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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也应是“未来的主人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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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9-2-20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02月19日14: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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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评论

  SHOUXIPINGLUN

  □唐昊

  所谓流浪儿童,仍然是我们这个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他们其实是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的掉队者,是这个时代最令人痛心的作品。社会有必要、也有义务对他们负上责任。同时,如果孩子们没有了出路,成年人也将无法避免一次次被骚扰、抢夺和偷窃的遭遇。哪怕是为了自身的安全,整个社会都有必要去关注他们的救助、教育以及就业问题

  据报道,广东省人大代表、九三学社社员周卫平日前提交了《加强打击操纵儿童街头行乞者》的议案。建议省人大研究立法,对未成年人乞讨或携带未成年人乞讨,以及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卖艺表演等行为中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制救助;同时建立流浪乞讨儿童样本库,建立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失踪和流浪乞讨儿童登记网络等等。此项立法如能获得通过并有效实施,对社会来讲将是莫大的功德。

  几年前,为了审校一部适合被教养少年需要的特殊教材,我在廖冰兄基金会廖陵儿大姐的带领下探访了广州市少教所。当时看到上百个小光头集合在一起,那情景给人心灵的冲击是巨大的。对那些孩子的访谈也使我们了解到,这些平时在城市人的眼中只是衣衫褴褛、瘦小,甚至有时需要加以警惕的流浪身影,几乎每个人的背后都有着令人动容的故事和一颗敏感的心灵。在这个因加速前进而将许多人抛在身后的时代里,他们更多地应被视为是这个时代的病人、不幸者而不是罪人;是帮助,而不是惩罚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关于流浪儿童救助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方面。如《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这对于那些长期流浪的儿童来说,显然是毫无意义的;拟议中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办法》历经数年没有下文;而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最重要的规定是: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两年下来,该条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法律及其执行上的缺失,其后果是整个流浪儿童保护、收留、救助体系的不健全,对儿童被救助、解教之后的出路,也没有任何体制性的安排和保障。在许多情况下,是管片的干警、少教所干警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自己贴钱、贴时间、找关系对这些孩子进行救助,这类事迹虽然感人,但显然行之不远。许多孩子从少教所一出来,无路可去,只好又去投靠黑老大,走上重新犯罪之路,这样一直混到成年、混到可以被判刑的年纪。

  2006年广州市妇联的调研显示,广州有12万左右的儿童处于困境,这其中包括城镇或农村的低保家庭贫困儿、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单亲家庭儿、孤儿、弃儿、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押服刑、劳教儿童、父母在外打工的农村留守儿童、离开户籍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村流动儿童。这些儿童都会成为潜在的社会问题。如果我们现在不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个社会无疑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所幸,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推进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而对操纵流浪儿童的黑恶势力的打击,也都加强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许多法律法规也正在抓紧制定,这次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加强打击操纵儿童街头行乞者》就属此列。但这还远远不够。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更细致的政府工作和更广泛的社会支持网络。

  政府工作方面,除法律法规的完善外,还需要做好如下工作:如落实对服刑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政策;制定和完善加强工读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规划实施大中城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加强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体系;成立未成年人社区维护权益委员会;建立未成年人社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等等。

  此外,还必须开放和发动社会救助力量,以NGO、慈善组织、学校、个人等的社会救助来介入这些少年的生活。事实上,北京的太阳村、广州的廖冰兄基金会、多家参与帮教的中小学校,还有一些热心市民都在长期的儿童救助活动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对服刑人员子女、城市流浪儿童的抚养和教育,正是政府部门所需要但难以做到的,未成年人的社区化管理也因此而完善起来。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也表明,社会、宗教组织的救助行动往往比政府组织的救助更细致、更有针对性、更有热情,也更有效率。

  归根结底,所谓流浪儿童,仍然是我们这个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他们其实是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的掉队者,是这个时代最令人痛心的作品。社会有必要、也有义务对他们负上责任。同时,如果孩子们没有了出路,成年人也将无法避免一次次被骚扰、抢夺和偷窃的遭遇。哪怕是为了自身的安全,整个社会都有必要去关注他们的救助、教育以及就业问题。在社会发展方面,一条已经被证实的规律是———多建一所学校,就将少建一所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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