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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李琼:尽快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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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女婴宁 发表于 2009-11-2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琼

  10日的《贵阳都市报》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毕节市千溪乡一对夫妇长期虐待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婷婷。他们不仅用铁丝抽打、罚跪钉子、毛线穿耳,更为残忍的是,还多次用烧红的火钳烙婷婷的屁股、嘴唇等,这对夫妇对年幼女孩施行的“酷刑”让人发指。

  看到这样的事实,很多人都不免会满腔悲愤,甚至是咬牙切齿,但我们也必须承认,这并不是一条鲜见的新闻。婷婷的悲剧在全国各地以不同的方式上演着,每隔一段时间,我们都会被更加极端的新闻所刺痛,触目惊心、惨不忍睹的描述一再升级,但很多时候,我们所有的情绪都不免要以有心无力而告终。人类最基本、最原始、最浓烈、最不可更易的情感在极少数父母那里畸变为虐待,构成了文明最阴暗的角落,但整个社会不仅几乎无力去阻挡这样的悲剧发生,而且在发现残暴和悲剧之后,对施虐者的和受虐者的安置也会陷入两难。

  不幸的孩子各有各的不幸,但跟大多数在家庭中被虐待的孩子一样,婷婷遭受的一切依然循一种惯常的路径被发现:家长在传统观念、外在压力、心理疾病等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对孩子施暴,“外人”开始当作“家事”空有痛心而未能阻止,直到伤害发展到了极致,妇联和司法机关才能接到报警后介入,残暴的父母直到最后还只是认为自己是在管教孩子。

  我们已经在新闻中看到,婷婷的父母已被拘留,案件正在调查中。但从目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上看,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虽然规定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尽监护职责时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但剥夺了父母的监护资格那么这个孩子由谁监护?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者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在家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剥夺了他们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这些孩子将会陷入无处栖身的境地。这样的结果,未必不是另一场悲剧的开始。

  思索这样的过程和结果,可能不少人都会想起那一部叫做《刮痧》的电影。中国民间流传的刮痧疗法留下的血痕引起儿童保护组织的关注,父亲被控虐待儿童,禁止与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儿子见面。电影引发了东西方文化差异的热烈讨论,但对比无数个婷婷的悲惨遭遇,我们未必不应当对这样严格甚至有些繁琐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心存安慰。

  如果说传统的未成年人的监护还受到宗族思想和家长制的影响,那在一个承认并保护国民基本权利的国家,国家力量对监护行为的干预则是现代文明的必须。这意味着,孩子在家庭中受虐不仅是人伦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仅是一种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这也意味着国家公权力逐渐渗透未成年人监护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系统的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监护逐步从私人事务向公共事务演变。因此,当暴力挣脱亲情的束缚,监护人成了施暴者,而可依靠的就是健全的监护体系,特别是由国家出资确立的监护制度,孩子由国家来监护。

  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容忍故意伤害孩子的罪恶,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怎样去保护孩子,将从最基础的层面体现它的光明。从法制层面来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更加严格、具体,可操作,从社会层面来,我们也应当反思如何去铲除堆积了滋生偏执、暴力和扭曲人格的土壤。

 

 

 

http://news.sina.com.cn/pl/2009-11-11/0738190218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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