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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星雨:美国80万失踪儿童之迷雾(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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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三 发表于 2009-6-6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浏星雨
  
  
   最近,各大论坛出现了不少寻找失踪孩子的帖子。有的父母变卖家产,足迹踏遍祖国大江南北,悬赏10万,20万,甚至100万人民币求得自家孩子的踪影。看着失踪儿童那一张张俏皮可爱的脸,心情难以平静。望着失去孩子的父母那憔悴的面,难以名状。
  
   二三十年来,贩卖妇女儿童愈演愈烈,失踪人口大幅增加。根据《人民网》的报道,在1995年上海公安部门登记的失踪人员为4526人,到2001年就达到9627人,6年时间上升2.13倍。可以想像实际失踪人数将更多。
  
   根据央视《新闻调查》节目,广州东莞城中村孩子失踪400多个,其中一条路两旁就有7个幼儿失踪。人口绑架和贩卖情况,几乎遍布全国。河南郑州人贩子交代:“3个月中经我手卖掉了12个小孩了”,男孩2万五千一个,女孩700元一个。山东淄博贩卖婴幼儿案:20多名婴幼儿被贩卖。河南新乡贩特大婴案:当场解救被贩婴儿31名。江苏南京特大贩婴案:解救婴儿40多名。河北邯郸特大贩卖婴幼儿案:40多名婴幼儿被贩卖。
  
   震惊全国的内蒙古“5.11”特大贩婴案: 贩卖婴儿总数达76人,其中数人死亡。医生,医院职工,餐馆老板,汽车司机组成了一个“地下党”贩卖链条。据贩婴团伙头子任素彦交代,经她手贩卖的婴儿数量无法详细统计,但没有一起被报案。广西玉林特大贩婴案:参与贩婴的医护人员有12名之多,共贩卖婴儿118人。其中一次,将28名婴幼儿手脚困住,强灌药物,装进数个编织袋,搁置于长途汽车的行李架上,其中一人在车内窒息死亡。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根据公安部门的早先公报,仅在1999年的一年内,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近6900起,打掉人口贩卖集团1640个。这些年来,中国的人口贩卖集团内部已经形成了诱拐、绑架、收购、运送、批发和零售等「一条龙」的托拉斯。云南的一个村,70%的成年人从事人口贩卖,人称“拐卖村”,公安机关只能选择罪大恶极的18人进行审判。
  
   人们人-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全国各地广阔的人口市场需求。也由于警力和办案经费的缺乏,公安机关只能每隔一段时间开展一次“打拐”专项行动,刹一刹人口贩卖集团的气焰。然后,就是这样也还受到经费短缺的困扰。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曾破获一起特大男婴幼儿的案件,至记者发稿时,被贩卖的75名婴幼儿中,还有66人因无办案经费,无法进行解救。
  
   那些已经被解救的儿童也会因经费短缺原因而无法得到妥善的安置。在内蒙古特大贩婴案中,解救婴儿数十个,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只接受一人。院长说,就是这一个孩子也无法维持。因为每个孩子每月仅有190元经费,吃饭、穿衣、看病、上学、康复费用都包含在内了。在公安部督办“10·8”专项打拐斗争中,也因为经费短缺的原因昆明福利院将解救的孩子送到市郊农民家代养。从福建晋江解救出来的26个孩子,经过公安部下文批准,又被送还到买家手中(买家缴押金2万元)。虽然刑法第241条规定:为了收养和做老婆为目的,购买妇女儿童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但是,犯罪人数太多,打击面不可能过大,这项法律无法得到严肃执行。
  
   一位长期打拐的刑警曾告诉记者,公安部曾在1999年建立过被拐儿童数据库,拐入地警方负责收集来历不明儿童的血样,送给公安部研究所做亲子鉴定,没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就是被拐儿童。“当时我们晋江送上去的来历不明儿童的血样有290多个,泉州和安溪县各送了几千个血样上去。全国的量更是大得惊人。做一个血样至少几百元,前期经费很快就用完了。”刑警叹了口气说。经费不足导致这个现代化网络刚刚起步几个月就搁浅了。不过,有专家披露,这些工作被叫停主要原因是涉及面太大,国家无力善后,反而会造成更大的伦理危机。
  
   根据凤凰周刊的调查估计:“我国每年约有20多万儿童失踪,目前仍然没有放弃寻找的案件逾60万件”。据信大多数失踪儿童属于被拐卖,甚至被残害,因为一家媒体在2006年9月所作的调查数据显示,历年失踪的儿童只有3.4%被找回。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对于儿童失踪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
  
