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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贩卖儿童,买方也应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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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语盈盈 发表于 2009-4-27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不要自己的眼睛,因为它们再也看不见你可爱的模样;想不要自己的耳朵,因为它们再也听不到你叫‘妈妈’;想不要自己的双手,因为它们再也不能触碰到你的肌肤;想不要自己的身体,因为它再也不能与你拥抱;想不要自己的思想,因为它再也不能与你心有灵犀;现在,我还留着它们,因为我还不想放弃,我要依靠它们找到你。”看了这段母亲寻子的泣血倾诉,谁也无法控制自己的眼泪。

《南方日报》近日报道,清明节后,儿童失踪的流言在广东河源市蔓延。记者走访,证实了儿童失踪被掳事件,而就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又发生一起儿童险些失踪的事件。

“寻子店”、“寻女车”、“卖肾寻子”,东莞还出现过“倾家荡产、变卖家产悬赏1000万买回爱子”的街头队伍,据报道,自2007年起这里已有过千名男童遭拐带。山东省茌平县博平镇发生过光天化日下,强行抢夺店主5个月大的儿子的新闻。人贩子猖狂到了顶点。据公安部有关人士分析,犯罪团伙趋势化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犯罪手段多样化、暴力化趋势明显;不法分子作案的地域逐渐扩大,近年来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贩卖儿童猖獗,除了暴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对买方市场和买方责任人的处罚过于轻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但同时也设置了“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因此,司法实践将人贩子当做“打拐”重点,处罚严厉,而对于买方“大多不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予处罚”。就是有的地方的公安机关想要处罚买者,却因为缺乏权威的法律支撑,也不得不放弃追责。

购买毒品会受到重罚、购买淫秽书刊会受到处罚,而购买人口的行为,无论社会危害还是精神危害,远比上述物质买卖具有危害性和腐蚀性,可我们的法律竟“宽容”他们的过错。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漏洞。这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的忧虑:“光打击人贩子,属于治标不治本,因为收买者即使被迫送走第一个孩子,由于未得到法律的严厉惩戒,他完全可以有恃无恐地再通过人贩子购买第二、第三个孩子,这样,收买者就成了打拐的盲点。”不重罚买方,也就无法断绝人贩子的铤而走险、肆无忌惮的念想。买了也没事,不买白不买,促使更多买家出现。尽管国家对拐卖儿童行为打击力度一向非常大,但买方市场却仍然“繁荣”,这与这种处罚轻微关系密切。

容忍、放任买方市场,看似事小,却可以将公安机关费尽周折收集到的线索瞬间掐断,将有关部门投入的巨大的人力物力迅速消解,将公安部门展开的专项活动分割,它降低的不仅是“打拐公信力”,更会给这种不良交易提供了天然的避风港,衍生出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厚黑动机。

如果没有买方,交易就无法形成;没有买方,暴利就无法生成;没有买方,人贩子就不敢如此肆无忌惮。从这个意义上说,买方绝对不是无辜者、旁观者、受害者,而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者、不良交易的纵容者和参与者。因此,他们和卖方一样,是“变相人贩子”。从法理上确立可以重罚买方的合法性条款,增加“买主”的违法成本,彻底铲除拐卖儿童的犯罪土壤,才有望从根本上遏制贩卖儿童的丑恶现象。(刘克梅)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44331&ctyp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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