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 买方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拐卖儿童犯罪给几十万个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巨大的不幸。人贩子固然应当千刀万剐,但买方却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很强,决心很大,惩罚手段也算严厉。但是,为什么拐卖儿童的丑恶现象仍时有发生、经常发生?拐卖儿童屡打不绝,预期的遏制效果并不见效,这就使得我们对打击犯罪的针对目标产生了怀疑。
片面的只打击卖方的手段具有其严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拐卖儿童的犯罪绝不能只打一不打二;面对严俊的拐卖儿童的犯罪形势,我们应当深度思考深层次原因,找到彻底消灭和铲除拐卖儿童的犯罪土壤。
有多少家庭背井离乡、有多少家庭倾家荡产、有多少家庭妻离子散、有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孩子失踪,骨肉分离,孩子的爸爸妈妈们吃了多少苦、留下了多少辛酸的泪、求过多少人,花过了多少冤枉钱,给多少人下过跪!只有他们自己知道。有多少父母说:只要孩子能够回来,我宁可拿自己的命去换!
被卖到山东聊城莘县的王刃,在2009年大年初一找到了家。爸爸王启浩找了王刃27年啊,他对我说,他们曾经想过自杀,要不是可怜的女儿,他们也许早已不在人间。
被卖到同一县的李永刚至今还没有找到亲生父母,他的养父母见他聪明,怕他跑去找亲生父母,一天的学也不让他上,至今一个字也不认识;他对我说,我永远都是亲生父母的儿子,小时候养父母对他的虐待仍历历在目。
被卖到河南的谢先宾,从小就在找自己的亲生父母,在受尽折磨后出逃打工。
“暴利”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从80年代起,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父母养活不起孩子的现象已经很少发生,生儿送养的情况已经不多见,但是买卖儿童的现象却日趋严重,部份地区的宗代观念强,买儿防老旧思想仍然存在;还有大量的儿童被人贩子卖给了以乞讨、卖艺为生的街头“艺人”,他们控制着大批的儿童进行盈利活动,甚至为了博得路人同情而将孩子致残。作为开放城市的南方几个城市还成为“重灾区”。这些被拐儿童家庭大多来自外地,租住在城中村,靠做小生意为生。而所住的地方,正是人口结构复杂、租住人员密集、人流穿梭不息之地,所以相对治安环境也不太尽如人意。流动人口多、成分复杂,正是犯罪分子下手的绝好之地,拐卖儿童已经形成了偷、抢、运、卖的一条龙犯罪,他们从中获取数额巨大的“利润”,“暴利”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当前,基层组织知情不报、落户手续随意、救助施行自愿、漠视儿童权益、打击方向片面等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拐卖儿童的丑恶现象存在,不可能不与制度的缺陷有关。
可以说,加快制度建设、健全法规体系、变单项打击为全面出击才是真正根除、杜绝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有效办法。任何的一种单项的措施总会给社会留下后患,给犯罪留下空间,巨大的利润和暴利总会有人铤而走险;因此,杜绝拐卖儿童现象必须要找到真正的根源。
大批买主存在 刺激人贩子肆无忌惮
人贩子的产生,是因为有相当多的儿童买主存在。
许多偏僻地方的人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靠、死有人葬、传宗接代问题,他们往往依靠的是自己孩子,因为自己不能生或者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收养,他们就选择一种“简单”的方式,花钱买儿童。他们在确定了自己的需要之后,变成为一种“心病”,白天晚上都在想得到一个“儿子”,以填补自己的情感的不足和现实生活中的需要;为了得到一个孩子,他们会四处寻访、托人“拜佛”,并且会出极高的价钱,花费巨大的代价收买儿童。
任何事情都是以需要为先,有了需要才有了供给,社会活动就是如此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而客观的发展着;在拐卖儿童的“一条龙”犯罪和买卖过程中,也不例外的按照这条规律在运动着,虽然是犯罪过程,但罪犯的行为也应需求而产生。
拐卖儿童的市场,就在这种需求中很快产生而迅速发展。人贩子通过诱骗、偷盗、抢劫方式获取儿童。一旦得手后就是“无本万利”的买卖。
这种行业极大地刺激着人贩子的欲望,他们铤而走险、前赴后继,肆无忌惮做起了发财的“生意”。深圳市失踪孩子的家长彭高峰先生的名单上的儿童失踪人数已上升到132人。这份名单中,仅在东莞一地就有70多名孩童失踪,深圳有19人。其次还有广州、中山两地的失踪者,也在名单中占有一定数量。据不完全统计,陕西失踪儿童24名,仅西安就14名,其他市县10名儿童。昆明地区失踪儿童240多名... ... 社会上也出现了诸多的“寻子店”“寻女车”,甚至出现了“卖肾寻子”的惨象,如此巨大的失踪数量,很难说没有市场的需求。 从异常繁荣的拐卖儿童市场,应当看到一个市场规律,那就是有巨大的市场需要。
根除拐卖儿童犯罪 必须打击买方源头
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往往只注重于严厉对待卖方,对买方则往往忽视,达到的打击目的只是治标不治本,难怪老百姓怨恨地说:只是做个样子给老百姓看的。
消除市场需求意味着必须严惩“买主”。正因为有大量“买主”存在,人贩子才有铤而走险的足够动力;“买主”将儿童当成可以买卖的商品,他们对儿童的需求越大,人贩子“拐卖儿童”的收益也就越大:一个供不应求的“买方市场”,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的根源。而在“打拐”专项斗争中,警方通常都是只打“卖主”不打“买主”,“尽管法律规定也要对买主进行严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买主不阻挠公安机关解救,通常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打拐”丝毫不能抑止买主们的强烈需求,也就无法断绝人贩子铤而走险的动力。公安机关只有依法对“买主”进行严惩,增加“买主”的违法成本,才能够真正消除拐卖儿童的市场需求。
治标不治本的打击犯罪,事实上会造成存在更多的儿童被拐、被抢、被卖 ,买方也会沾沾自喜:不买白不买,买了也没事;将会促使更多的买家出现,将会使拐卖儿童的犯罪市场更加繁荣。
如果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定位于彻底消除社会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彻底截断源头,根除这种丑恶的、反人类的犯罪,就必须根除买方市场,严打收买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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