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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清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野蛮性、愚昧性、也是最具残忍性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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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hdlyy 发表于 2009-11-21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口贩卖是人类最野蛮、最愚昧、也是最残忍的犯罪行为。犯此罪的人,将他人看做是动物一样,肆意交易买卖,更是不择手段对受害人进行利用,或强逼霸占为妻为奴、或威逼欺骗,拘养为子女,受害人长期丧失人身自由,隔绝了父母亲人,长期被犯罪分子蹂躏,境真是生不如死,受害人的父母亲属,会因丧失儿女姐妹,不惜代价,耗尽人力财力寻找亲人,期间身心伤害极大,精神往往崩溃,患上精神疾病。因此人口贩卖行为如同禽兽行为,早已为人类所不齿,法律所不容。

    我国刑法第241条由于历史及制度的综合原因,存在有严重错误,当时立法者为追求减少打击面和对立面、鼓励犯罪分子投降的目的。便制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就是认定了,犯罪行为再被法力机关处理时,只要服从指挥并释放受害人,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丧失原则的规定,实际上免除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罪责和处罚,使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丧失法律约束。犯罪行为没有了后顾之忧,岂有不猖狂之理。受购买力强劲的刺激,在我国形成了一个较严重的人口贩买的犯罪风潮。

    据有关资料统计,每年约有2000至3000名妇女儿童被拐卖,且数量逐年增加。手段由诱骗,转变成更恶劣的偷盗、绑架等等。使得易受害人群人心惶惶。社会上太多受害人家属,焦灼万分地四处寻找亲人,在市面上常见寻人启事,寻找被拐的亲人,使社会气氛极不和谐,。中国是法制与文明较为发达的大国,尤其是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制与文明程度更是跻身世界前列,但是因人口贩卖这种人类最野蛮、最愚昧、也是最残忍的犯罪,在我国较多发作,使国家的法制威信受到质疑,社会的文明形象受到损害。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是直接对 "受害人本身",即人身自由权益实施的一种伤害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造成的恶劣后果不能挽回,是针对人身本身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属严重犯罪行为。它不同于故意收买一般赃物的犯罪行为,故意收买赃物只是对 “受害人的财物”实施犯罪行为。除收买特殊物品以外,以及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伤害程度一般。因此属于轻微犯罪。当然,相比较起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恶劣度不是最高,造成了犯罪后果不是最大。因此两种犯罪行为都应承当刑事责任。但是两者有明显区别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要大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所以必须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要高于和重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这才是正当严肃的刑事处罚!这点绝对不得含糊!

   中国已经过数千年的文明进化,我们的新中国已建成60年了,现代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文明,更是经过,60年以上的实践。社会文明教育与执法普法宣传已深入人心,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也趋于完善。可已说,只要是没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中国公民,都能清楚认识大是大非的违法行为,如反党反国、杀人放火、偷盗抢劫、以及买卖人口、所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都明白买卖人口是违法行为,于是才采取欺瞒政府部门骗取户口,或秘密拘养受害人 。就是要逃脱法律制裁 。 收买人为满足私欲,用金钱等手段,怂恿刺激了他人拐骗、偷盗、绑架妇女、儿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人民合法生育,收养政策也能满足正当收养需求。收买人一般是出于重男轻女的错误思想和达到霸占强奸妇女、强迫妇女生育子女的目的而实施违法行为,收买人的犯罪动机完全属于自身的自私、狭隘、残忍、和明知故犯,完全属于一种恶劣动机,没有值得同情的方面!
  综上所述,国家应当多提供渠道,鼓励疏导有收养需求的群众合法收养儿童,让正当的收养需求得到满足。
           国家应当严厉打击非法贩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堵死非法渠道,打死违法分子的狼子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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