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十七、拐骗儿童案 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十八、抢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二十九、盗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11、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三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一、抢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夺公私财物。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4、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十二、敲诈勒索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贯或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4、连续进行招摇撞骗,流窜作案的。 5、结伙招摇撞骗的主犯。 6、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重伤等严重后果以及政治影响极坏的。 三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二、传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应予立案。 传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传授对象附入同类案件。 四十三、盗窃、侮辱尸体案 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四、伪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十五、窝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2、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 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十八、骗取出境证件案 涉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游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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