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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获救后何处安身 聚焦中国“打拐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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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8-3-30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新昌网 2005-08-29 16:56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 215817

  成功解救的背后都蕴含着很多无奈

  135,数学上它代表35个个体中的一个,在河南新乡铁路刑警队民警的心里,它代表的是一个无奈的现实。200484日起,一批在新乡火车站落网的贩婴者引起了当地警方的警觉。2005221日,他们抓获了一个名叫郭士县的犯罪嫌疑人。至此,一个罪恶的横跨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等省的贩婴网络暴露在阳光之下,35名儿童陆续被解救。

  这一震惊全国的特大贩婴案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711日,《京华时报》与新浪网刊发了35名获救儿童的照片,向公众征集被拐儿童父母的线索。然而,到810日,离第一个孩子被解救已经快一年了,除了一个来自广东东莞的3岁男童找到了亲生父母,其余34名小孩依然滞留在福利院或幼儿园,在懵懂的恐惧和不解中继续着他们“打拐孤儿”的身份。

  打拐之后,孩子怎么办?河南新乡铁路刑警的肩头上又添了一份沉甸甸的担子。记者在电话采访中,副大队长张跃军有时在办公室,但更多的时候他在外面。“我们继续寻找孩子的亲人,发寻人启事,向拐出地发函,为小孩抽取血样、做DNA鉴定,把他们的资料送到全国失踪人口信息库。”他的声音有一丝无奈。那么,这些手段有效果吗?回答并不让人乐观。检索全国近年来的打拐专项活动,每一次成功解救的背后都蕴含着很多无奈。

  惩罚了犯罪痛苦却在继续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河南新乡铁路刑警是幸运的,由于媒体的帮助,让这些孩子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捐助。可是全国又有多少这样的孩子还在苦苦等待一个家?48日《南方周末》报道了2003年昆明“10·8”专项打拐斗争后,卖到福建晋江的26个孩子,经历了警方的解救之后又戏剧性地重新回到了买主“父母”家,而10个孩子回到昆明后无人认领,最终成了福利院里的新孤儿。这是目前“打拐困境”的一个缩影———惩罚了犯罪,痛苦却还在继续。

  对于警方来说,打拐流汗流血,没想到善后工作的难度更大。寻亲工作费时费力且开支不小,福利院的介入,只能说让孩子有了暂时的栖身之地,监护责任却依然压在警方的肩头。警方在面对找不到亲人的孩子时,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中:为了斩断犯罪链的需求市场、加强打拐对犯罪分子和买主的震慑力,他们不愿意把孩子“寄养”在买主“父母”家中;而把孩子寄养在志愿者的家庭里,又担心回访力度不够,孩子受到虐待;交给福利院是比较好的选择,却也存在着合法性、经费和风险承担问题。

  对于儿童福利院来说,由于缺乏相关规定,福利院并不是心甘情愿地接受这些孩子,往往需要政府的命令。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苦衷:其一,接收打拐解救回来的儿童不是民政部门的长期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儿童福利院的收养对象是弃婴和孤儿;其二,数量问题。如果打拐解救回来的儿童很多,突然来一大批,儿童福利院的承受能力也受到挑战;其三,经费问题。这些孩子的生活、医疗以及其他费用,谁来负担?其四,风险问题。这些解救回来的儿童若发生死亡,责任谁负?另外,庞大的认领工作,也将对福利院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一些年龄稍大的孩子,在经受了生死分离的考验后,有心理疾病,除了本身很难照看外,还会影响到福利院原有的儿童。

  该把孩子送还买主吗

  在这场情与法的争论中,其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买主父母。

  把孩子送回买主父母家是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是不是具有合法性?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鞠青认为,这个问题很复杂,要区别情况来看,不能一概而论。

  鞠青说,对大部分孩子来讲,送回买主父母家并不是最好的选择。目前来讲,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能纯粹依靠打击拐卖人,同时还需要控制需求方,即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我们的执法政策不能纵容这些人。因此,刑法专门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于绝大部分被解救的孩子来讲,我们应该尽可能找到孩子的生身父母,找不到的情况下,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收养。

  至于“是否具有合法性”,鞠青认为,要依据现行刑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来看。公安部2000年《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对于被解救的儿童,如买主对该儿童既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解救,其父母又自愿送养,双方符合收养和送养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按照这一立法精神,应该说,在有的个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可以最终成为孩子的合法领养父母。孩子的生身父母符合送养条件的,可以把孩子送养给养父母,儿童福利院作为孤儿的法定监护人,也可以送养孩子。所以,判断是否具有合法性,就要依据上述规定,看具体个案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打拐需更多社会力量参与

  鞠青认为,打拐困境反映了目前我国被拐儿童救助制度存在着以下两个缺陷:第一,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失踪和解救儿童的查询登记制度。应该建立一个寻找失踪孩子的信息网络,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共享这个网络,一旦有孩子失踪或有地方解救了孩子,立即把孩子的照片和相关资料上传到网络上,便于尽快找到孩子的父母。第二,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有充分保障的儿童福利制度。有些地方,特别是贫困落后的地区,根本没有儿童福利机构,有的地方即使有,但经费、人力、床位的不足也很难使孤儿得到妥善的照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则针对实务中警方在长期寻找无望后放弃寻找的做法指出,受害人受公权保护是刑法的古老原则,只要没有确定完全没有希望,国家应尽一切人力、财力继续寻找,因为经费、人力短缺就放弃寻找是不具有正义性的。尽管现实中实现这一点有难度,但是必须坚持这个原则,不能完全放弃。

  如何在严厉的刑事制裁后注入以人为本的关怀精神,让被拐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呢?邬明安教授认为,刑法对打拐后儿童的安置作出规定并不合适。这个保护打拐获救儿童的规定,完全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作出一个内部规定,而不宜各自为政。他建议,这个问题还是应该由福利机构为最后的落脚点。当然,让孩子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才是最人性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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