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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拐卖儿童 买方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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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 发表于 2009-3-30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拐卖儿童 买方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拐卖儿童犯罪给几十万个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巨大的不幸。人贩子固然应当千刀万剐,但买方却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很强,决心很大,惩罚手段也算严厉。但是,为什么拐卖儿童的丑恶现象仍时有发生、经常发生?拐卖儿童屡打不绝,预期的遏制效果并不见效,这就使得我们对打击犯罪的针对目标产生了怀疑。

片面的只打击卖方的手段具有其严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拐卖儿童的犯罪绝不能只打一不打二;面对严俊的拐卖儿童的犯罪形势,我们应当深度思考深层次原因,找到彻底消灭和铲除拐卖儿童的犯罪土壤。

有多少家庭背井离乡、有多少家庭倾家荡产、有多少家庭妻离子散、有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孩子失踪,骨肉分离,孩子的爸爸妈妈们吃了多少苦、留下了多少辛酸的泪、求过多少人,花过了多少冤枉钱,给多少人下过跪!只有他们自己知道。有多少父母说:只要孩子能够回来,我宁可拿自己的命去换!

被卖到山东聊城莘县的王刃,在2009年大年初一找到了家。爸爸王启浩找了王刃27年啊,他对我说,他们曾经想过自杀,要不是可怜的女儿,他们也许早已不在人间。

 

被卖到同一县的李永刚至今还没有找到亲生父母,他的养父母见他聪明,怕他跑去找亲生父母,一天的学也不让他上,至今一个字也不认识;他对我说,我永远都是亲生父母的儿子,小时候养父母对他的虐待仍历历在目。

 


被卖到河南的谢先宾,从小就在找自己的亲生父母,在受尽折磨后出逃打工。

 

“暴利”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从80年代起,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父母养活不起孩子的现象已经很少发生,生儿送养的情况已经不多见,但是买卖儿童的现象却日趋严重,部份地区的宗代观念强,买儿防老旧思想仍然存在;还有大量的儿童被人贩子卖给了以乞讨、卖艺为生的街头“艺人”,他们控制着大批的儿童进行盈利活动,甚至为了博得路人同情而将孩子致残。作为开放城市的南方几个城市还成为“重灾区”。这些被拐儿童家庭大多来自外地,租住在城中村,靠做小生意为生。而所住的地方,正是人口结构复杂、租住人员密集、人流穿梭不息之地,所以相对治安环境也不太尽如人意。流动人口多、成分复杂,正是犯罪分子下手的绝好之地,拐卖儿童已经形成了偷、抢、运、卖的一条龙犯罪,他们从中获取数额巨大的“利润”,“暴利”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当前,基层组织知情不报、落户手续随意、救助施行自愿、漠视儿童权益、打击方向片面等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拐卖儿童的丑恶现象存在,不可能不与制度的缺陷有关。

可以说,加快制度建设、健全法规体系、变单项打击为全面出击才是真正根除、杜绝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有效办法。任何的一种单项的措施总会给社会留下后患,给犯罪留下空间,巨大的利润和暴利总会有人铤而走险;因此,杜绝拐卖儿童现象必须要找到真正的根源。

 

大批买主存在 刺激人贩子肆无忌惮

 

人贩子的产生,是因为有相当多的儿童买主存在。

许多偏僻地方的人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靠、死有人葬、传宗接代问题,他们往往依靠的是自己孩子,因为自己不能生或者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收养,他们就选择一种“简单”的方式,花钱买儿童。他们在确定了自己的需要之后,变成为一种“心病”,白天晚上都在想得到一个“儿子”,以填补自己的情感的不足和现实生活中的需要;为了得到一个孩子,他们会四处寻访、托人“拜佛”,并且会出极高的价钱,花费巨大的代价收买儿童。

任何事情都是以需要为先,有了需要才有了供给,社会活动就是如此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而客观的发展着;在拐卖儿童的“一条龙”犯罪和买卖过程中,也不例外的按照这条规律在运动着,虽然是犯罪过程,但罪犯的行为也应需求而产生。

拐卖儿童的市场,就在这种需求中很快产生而迅速发展。人贩子通过诱骗、偷盗、抢劫方式获取儿童。一旦得手后就是“无本万利”的买卖。

这种行业极大地刺激着人贩子的欲望,他们铤而走险、前赴后继,肆无忌惮做起了发财的“生意”。深圳市失踪孩子的家长彭高峰先生的名单上的儿童失踪人数已上升到132人。这份名单中,仅在东莞一地就有70多名孩童失踪,深圳有19人。其次还有广州、中山两地的失踪者,也在名单中占有一定数量。据不完全统计,陕西失踪儿童24名,仅西安就14名,其他市县10名儿童。昆明地区失踪儿童240多名... ... 社会上也出现了诸多的“寻子店”“寻女车”,甚至出现了“卖肾寻子”的惨象,如此巨大的失踪数量,很难说没有市场的需求。
     从异常繁荣的拐卖儿童市场,应当看到一个市场规律,那就是有巨大的市场需要。

 

根除拐卖儿童犯罪 必须打击买方源头

 

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往往只注重于严厉对待卖方,对买方则往往忽视,达到的打击目的只是治标不治本,难怪老百姓怨恨地说:只是做个样子给老百姓看的。

