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金志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收买儿童视若亲生 照样要担刑事责任
不阻碍儿童被解救 可免追究
案情回放
吴某夫妇因不能生育,结婚10余年仍没有孩子,一直念子心切。今年3月,吴某得知同村的人贩子刘某家有一名从火车站骗来的3岁幼儿,遂与刘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将被拐骗来的儿童买来。 回到家后,吴某夫妇对买来的孩子非常喜爱,百般爱护。那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呢?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故意收买的行为。行为人收买的目的,是建立家庭或者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出卖。收买人必须明知其所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儿童,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同时,行为人必须有以金钱或者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向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换取儿童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夫妇明知刘某卖给他们的孩子是拐骗来的却依然购买,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吴某夫妇对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如果他们在对被拐卖儿童的解救过程中,不阻碍对该儿童进行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吴某无子,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解决,而不能给被拐卖儿童的家庭带来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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