   一个孩子失踪,耗费一个家庭大量精力和金钱。千万个孩子失踪,就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损耗。更何况,一个孩子失踪,就是一个家庭破碎。没有安稳的家庭,哪有和谐的社会。两会即将召开,全国人大有必要像别的国家那样颁布一部《失踪妇女儿童援助法》,给予公安司法和民政部门以专项基金,让他们有心有力保障祖国花朵所应该享有的人-权(参阅《真实记录:苦涩无助的寻子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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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龙三 发表于 2009-6-6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儿童失踪不是中国的独有现象。2002年,美国盐湖城一名14岁女孩被家里园丁(曾经)从家里诱拐,9个月后才被找回,现在这名女孩已经是大学音乐系的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所发布的《2006年美国人-权纪录》这样写到:“美国儿童的权利缺乏保障。儿童失踪数量惊人。据报道,美国司法部每年接到近80万宗儿童失踪或绑架案。美国司法部称,美国每年有将近100件危险状况失踪案,这些危险失踪儿童中有40%最后被杀害。”
  
   的确如此。一年失踪80万,占同年龄孩子的1.1%,平均每天失踪2100人。这相当于一所2000人规模的学校,每年要失踪23人。听起来有些恐怖,但在美国,99.9%的孩子很快就回到父母身边,大约只有几十人会遭到犯罪分子的杀害,只是万分之零点几的比例。这个比例大致相当于孩子走在马路上被车撞死的概率。另外,大家也不要凭想像,认为孩子在美国被诱拐或被绑架了,就一定会遭遇不测,其实绝大多数的被诱拐的孩子不会受到任何身体伤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是如何帮助失踪孩子家庭的呢?首先,是社会舆论的重视,形成强大的民意,促使国会在1982年立法通过《少年儿童失踪法》。法律反过来促使人们防范意识的增强,使得警方登记的失踪少年儿童人数暴增了468%,社会哗然。这又迫使美国警方调集充分警力成立专门机构以帮助失踪儿童,根据美国司法部的一份回顾调查,在1968年-2002年的35年间所发生的735件“儿童绑架死亡”案件的初次立案率为98.2%(第一次报告失踪就立案)。
  
   在1984年,美国国会又授权里根政府成立“全美儿童失踪和虐待防范中心”以研究和统筹安排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我国务院发布的《美国人-权的纪录》中有关美国儿童权益受侵害的不少内容来自于这个机构的工作报告。在美国,儿童遭遇传统诱拐和绑架,FBI立即介入,并启动全国性的“琥珀寻人警报系统”。从2005年起,手机用户可以免费联网进入这一系统,向全美50个州同时发布失踪儿童的信息。这比起,中国的失踪儿童家长在电线杆上刷小广告,效率要高得多了。
  
   2008年10月,内华达州一名6岁小男孩被绑失踪,“琥珀寻人警报系统”立即启动。很快加州洛杉矶居民报告曾在大街上看见,FBI据此派出近百名侦探,轮班工作,几天后找到。这说明了这个系统的有效性。
  
   在今年的2月10日(2009年),有人通过手机向这个系统发送短信,称纽约州奥尔巴尼一名7岁的小女孩被一名驾驶一辆银灰色,牌照号码为72B381卡车的男性绑架。奥尔巴尼市警方立即进行地毯式排查,奥尔巴尼是个小地方,警方很快确认没有那样小女孩失踪。接FBI又查明,72B381牌照属于美国西南部的亚利桑那州,没有作案的时间。虽然,“全美儿童失踪和性剥削防范中心”官员认为这是一起恶作剧,但说明了这一系统的开放性。(在该网页可以看到美国帮助失踪儿童的历程:http://www.missingkids.com/en_US/timeline/flash.html)
  
   在这80万个美国儿童失踪案中,按照年龄分,6周岁以下幼儿占12%;6-11岁的儿童占14%;12岁-17岁的少年占76%。按照性别分,男性占51%;女性占49%。下面,我们就来看看80万个儿童失踪案的构成。
  
