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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父母传"香火"抢两岁男孩 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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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阿勤 发表于 2008-7-16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子为父母传"香火"抢两岁男孩 判十年
( 2008-07-10 09:09 )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因父母想要个男孩传续“香火”,李某伙同他人一起大白天强行抢走别人正照看的小男孩浩浩。近日,记者从山东胶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开庭审理,被告李某、马某和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被告也分别获刑。

    去年8月28日上午,山东胶州铺集镇松园村的两岁男童浩浩(化名)和姥姥在家门口摘花生时,突然被几名男青年抢走。案子发生后,办案民警连续作战45个小时,将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并将孩子送回其父母身边。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交代,她家中共姐妹三个,父母一心想要个男孩延续“香火”。后来,在胶州打工的李某认识了纪某、马某和刘某三名男青年,他们答应帮李某抢一个男孩带回沂水老家养着。李某征得父亲李某某、母亲田某的同意后,遂与纪某等开始谋划此事。

    去年8月28日上午,四人租了一辆轿车来到铺集镇松园村,将该村张淑菊正在看护的两岁男孩浩浩强行抢走,随后李某将孩子带回沂水县。李某本以为这下终于圆了父母多年的梦想,没想到浩浩一直哭闹不止,根本无法照看。李某和母亲田某商量后,又将浩浩带回胶州放在马路边,并一直躲在远处,看到民警将孩子带走后,她们才离开现场。

    2007年9月2日上午,胶州警方将4名犯罪嫌疑人刑拘。胶州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和田某夫妇想要一男孩,其女儿李某为满足其父母的愿望,伙同纪某、马某和刘某预谋抢走一男孩,才对两岁的浩浩下手。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纪某、马某和刘某偷盗幼儿,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李某某和田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纪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最先落网,供述了李某等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将孩子带回胶州,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危害性,有悔罪表现。6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胶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马某和刘某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纪某因犯罪时未满18岁,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某和田某夫妇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李某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而田某犯罪情节较轻,免于刑事处罚。

 

http://www.sd.xinhuanet.com/news/2008-07/10/content_137744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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