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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大家联合行动起来修改刑法,严肃处罚收买被拐儿童妇女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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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hdlyy 发表于 2009-11-17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联合行动起来修改刑法,严肃处罚收买被拐儿童妇女的犯罪行为!刑法241条第六款是严重错误,让收买被拐儿童妇女的罪犯,逍遥法外!一定要废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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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1-17 08:23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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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1-17 03:32
请问刑法241条第六款是什么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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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yyhdlyy 发表于 2009-11-1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就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正是这条规定,实际上免除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受法律制裁。这样犯罪分子就无后顾之忧,肆意霸占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你来解救,我一放人,就万事大吉了!公安机关不来追究!我就永远霸占!所以应该修订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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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 发表于 2009-11-17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制定这个法律的家庭孩子也失踪了,可能他就能体会到,找到一个孩子有多艰难,找不到,永远谈不上解救不解救!不从法律上约束买家,打拐将永不没有停止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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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1-17 13:54
确实太轻了点,没有严刑俊法怎么能震慑这些犯罪分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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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森林 发表于 2009-11-17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包括买方也负一样的责任。和人贩子同罪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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