   一, 在这80万个失踪案中,“少年离家”失踪占大头。占总失踪案的45%,平均失踪时间为3.5天。77%的案例离家时间在1周以内。
  
   二, 在这80万个失踪案中,“意愿”失踪占第二,占总失踪案的43%,平均失踪时间为3小时。95%的案例失踪时间在24小时以内。
  
   三, 在这80万个失踪案中,“无奈”失踪占第三,占总失踪案的8.5%,平均失踪时间为4小时。93%的案例失踪时间在24小时以内。
  
   四, 在这80万个失踪案中,“亲属诱拐”失踪占第四,占总失踪案的7%,平均失踪时间为8天。80%的案例失踪时间在1个月内。
  
   五, 在这80万个失踪案中,“非亲属诱拐”失踪占第五,占总失踪案的2%以下,平均失踪时间为9个小时。 90%的案例失踪时间在24小时以内。
  
   六, 在这80万个失踪案中,传统意义上的“拐卖”和“绑架”失踪占第六,平均每年大约100起,占总失踪案的万分之1.25,平均失踪时间为14个小时。90%的案例失踪时间在24小时以内。这类被绑架的孩子中,有57%返回;40%被杀害;另有约为3-4%的孩子处于失踪状态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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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龙三 发表于 2009-6-6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了80万失踪案的构成后,就需要继续来看看这些失踪案件的定义。
  
   一,“少年离家”失踪,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办公室(下面简称司法部)的定义是:15周岁以下的孩子在未知会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家在外过一夜;或者15周岁及以上的孩子擅自离家在外两夜;或者18周岁以下的孩子“被迫”离家在外过一夜,致使监护人到处寻找,这些都属于失踪。这类失踪占总失踪案的45%。失踪人为15岁以上者占这类失踪案的68%;12-14岁为28%;7-11岁为4%。
  
   比如-1:父母周五离家去城市另一边照顾生病的爷爷,计划在周日晚上返回。家里两个孩子,一个17岁,另一个19岁因为玩游戏而吵架,哥哥让弟弟滚出家门。弟弟愤而出门,去同学家躲避两天。到夜里10点的时候,哥哥冷静下来后觉得害怕,就到处找弟弟,并报警求助。但在第二天才找到弟弟。这个案例为孩子“被迫”离家失踪一夜。
  
   比如-2:一个14岁的孩子,厌烦母亲要他天天做作业。周五晚上,在没有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溜出家门,去游戏厅打通宵。父母不见孩子,着急报警。第二天早上孩子自动回家。这个案例属于“儿童离家”失踪一夜。
  
   比如-3:一对夫妇关系不好,几乎天天吵架。某天两人又吵架了,16岁的孩子受不了这种噪音,背起行囊到社区主办的“少年之家”去住了。吵歇了的父母才发现儿子不见了,枕头被单也不见了。夫妇到处找,并报警求助。一个星期后,孩子在“少年之家”义工的陪伴下回到了家里。这个案例为“少年离家”失踪7天。
  
   比如-4:一个15岁的孩子考试得了3个C。父亲教训他,他和父亲顶嘴,父亲一气之下甩了他一个巴掌。少年夺路而逃,躲进“少年之家”。因为害怕回家再挨打,不肯说出姓名和家庭电话。3天后,孩子母亲在警察的陪伴下找到“少年之家”里的孩子。这个案例为遭遇暴力,“被迫”离家失踪3天。
  
  
   二,“意愿”失踪,司法部的定义是:除去另外五种种失踪类型以外的所有失踪案。只要监护人想找孩子却不知道孩子在哪里并求助于警察或少年儿童保护机构(官方和民间,网络和实体的都可以)超过1个小时的案例,都是属于“意愿”失踪案。这类失踪案之所以被归类于“意愿”失踪,是因为孩子是否失踪,完全依照监护人的感觉和意愿。有些监护人性格比较担忧和敏感,一下没有见到自己的孩子,就急得发疯,到处寻求帮助。这类失踪者中12岁以上者占64%;6-11岁占21%;6周岁以下者不到15%。(此类失踪的英文为“Missing Benign Explanation”)
  
   比如-1:一个1周岁的孩子由成年姨妈带出去玩,但一个小时后还没有回来。孩子的妈妈着急了,就到处打电话寻找。两个小以后孩子的奶奶打电话给警察请求帮助。奶奶放下电话后大约15分钟,姨妈带着孩子安全回来了。姨妈说:带小孩去儿童乐园玩,是要化两三个小时的,孩子的妈妈则说压根儿就没想到要这么长时间,否则就不会同意孩子出去。这类失踪案主要是由于沟通“误解”造成的。
  
