子女的家庭收养儿童。

  可以说,收养儿童的现象、行为和特征都很复杂,其中收养和收买两种行为之间的性质有的时候也很难区分。但是,无论是非法收养还是非正常收养,从它们背后深藏的背景、原因以及收养现象的特征看,有的也是和“拐卖”紧密相连的。

  记 者:调查表明,福建乃至东南沿海是收养儿童现象的多发地,其原因在哪里?

  王金玲:我们这次调研的地区主要在沿海,集中在闽南、闽中、闽西,这些地方的农村普遍存在着一些共同的文化和民俗特点。一个方面,东南沿海地区“多子多福”的观念盛行。为了传宗接代,那些只有女孩的家庭总是极力到处打听,希望能收养男婴,为的是将来家族得到传承,而那些已有男孩的家庭,因为长大以后都是家庭的“顶梁柱”,而且长期在外打工、经商,农田家务没有人料理,也总希望能抱养女婴作为“童养媳”。另外,在农村,虽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还比较严格,但在农村传统观念和复杂的人际关系背景下,计划生育干部也难免力不从心,对于“超生”最后只能罚款了事,而罚款之后,“超生”的情况也就得到了默认。所以,一部分收养人就借“超生”之名,通过被罚款使收养得到承认,解决了收养儿童的户口问题。

  记 者:这种非法或非正常收养有什么特点?

  王金玲:1990以前,收养人对被收养者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本地或外地之类的区域观念并不明显。1990年以后,城市能够或者愿意收养儿童的很少,主要还是集中在农村。近年来,收养儿童的费用也逐年提高。在调查的闽西地区,收养一个男婴的花费少则1万至1.5万,多则高达3万至4万,收养一个女婴约在2千到5千之间。从收养的过程看,或支付抚养费,或支付介绍费,其中都存在“金钱交易”的现象。

  记 者:这种行为对非法或非正常收养的儿童本身会产生什么影响?

  王金玲:这对他们的生存权利会产生侵害,包括和亲身父母的交往权利。基本上养父母都不愿意让孩子知道来历以及长大以后与亲身父母交往,更不愿意让儿童回原籍,因为一开始收养时,就已经认定收养的儿童就是自己的,否则还花钱做什么。进一步看,许多家庭收养女儿的目的很明显,其受教育的权利也遭到了剥夺。

  记 者:您觉得未来拐卖或拐骗妇女、儿童现象会有怎样的变化趋势?

  王金玲:首先,反对和预防拐卖或拐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形势将十分严峻。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差异性,城乡间贫富差距扩大,现代工业文明理性和知识的短缺会使贫困地区的流出人口处于传统文明理性和现代工业文明理性冲突的困境中,有的人就难免成为牺牲品。其次,被拐卖或被拐骗妇女、儿童的重点流入地区将出现转移。随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些地区男性成年未婚者人数不再累积,大规模婚娶的阶段已过,随着家乡人通过外流妇女越来越多掌握了流入地的相关信息,拐卖或拐骗婚迁成年妇女或大龄女童的重点流入地区将由沿海发达地区转向东部地区。而在较发达地区,拐卖或拐骗婚迁成年妇女或大龄女童则开始转变为以廉价劳动力为主。

  再次,就流出地而言,将形成具有地区特征的梯级流出层次。那些已有多年妇女外嫁历史且已摆脱贫困的地区,妇女、儿童被拐卖或被拐骗外流将进入萎缩期,在那些已有多年妇女外嫁历史尚未摆脱贫困的地区将出现外嫁和打工并举的现象,在那些少有妇女外嫁历史且还在贫困中的地区,被拐卖或被拐骗外流仍然以婚迁为主。第四,拐卖或拐骗行为和现象将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随着流动人口增加,拐骗者终点目标的多样化,拐卖和拐骗的流出和流入地也将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拐卖或拐骗可能与流出同时发生,可能发生在流出之后,也可能某个地区是流出地,也是流入地。而正常流出后的被拐卖或被拐骗的发生率在近年内也将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增长。此外,以“工作”和”“经商”将成为对妇儿童实施拐卖或拐骗的主要诱饵,其中未成年人的比例也将大幅度上升。

  记 者:对解决这个问题,您有什么意见或建议?

  王金玲: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觉得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拐卖或拐骗的条文进行修改,对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可以根据拐卖或拐骗人口现象的变化规律、趋势和特点,制定新的控制和预防策略,有必要在政府层面、社会层面、家庭层面、个人层面开展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活动,以更有效地改善被拐卖或被拐骗妇女、儿童在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更有效地减少和遏制拐卖或拐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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