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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不容贩儿童 牟利不成反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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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zgq 发表于 2007-12-26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理不容贩儿童 牟利不成反入狱

原本来福建省沙县务工的刘某飞、朱某蓉、刘某全、唐某兵、李某等5人,因财迷心窍贩卖儿童触犯刑律,5人均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日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蓉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刘某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唐某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6年10月,刘某飞从刘某全处得知朱某蓉在打听有无男孩出卖的消息后,在与朱某蓉加强联系的同时积极在其务工所在地进行收买小孩的活动。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刘某飞在广东省增城市某镇以数千元从他人手中买下一个2岁的男孩,而后联系上刘某全,一起雇车将该男孩带到沙县高桥镇某村,经朱某蓉介绍,由刘某飞冒称男孩的生父与买主议价,最后以人民币29900元的价格将该男孩卖给沙县高桥镇某村的陆某某,刘某飞从中获利27900元,朱某蓉从中获利1500元,刘某全从中获利500元。2006年11月26日上午,刘某飞又以同样的方式从广东省增城市某镇他人手中以5000元人民币买下一个3岁的男孩后,于当日联系上刘某全、唐某兵,刘某全又联系上李某,一起带上该男孩乘坐雇用的车子连夜前往沙县夏茂镇某村朱某蓉家中,在确定由李某冒称男孩的生父及拟定卖价后,由朱某蓉联系买主,于2006年11月28日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孩卖给沙县夏茂镇某村的曹某某,刘某飞从中获利10600元,朱某蓉从中获利2000元,刘某全从中获利3000元,唐某兵从中获利17400元,李某从中获利1000元。当晚经知情群众举报,刘某飞、朱某蓉、刘某全、唐某兵、李某等5人在尚未离开现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贩卖男孩所得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飞、朱某蓉、刘某全、李某、唐某兵以出卖儿童为目的,共同实施贩卖儿童活动,其中被告人刘某飞、朱某蓉、刘某全拐卖儿童2起,被告人唐某兵、李某拐卖儿童1起,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飞策划并指使他人参与,且组织实施作案全过程,被告人朱某蓉提起犯意且积极联系买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全、唐某兵、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兵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飞、朱某蓉、刘某全、唐某兵、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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