   比如-2:一个15岁的女孩放学后去女同学家玩,并过夜,但没有打电话回家。这个女孩的监护人是她的朋友。她的朋友认为女孩一定在别的地方,于是就担忧起来并打电话给警察寻求帮助。第二天早上这个15岁的女孩安全回来了。这类失踪案也是由于监护人过度担忧造成的。
  
   比如-3:一个7岁的男孩原本在客厅里看电视,却擅自跑自家院子里面玩去了。她妈妈喊他吃晚饭,却找不到他,于是发动邻居帮助寻找。邻居打电话给警察寻求帮助。实际上,小孩在自家车库角落里面睡着了。这类失踪案挺具有戏剧性的。
  
   比如-4:一个13岁的男孩在课间的时候从学校溜出来,到街上游玩去了。学校老师报告警察这个学生失踪,母亲非常担忧到处寻找。结果3个小时后,这个孩子安全回家了。这类失踪案不在少数,以初中生为多。
  
   比如-5: 一个14岁男孩放学后擅自去同学家玩,到晚上11点钟还没有回来,父亲虽然知道他去同学家玩了,但还是担忧了,因为往常早就回来的。所以他的父亲到处给孩子同学的家长打电话,却偏偏漏掉了他儿子所在的那家。父亲打电话报警,半夜1点,这男孩找到。男孩说:周五晚上想在同学家过夜,明天没有课,以为没事儿。这类是由于“理解错误“而导致的失踪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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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龙三 发表于 2009-6-6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浏星雨:美国80万失踪儿童之迷雾(二)
  
  
   三, “无奈”失踪,司法部的定义是:由于孩子迷路走失,或者由于受伤不能按时返家,或者由于年幼不知如何返家,或者不知如何联系家人,导致监护人和孩子失去联系1小时以上,并试图知道孩子所在位置的案件。其中受伤失踪占这类失踪案的七分之一强。这类失踪人中12岁以上者65%;6-11岁占25%;6岁以下者占不到10%。
  
   比如-1:上学的第一天,放学时,一个7周岁的学生被班主任老师带到了一辆不属于他的校车上。当校车司机发现错误,将孩子送回学校的时候,班主任老师已经不在了。学生被安置在校长室,但无人知道家长的电话和地址。学生母亲左等右等等了一个多小时,赶到学校发现儿子由校长陪着。这类属于无心错误造成的失踪案件。
  
   比如-2:一个11岁的孩子在自家后院的树林里面玩,到了吃完饭的时间还没有回来。母亲着急邻居帮忙寻找,并打电话给警察要求帮助。后来这个孩子自己找到出林子的路,自己回家了。这个属于迷路失踪。
  
   比如-3:母亲带一个2周岁的孩子去参加圣诞游行。母亲在上厕所的时候临时将孩子交给一同前来的邻居照看。但孩子却跟着游行队伍走了,母亲一着急就立即打电话给警察。后来,警察在距离厕所200米的街角找到了孩子。这是由于年幼无知“走失”造成的失踪案。
  
   比如-4:14岁和11岁的孩子跟着父亲去山间小路骑自行车。孩子们得到父亲允许先走一步,但一个多小时还没有返回,父亲追到路的尽头也没见人影,害得父亲到处找。后来姐弟俩自己回来了,但确实迷路了,他们不是从他们想走的那条路回来的。这也是“迷路”失踪案。
  
   比如-5: 一个16周岁的孩子陪同学去医院看病,但没有在预计的时间内返家。母亲着急了,孩子的电话又打不通。实际上,他们遭遇了车祸,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急救,后来又转院。5小时后,这个16岁的孩子才打电话回家。这样,这个孩子由于“受伤”而失踪5个小时。
  
   比如-6: 一个13岁的男孩在回家的路上崴了脚,就拐到路边树林的石凳上看起漫画书来了。结果男孩母亲没有看到本该到点回家的孩子,着急了。到处寻找,还报警求助。结果在2小时后,被警察找到。这个男孩因为“受伤”失踪2小时。
  
