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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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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于哥 发表于 2008-12-2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广州12月27日电】(记者 赖少芬)记者27日从共青团广东省委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特别突出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设施配置应当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等。

  据《条例》起草组组长杨建广介绍,《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对1989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涉及了网瘾、吸烟、酗酒、流浪、校园安全等目前影响广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主要问题。

  《条例》特别强调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目前,汽车已成为普通家庭消费品,因此《条例》专门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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