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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帖]邓惠尹:收买被拐儿童者不可重罚,更不可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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杲杲 发表于 2009-12-17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中旬安庆市成功解救被拐卖儿童7名

  但凡具备支付能力的需求就会产生供给,即使是丧尽天良的人口买卖。不管是官方说法,还是民间舆论都不否认,需求的存在是导致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刑法》规定了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却同时规定:"只要收买被拐儿童的买主'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现实执行中,这一规定更是放宽到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只要被拐儿童最后能够被成功解救,无论收买被拐儿童的家长如何刻意隐瞒被拐儿童的下落,千方百计地转移被拐儿童,给解救行动制造障碍,只要不采取暴力抗法的行为,都不会被认定为"阻碍解救",从而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法律的宽容换来的并非是违法者的幡然醒悟,洗心革面。在央视播放的新闻里,一名收买被拐儿童的男子一边流着眼泪告别被公安部门解救的所谓"养子",一边面对记者"以后还会买孩子吗"的提问时坚决地回答:"肯定要有个儿子传宗接代,不管是买也好,怎么也好。
  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对可能的违法行为的威慑是法律最主要的两个功能。但是在打击拐卖儿童案件中对收买被拐儿童者的违法不惩直接导致了对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威慑不力,导致收买成为一项可能收益远大于可能成本的行为。即使收买的儿童最后被解救,收买者损失的也不过是金钱而已。尤其对于收买儿童行为普遍存在的沿海富裕地区,这样的损失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者的惩罚在讨论时往往陷入了非此即彼的误区。要么就追究刑事责任,要么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收买被拐卖儿童就令人身陷囹圄,在旁观者看来似乎于心不忍,于是似乎就只有免于刑事责任一条。但事实上,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一定非实刑不可,还可以采取缓期执行的形式。采用缓刑的形式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了收买儿童行为的非法,且法无可恕,起到了宣传教育的作用;其次,并非实质上的牢狱之灾可以产生适当的压力让当事人引以为耻,同时又不至于压力过大导致当事人通过抛弃等可能危害被拐儿童人身安全的行为来逃避法律的惩罚;第三,缓刑的存在可以有效的阻止当事人在被拐儿童被解救后继续收买其他被拐儿童的行为。
  在以缓刑为主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对收买儿童的当事处以经济处罚。打击拐卖儿童的难点之一在于经费不足。因为经费不足,导致打击和解救被拐儿童的行动不力。同时也导致无法查找到亲生父母的被解救的被拐儿童的安置成为问题,甚至有时不得不将已经被解救的被拐儿童交还给收买儿童的当事人抚养,变相增加了收买被拐儿童的收益。10月底,公安部在网站上公布了60名已解救的未查清身源的儿童信息,目前仅有4人找到父母。有的找不到父母的被拐儿童,只能回到收买他们的养父母身边。如果可以对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所得款项不管是用于打拐行为的专项资金,还是无法查找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的抚养,都可以起到既加大打拐力度,又增加收买行为的成本,对收买行为起到威慑作用的双重效果。
  现行执行过程中对收买儿童的行为没有重罚也许自有其理由,但是不管有什么样的理由,对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都是法律执行上的一大漏洞。如果这个漏洞无法得到弥补,收买儿童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惩罚和警戒,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就无法得到有效抑制,轰轰烈烈的打拐行为永远是治标不治本。不管是缓期执行也好,经济处罚也罢,只有让收买被拐儿童的当事人付出实质性的代价,才有可能让他们由衷地体会被逼骨肉分离的父母子女的痛苦于万一,不再以所谓的"迫不得已"为理由,以别人的痛苦来成全自己的亲子梦。
  稿源:荆楚网
  作者:邓惠尹

详情请看: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0912/t892817.shtml

 

 

来源: 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0912/t8928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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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梦 发表于 2009-12-17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很好,而且不是空喊口号,非常现实

 

缓刑和经济处罚都很现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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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 发表于 2009-12-17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得太好了!刚看标题我还以为在为买家开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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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 发表于 2009-12-17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才有可能让他们由衷地体会被逼骨肉分离的父母子女的痛苦于万一,不再以所谓的"迫不得已"为理由,以别人的痛苦来成全自己的亲子梦。

一定要严惩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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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2-17 14:24
中国这个国度,何时能没有此悲剧,就因为这个,我真的希望2012能净化一下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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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颐瑾 发表于 2009-12-21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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