  
   四, “亲属诱拐”失踪,司法部的定义是:孩子的父母,祖父母,哥哥姐姐等家庭成员在没有征得原有实际监护人的同意,把孩子带走;或者事先征得实际监护人的同意带走,但没有按期送还并试图不让实际监护人接触孩子。如果孩子在15周岁以上,则需要证明大孩子受到物理力量的迫胁或受到比如“挨打”的口头威胁,才算“亲属诱拐或绑架”。实际上,这类“诱拐”和“绑架”的实施者,大多已经拥有了法律上的监护权,只是因为原有的实际监护人迟迟不肯放人,导致“诱拐”和“绑架”案的发生。53%的“绑架者”为亲生父亲,25%的“绑架者”为亲生母亲,其余为祖父母哥姐等。
  
   比如-1:一个6岁孩子的离婚父亲按照协议规定来接孩子去度周末,孩子的离婚母亲谎称孩子不知道跑哪里玩去了。并和孩子父亲一道到处寻找,孩子父亲报警,结果2小时以后警察从孩子的外婆家里带回了孩子。这个案例中,这个6岁的孩子因为“母亲诱拐”至少失踪2个小时。
  
   比如-2:一个10岁孩子的离婚父亲把孩子接走度周末,按照协议本应在周日下午5点送回的。结果孩子母亲左等右等就是等不来,打孩子父亲的手机,却无人接听,于是孩子母亲报警。实际上孩子父亲想和孩子多呆一会儿,带孩子去看马戏表演,直到10点才送回。这个案例中,孩子因为“父亲诱拐”失踪5个小时。
  
   比如-3:一对夫妇离婚,孩子被判归母亲。父亲不服气,去托儿所将4岁的孩子接走,并送到孩子的婶婶家。孩子母亲知道父亲接走了孩子,但不知道孩子在哪里。结果通过司法途径终于要回孩子的时候,已经是1个月以后了。这个案例中,孩子因为“父亲诱拐”失踪1个月。
  
   比如-4:一对夫妇分居多年,孩子一直跟母亲同住。这对夫妇离婚,孩子被判归父亲,但母亲不肯给。一天,这个14岁的孩子在同学家后院玩,孩子父亲以已征得母亲同意的虚假名义带孩子去迪斯尼乐园玩。从迪斯尼回来后父亲就带着儿子搬家了,以致母亲不知道孩子在哪里,报警求助。但警方多方查找,也没有结果。这个案例中,孩子一直处于“诱拐”失踪状态。
  
  
   五, “非亲属诱拐”失踪, 司法部的定义是:非家庭成员,比如熟人或陌生人将孩子藏匿或限制自由1小时以上者,属于“非亲属诱拐”或“绑架”失踪。对于15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孩子,需要在物理力量或口头威胁的情况下,才算“非亲属诱拐”或“绑架”失踪。这类失踪案很少见,大概占总失踪案的2%以下。将孩子永久保留和收养,或贩卖牟利,或杀害不是这类绑架的目的和结果。这类失踪孩子99%能安全返回。
  
   比如-1:一个17岁的女孩开车去餐馆打工,在停车场女孩的前男朋友拦着她,并要找地方跟她说清楚。前男友强迫她到一个购物中心的停车场论理,纠缠了她4个多小时才让她离开。餐馆老板没见女孩按时上班,就打电话给女孩母亲,母亲则报警救助。这个案例中,这个17岁的女孩被她的前男友“绑架”失踪4个小时。
  
   比如-2:一个14岁的男孩在公园的森林里玩,一个陌生人出现,呵斥他为什么跑到他家后院来了。这个陌生人拿着枪逼这个男孩脱去衣服裤子,让他看看是否偷了他家的东西。然后逼着男孩向森林深处走去。陌生人则乘机脱身。男孩迷路未能按时回家。男孩母亲着急到处寻找,并报警求助。男孩终于回家,但比预定时间晚了3个小时。这个案例也属于被陌生人“绑架”失踪,同时这个男孩遭遇性侵犯。
  
   比如-3:一所小学校车司机在送学生回家的路上,突发奇想。告诉20几个孩子说带他们去华盛顿看樱花,虽然有几个孩子反对,但校车还是一路朝华盛顿奔去。20多名孩子的家长不见孩子回来,纷纷给学校打电话。学校也不知道校车在哪?于是报警。联邦警察应急系统紧急启动,在靠近华盛顿的高速公路上截获校车,没有看到樱花的学生垂头丧气。校车司机被当场逮捕。这20几个孩子由于校车司机的实际“绑架”行为,而失踪3个多小时。
  
