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记者杨正飞通讯员王创辉)一个10人犯罪团伙3年中对拐、卖儿童的各个环节进行分工合作、实施一条龙式的犯罪,犯罪次数达31次,拐卖儿童38名,造成12名被拐卖的儿童无法被解救的严重后果。2007年11月27日下午,东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大朗“3·23”拐卖儿童案。首犯刘建秋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死缓。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括刘建秋在内的数名拐卖儿童、抢劫、故意杀人的罪犯执行死刑。 被拐儿童年龄4至7岁
2001年3月至2004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建秋、刘洪强、梅波、邹世英等人单独或结伙,窜到东莞市寮步、大朗、东城等镇区的市场,乘儿童单独在市场附近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即以买泡泡糖、玩具等为诱饵,拐带儿童到汕头市潮阳区,交由被告人刘建秋、胡海平、陈虹、卢锦辉、郑英俊、黄玩伟、张秀将儿童卖出,共拐卖儿童38名。
2005年8月以来,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长塘村等地连续发生多宗儿童被拐案,被拐儿童年龄介于4岁~7岁之间,均为男孩。直到2007年3月23日,对孙×烽8岁儿子失踪案的侦破,让一系列失踪男童案有了新进展。2008年4月17日,东莞市公安局在福建省莆田抓获重要疑犯杨红琼,解救出了孙×烽的儿子。随着对杨红琼的审讯,一个由拐、运、销三个方面人员组成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1.3万元卖掉被拐儿童
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成员中,唐显忠、李文全、伍才万属“拐”方面人员,负责在大朗镇物色并拐走男童;其中,唐显忠同时负责“运”,乘坐长途客车将该犯罪团伙所拐男童带至福建;杨红琼、洪明华属“销”方面人员,唐显忠将被拐儿童带至福建后,通过杨红琼、洪明华寻找买家,以1.3万元左右的价格将被拐儿童卖掉。拐卖儿童所得由参与犯罪活动的团伙成员瓜分。
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由各被告人对拐、卖儿童的各个环节进行分工合作、实施一条龙式的犯罪,犯罪次数达31次,拐卖儿童38名,造成至今尚有12名被拐卖的儿童无法被解救的严重后果,各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大,后果极其严重,且给被拐卖儿童及其亲人的精神和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刘建秋在共同犯罪中直接拐带、贩卖儿童,还伙同被告人胡海平负责联络买家卖出儿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法院以被告人刘建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