消除市场需求意味着必须严惩“买主”。正因为有大量“买主”存在,人贩子才有铤而走险的足够动力;“买主”将儿童当成可以买卖的商品,他们对儿童的需求越大,人贩子“拐卖儿童”的收益也就越大:一个供不应求的“买方市场”,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的根源。而在“打拐”专项斗争中,警方通常都是只打“卖主”不打“买主”,“尽管法律规定也要对买主进行严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买主不阻挠公安机关解救,通常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打拐”丝毫不能抑止买主们的强烈需求,也就无法断绝人贩子铤而走险的动力。公安机关只有依法对“买主”进行严惩,增加“买主”的违法成本,才能够真正消除拐卖儿童的市场需求。

治标不治本的打击犯罪,事实上会造成存在更多的儿童被拐、被抢、被卖 ,买方也会沾沾自喜:不买白不买,买了也没事;将会促使更多的买家出现,将会使拐卖儿童的犯罪市场更加繁荣。

如果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定位于彻底消除社会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彻底截断源头,根除这种丑恶的、反人类的犯罪,就必须根除买方市场,严打收买儿童的行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31 9:19: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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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语盈盈 发表于 2009-3-31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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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发表于 2009-3-31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自己的自私欲望,为了传宗接代的愚昧落后思想,收买人贩子拐卖的儿童,把自己的愚昧自私凌驾于别人的痛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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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000 发表于 2009-3-31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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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3-31 18:09
我很想加入志愿者为宝贝回家出一份力,谁能细致的告诉我怎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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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9-3-31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客人(119.5.*.*)在2009-3-31 18:09:11的发言:
我很想加入志愿者为宝贝回家出一份力,谁能细致的告诉我怎样加入.

你可以看一下志愿者指南中有需要志愿者做的一些工作,你可以看一下,有适合你的可以通知我。我的QQ25267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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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erlt 发表于 2009-4-2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也枪毙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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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众不同 发表于 2009-4-6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钱的诱惑

传宗接代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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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4-17 17:31
对,买主也应该严判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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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4-18 20:51
一直都在说要严惩买家,但都只是口上说说而且.可是国家有没有听到这些老百姓的心呢.多少年了,我们国家又有多少小孩子被拐卖.难道国家增加这样一条法就真的这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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缥缈月 发表于 2009-5-1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传宗接代

观念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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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 发表于 2009-4-30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坚决打击,严惩买方。难道国家增加这样一条法就真的这么难吗????? [em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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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梦 发表于 2009-5-10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儿童在美国是重罪,如果再加上虐待就更要重判了

 

期待能看到立法并且落实。

 

全国人大代表有提出立法的议案权?大家找自己认识的全国人大代表反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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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梦 发表于 2009-5-10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6942667.html

 

濮存昕也是人大代表,可以找他反应啊

 

我去搜他的博客或者email,搜到了就去留言或者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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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5-13 14:26
对,买主也应该严判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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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杨光倍 发表于 2009-5-18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也枪毙买主 对,买主也应该严判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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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5-18 23:51
QUOTE:
以下是引用好人一生平安在2009-3-31 16:57:37的发言:
为了自己的自私欲望,为了传宗接代的愚昧落后思想,收买人贩子拐卖的儿童,把自己的愚昧自私凌驾于别人的痛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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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5-20 10:53
有一个买主被判刑,就可以起到杀鸡吓猴的效果。村民都胆小,买孩子不认为受到惩罚,都跟风买孩子。如果严惩一个,口口相传,自然没人感买。没有买方市场,卖方就没了利润,自然就没有拐卖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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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5-23 08:16
都是杀千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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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6-22 18:57
都他妈该死!买卖双方都枪毙!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不重判难以遏制拐卖儿童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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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7-17 23:23
非常的正确,抓住买家就重判,加罚款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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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7-18 23:22
的确,应该同样打击买方,严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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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明远 发表于 2009-7-22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啊   国家感觉不到老百姓的艰难,妇女儿童的权利不值一提,只能靠老百姓自己,发现一个人贩子,大家共同直接把他暗杀了,发现一个买主,直接烧他家房子,这样久而久之自然没有人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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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7-24 16:04
对,我也是这个观念!
我见过别人家买的孩子。买家仅仅是因为生了3个女儿没得儿子,就买个儿子。3个女儿对此颇有微词,可以想象被拐卖的孩子在此的生活,要受尽姐姐们的白眼,而养父母也会因非亲生而有隔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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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石 发表于 2009-11-6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方确实有错,也罪不致死啊。跟收养太难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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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子王烨鑫 发表于 2009-11-3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传宗接代

观念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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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子王烨鑫 发表于 2009-11-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坚决打击,严惩买方。难道国家增加这样一条法就真的这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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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1-4 08:35
应该对买卖的都杀!!才能从根本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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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手X兜 发表于 2009-11-9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拐说了几十年,是因为对买孩子的打击不够,导致非法买卖人口的所谓“养父母”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宽容虽然展现了人性的一面,但它也是滋生犯罪最大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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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hdlyy 发表于 2009-11-17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源就在法律有纵容买主的错误规定。即修订刑法241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大家要行动起来!尽快让“全国人大”立即修订刑法241条第六款,将纵容买主的错误规定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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