   比如-4:一个9岁的女孩被一个邻居老头用糖果骗到家里,以给钱为诱饵要女孩脱衣给他看。女孩母亲找不到女儿,报警求助。2个小时后女孩自己回家,没有受到身体伤害。这个案例中,女孩被“诱拐”失踪2个小时,遭遇性侵犯。
  
   比如-5:一个17岁的女孩和一个17岁的男孩谈恋爱两年多。女孩以母亲反对为由拒绝和男孩继续来往。男孩以请吃“分手饭”的名义骗出女孩,女孩离家前告诉母亲说去朋友家玩,2小时后回来。结果女孩被纠缠5个小时,女孩多次提出要走,被男孩拖住,还被男孩强行抱住亲吻抠摸。不见女儿回家的母亲着急了,给警察打电话求助。这个案例中,女孩被“诱拐”和“绑架”导致失踪3个小时,伴随着“性侵犯”。
  
  
   六, 传统意义上的绑架失踪,是“非亲属诱拐和绑架”的极端类型, 司法部的定义是:非家庭成员,比如有点熟的人或陌生人,为了将孩子攫为己有(比如当自己的儿女抚养),为了将孩子用作筹码作获利工具或者贩卖牟利,甚至为了杀害,而将孩子藏匿扣留一夜以上,或者至少转移50英里。这类被绑架的孩子中,有57%能活着返回;有40%被杀害;另有约为3-4%的孩子处于失踪状态长达12个月以上。
  
   比如-1:一个12岁的女孩告诉母亲出去跑步,20分钟后回来。女孩没有按时回家,母亲报警求助。2个星期后一个遛狗的人在她家旁边的树林子里面发现了她的尸体。警察根据勘查结果认为,女孩在慢跑的时候被罪犯挟持,逼拖到树林里强-奸后杀害。这个案例是“绑架”失踪,强奸杀人案。
  
   比如-2:傍晚,两个14岁的女孩告诉母亲出去买东西,在路上被人以带路为名骗进一辆轿车,轿车载着女孩到一个偏僻的公园。威逼她们来到树林里面,并强-奸了其中的一个。母亲见女孩没有回来,就出去寻找,未果后报警。公园保安巡视关闭的公园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了她们。这个案例是“绑架”失踪强奸案,但活着返回。
  
   比如-3: 一对生意上的朋友因欠债反目,债主从幼儿园带出债务人的5岁孩子并藏匿起来,称不还钱就见不到孩子了。债务人和债主电话沟通未果,已经2个小时不知道孩子在哪里。故而报警,警察在3小时后找回孩子。这个案件属于典型“绑架”导致失踪5小时。
  
   比如-4: 一对不能生育的夫妇,很想要一个小孩。妻子假装怀孕10个月,丈夫大张旗鼓地告知亲朋好友中年得子,送妻子去医院待产。实际上,他们按照预先计划,外出盗窃了一个新生儿回家。这对夫妇将孩子养到7岁,被学校怀疑报警。失踪7年的孩子回到了亲生父母的身边。这个案例是“绑架”失踪长达7年。这类案例大约数年才会出现一例。
  
   比如-5: 一对不能生育的夫妇,很想领养一个孩子。他们委托亲朋好友帮忙介绍,并答应给一大笔钱酬谢。这家女主人的密闺为酬金动心,去南方诱骗了一个2岁的小孩,诓称小孩父母车祸死亡,孤儿的祖母年迈无力抚养。3个月后,邻居看到警方的寻人通告产生怀疑,报警。这个案例是“绑架和拐卖”导致失踪3个月。这类案件及其罕见,大约一年也出不了几例。
  
   比如-6: 一个2岁的小孩在人潮如流的购物中心和母亲走散,母亲当即报警救助。孩子父母和警方努力寻找10年未果。孩子仍然处于失踪状态中,不知是死还是活,失踪原因未知。
  
   失踪了的不一定就是被绑架,被绑架的也不一定100%就造成失踪。失踪的概念必须涉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觉察到失踪事件。比如,一个女孩被歹徒绑架到一所空房子里面凌辱5个小时,但在任何人觉察到女孩失踪之前,女孩被放回,这样的案例是绑架,但不计入失踪案。再比如,一个歹徒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绑架一个小孩至20层高楼顶部要挟政府,孩子父母和警方都知道孩子位置所在,这样的案例也是绑架,但也不计入失踪案。
  
