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养”被拐儿童是否可行 作者:佚名
最近,贵阳市云岩区贵乌路办事处向区政府建议:能否将近两年打拐解救归来、而又暂时未找到亲生父母、一直寄养在儿童福利院的11名儿童交给他们的养父母(买主)收养——条件是,一旦其亲生父母找到,必须无条件返回。 大家谈 买主买下被拐儿童,这也是造成儿童与生父母、与家庭分离的一个原因。买主可曾想到那些丢失孩子的父母是多么伤痛欲绝,可曾想到自己是在帮助人贩子破坏法律。 但是买主不顾这么多。所以买主是自私的,是可恶的。我们不能再把孩子交给他们“合法”收养。不要支持买主! 应该鼓励的善举 既然是合法收养被拐又无家可归的孤儿,这是值得鼓励的善举。其一,是合法收养,其二,可减轻福利院的负担,其三,使孤儿有归家的感觉,其四,使孤儿享受天伦之乐的温暖。 一方是受害者,一方施援手,合法合理合情合社会道德,乱施责难不可取。这收养体现了仁慈和爱心。合法收养被拐无家可归的孤儿,多了一条为政府减压的渠道。既收且养,何乐而不为? 为孩子找个家 贵乌办事处的建议实际上是一个大胆创意,被拐卖的孩子解救回来两年以上无人认领,与其寄养在儿童福利院实在不如由养父母收养好。这样做并不削弱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惩治人贩子的力度,因为原买主(养父母)重新合法收养与前买人贩子拐来的儿童性质根本不一样。拐卖是以金钱为基础,违背儿童及家长意愿以蒙骗偷拐的方式进行,是违犯法律的行为;而重新收养则是在政府监督下进行,只要不违背儿童意愿,履行合法手续确立收养关系,可不论收养人是否是原买主。这样既可为孩子找一个家又有了具体的监护人同时又减轻了社会负担。 “转会”宜早 这些孩子原本可以有“家”,所以福利院虽好,却不是他们的久留之地。 笔者认为,贵乌办事处此举有戏,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因为它至少能为这些孩子找回一道通往温馨、通往情谊、通往爱心的“家”门。也就是说,买主“合法收养”对这些尚未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来说,确实是务实、积极的,是一条可行之路。至于“此举”是否会大大削弱打拐对人贩子和买主的震慑作用,这根本不足虑,甚而是另外一码事。“打拐”属法不容情,“转会”乃救救孩子。所以为了孩子的明天,“转会”宜早不宜迟。 不妨“暂时寄养” 让买主“合法收养”暂时未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使这些无家可归的孩子能享受到家庭的温暖,无疑更有利于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至于此举是否会削弱打拐的力量,笔者认为无须多虑。因为“合法收养”的前提是:暂时未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一旦找到,必须无条件送回。也就是说,并非任何买主都有“合法收养”的权利,即使收养了,也只能算是暂时的。为此,我有个想法:不如将“合法收养”改为“暂时寄养”。这样既可以省却许多复杂的法律程序,又可避免一些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于社会、于孩子,都是有利无弊的。
[出处: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