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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频发拐卖及性侵犯儿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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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梅 发表于 2010-4-3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在这个孩子们一年一度的喜庆日子里,儿童的安全成长问题却让人不得不正视。
现在的儿童,安全成长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自2000年以来,仅广东东莞就发生243宗拐骗拐卖儿童案件;2008年,广东审理猥亵、强奸儿童案件 300多宗;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意外伤害始终是中国0-14岁儿童的死亡首因。如何才能让孩子安全成长?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界专家、学者。
  性侵
  农村留守女童
  成为高危人群
  这个案件发生在粤北某县,妈妈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过世了,爸爸外出打工,留下姐弟俩独自在村中生活。虽然爸爸拜托叔叔、婶婶照顾这对姐弟,但实际上叔叔和婶婶很少过问他们的生活。
  一天放学后,村里的一个同姓伯伯招呼正在村里游荡的两姐弟到自己家里去玩。伯伯让弟弟在客厅看电视、吃零食,把姐姐叫到了自己的房间,然后残忍地强奸了那个才13岁的女孩。过了一段时间,村中另外一个男人用同样的方法诱骗、强奸了女孩,之后还给了她20元钱。
  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姐姐还没有这方面的知识,也没有告诉家长和老师。只是有一次,她把事情告诉了自己最好的朋友,朋友又把事情告诉了妈妈。很快,女孩被 “欺负”的消息传到当爸爸的耳朵里,爸爸立刻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姐姐的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公安机关对相关嫌疑人进行了讯问,其中一人承认曾实施强奸行为,但是该嫌疑人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死亡,其他嫌疑人均矢口否认,加之没有其他可以证明女孩被强奸的人证、物证,最终所有嫌疑人的责任均无法追究。
  不久前的佛山市,一个15岁少女在姑姑的陪同下到医院做妇检,因为她4个月前做过一次人流,再次接待她的医生看出了其中的端倪并报了警。但是因为医院并没有保留少女人流的胚胎,在调查中又缺乏其他有力的证据支持,对这件疑似亲生父亲侵犯女儿的案件,警方最终只能选择不予立案。
  妇女儿童工作专家表示,近几年来,少女乃至女童性侵犯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女童成为高危对象,粤西某县一年内发生了类似案件17宗。案件发生后,孩子因为年幼、恐惧、缺乏性知识等,不能及时向家长、老师说出受害事实;有些家长也受传统的“面子”、“贞操”等观念影响,怕传出去“丢人”,不愿意报案;有些家长只是在与当事人反复协商、“私了”不成才去报案。许多案件因此难以及时提取物证,也无法及时检查和鉴定,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嫌疑人的责任。
  拐卖
  城市外来儿童
  成了重点目标
  今年4月23日晚8时50分左右,家住东莞谢岗镇的小文在奶奶的眼皮底下被人“偷”走了。
  事发时,小文的奶奶带着孙子去买冰淇淋,几分钟后,祖孙俩回到出租屋。奶奶觉得很累就躺在床上休息了一会,小文则跑到距家门5米外的广场上玩耍。9时 10分,小文的家人发现小文不见了,叔叔连忙赶到附近经常和小文玩耍的两个孩子家询问,这时他们才发现自家的孩子也和小文一起“失踪”了,三家人都慌了手脚。几分钟后,那两个经常和小文玩耍的孩子在距小文家10分钟路程的莞惠公路边一间小卖店门口被找到。“小文被阿姨抱走了。”其中一名5岁的孩子说,一个陌生的“阿姨”说要给他们买糖,带着三个孩子来到这间小卖店,“阿姨”说要带小文去其他地方“买玩具”,离开了小卖店。就这样,小文被拐走了。
  虽然50多个小时后,小文被警方顺利解救,但在东莞2000年以来被拐骗、拐卖的孩子里,还有121名孩子没法像小文一样幸运地回到父母身边。他们身在何处?生活得怎样?不得而知。
  警方资料显示,外来儿童正日渐成为人贩子拐骗的重点目标。妇女儿童工作专家表示,不少外来务工人员虽然来到城市打工,但他们却没有转变在家乡的育儿观念:因为无力承担高额的托管费用,不用把孩子送进幼儿园,而是让他们随处玩耍。不过,这些家长却忽略了城市的危险,以为孩子还能像在家乡的田间地头般安全。
  伤害
  三分之一亡童
  意外伤害所致
  去年冬天,在广州务工的一对四川籍夫妇的两个未成年女儿,晚上9时到所住出租屋附近的建筑工地玩耍。工地内有一条拴在外墙和支架上的绳子,住在附近的孩子们经常到这里“荡秋千”。因为临近春节,建筑工地没有开启照明设备,也没有留人看管工地,姐妹俩在“荡秋千”时,墙体突然倒塌,妹妹被当场砸死,姐姐腿部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地经营、施工方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两姐妹的父母疏于监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工地赔偿女孩的父母30万元。
  根据“全球儿童安全网络”公布的数据,意外伤害是中国0-14岁儿童的死亡首因:中国每年有超过20万0-14岁的儿童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每三位死亡的儿童中就有一位是意外伤害所导致,意外伤害死亡发生率是美国的2.5倍、韩国的1.5倍。
  儿童的意外伤害,常常和儿童的监护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有关专家表示,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对孩子监护人进行监管的相关条款,但因为没有任何部门或机构能够承担起监管孩子父母的责任,所以即便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也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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