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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救助 专门法规宜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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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8-2-10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02月10日 06:15 来源:新京报

热乎的饺子、喷香的带鱼、翠嫩的青菜……大年初一上午,光爱慈善之家的46个曾经流浪的孩子,在北京居庸关长城脚下的新家,吃起了新春的第一餐。作为中华慈善总会的合作项目,光爱慈善之家收养着全国各地的100多名流浪儿童。春节期间,“家长”石青华与孩子们一起吃年夜饭、放花炮、逛庙会。

  如果只是读到这里,恐怕所有人都会觉得,这是一个“正面”的新闻故事。即便看这个故事的配图,它给人的感觉,也是一派欢乐祥和的气氛:很多孩子面带微笑,手里拿着美丽的气球。然而,再接着往下读,欢乐就会被忧伤冲淡,祥和也会被焦虑打破,人们的心情也会从高兴变成不安———

  “在孩子们的欢喜前,石校长告诉记者,现在的新家是借住一所放寒假的艺术学校,3月初开学后,他们就得另找地方。‘现在最大的愿望,是找一个稳定的地方,有一个稳定的家。’”

  于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迎面而来:迄今为止,光爱慈善之家的流浪儿童,还没有一个“稳定的家”。那么,除了爱心人士石青华,谁更有责任和义务,给他们一个“稳定的家”、一个“温暖的家”,让他们彻底免除漂泊之苦、流浪之痛,享有儿童本应该享有的权利,拥有儿童本应该拥有的幸福生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在我国,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据国家民政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

  学者陈晨曾这样描述:“走在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中,繁华马路的过街天桥上,地铁站的地下通道里,总有一些衣衫褴褛,瘦瘦小小的身影晃动在我们的视野中,或者跪地乞讨,或者拾起垃圾桶中的空饮料瓶,机械性地、麻木地看着来往的行人……”是的,对这样的场景,人们可谓非常熟悉。

  流浪儿童无疑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更弱者,而流浪儿童问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流浪儿童脱离了主流社会,享受不到义务教育,维持生活十分艰难,也没有计划免疫,愚昧、疾病、饥饿、侵害困扰着他们。很多流浪儿童还沾染了各种恶习,有的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如何做好对他们及时有效的救助,让他们回归主流社会,就成为一个必须直面并尽快解决好的迫切问题。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它体现了被救助者的权利本位,但具体细则仍需补充和完善。

  比如,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如果救助对象是流浪儿童,仅仅10天时间并不能对他们起到实质性作用,10天过后,他们可能会又一次浪迹街头。故此,建议出台流浪儿童救助专门法规的民间呼声,一直不绝如缕,一度还曾引起国家民政部门的关注。

  2005年8月17日,在全国救助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现场会上,民政部发言人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问题目前存在无法可依的现状,民政部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完成后,与有关部门一道制定专门行政法规。(2005年8月18日《新京报》)如今,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那么,流浪儿童救助的专门法规,何时才能够制定完成、及时出台?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春天来了,像所有关爱儿童的人一样,我们期待流浪儿童救助专门法规早日出台,期待饱受流浪之苦的儿童早日走出人生阴影,期待光爱慈善之家的孩子们早日有一个“稳定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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