   这类传统意义上的“绑架”失踪案件,令人毛骨悚然。一旦出现,就是电视报纸上的热门话题,但非常少见,大约每年在100起左右。以1997年为例,这类绑架案子共有115例,其中90例因绑架导致失踪。其中受害者为6岁以下者为21例;6-11岁为27例;12-17岁为67例。其中男孩占31%,女孩占69%。绑架的目的主要是“性侵犯”,而不是贩卖和敲诈赎金。
  
   另外,司法部2006年发布的一份“少年儿童因绑架而死亡的调查报告”,仔细审查了(1968年-2002年)35年间所发生的735件“儿童绑架死亡”案件,发现被绑儿童在1小时内死亡的占46.8%;在2-3小时内死亡的占29.4%;在24小时内死亡的占88.5%。这份报告还发现被绑死亡儿童89.9%的年龄在6周岁及以上,10岁以上者占68.4%;女孩占74%;55.6%的凶手为朋友或者家庭成员;最多的杀人手段为“勒死”。这说明儿童绑架事件需要及时报案,及时立案。那种儿童失踪24小时才能立案的规定是极其荒唐的,是无视儿童生存权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儿童失踪的的概念有了更深的内涵,更广的外延:当第一监护人意识到,自己不知道孩子(18周岁以下者)在哪里并试图寻找超过一个小时,那么这个孩子就被定义为“监护人失踪”;如果在这期间,监护人寻求警察或少年儿童保护机构(官方和民间,网络和实体的都可以),那么这个孩子就被定义为“报告失踪”。
  
   从根本上说,一个孩子是否“失踪”主要看孩子家长的知识和意识,而不是孩子所处的实际环境和条件。一个孩子出去玩了,有的家长就很当心,一下招呼不到就到处寻找;而另一些家长却很宽心,孩子两个小时不见,也不操心,觉得会安全回来的。所以,孩子是否真的失踪,不是定义孩子“失踪”的必要条件。导致孩子失踪的因素很多,比如离家出走,被诱拐,车船晚班,或者仅仅是沟通不畅和计划安排变动,就会造成失踪。
  
   当你找不到自家孩子的时候,并怀疑被诱拐或绑架,那么你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且应该寻求致力于保障少年儿童权益的民间组织的帮助。警察救助是出于职责,难免有官僚脾性;而民间组织人士,则是出于爱心,是出于对保护少年儿童事业的热爱而帮助你。所以,应当呼吁人大从立法角度多多培育中国的民间慈善组织,替政府分忧,为百姓服务。
  
   警方有警方的权威,民间组织有民间组织的优势。现在公民权益保障类型的民间组织实力也不能小看,他们也能够得到政府财政的资助。比如美国“少年儿童失踪中心”每年从美国政府获得2000多万美元的资助,从社会得到1000多万美元捐款,年预算达4000万美元。它以100多种语言24小时开通电话报警服务,平均每天接获300个求助电话,每年帮助1万余名失踪少年儿童回家。
  
   前面已经说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多年,人民生活也渐超温饱。和谐社会,以人为本。首先应该认识到,儿童安全比有些部门的脸面要紧,家庭健全也比高楼大厦更重要。儿童失踪问题,已经肆意二三十年,现在是该下功夫解决的时候了。以往的教训要吸取;过往的悲剧不能再重演;他国的经验,我们要吸收。冬去春来,又到“两会”花开时。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愿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失踪妇女儿童的安危。
  
   浏星雨 写于2009年2月20日
   =====================================================================
   注释:“少年离家”失踪 + “意愿”失踪 +“无奈”失踪 + “亲属诱拐”失踪 +“非亲属诱拐”失踪 = 45%+43%+8.5%+7%+2%=105.5% 的问题:“Percents sum to more than 100, because children who had multiple episodes are included in every row that applies to them" 大意是,因为有些孩子符合两种以上的情况,所以在统计的时候,被分别统计在不同的栏目中,这样就造成百分数之和大于10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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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龙三 发表于 2009-6-6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长了点,但是,你能坚持看完,还是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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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梦 发表于 2009-6-6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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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 发表于 2009-6-7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六, 在这80万个失踪案中,传统意义上的“拐卖”和“绑架”失踪占第六,平均每年大约100起,占总失踪案的万分之1.25,平均失踪时间为14个小时。90%的案例失踪时间在24小时以内。这类被绑架的孩子中,有57%返回;40%被杀害;另有约为3-4%的孩子处于失踪状态12个月以上。

 

如此看来,80万失踪孩子里,永远不能回家的每年大约40起~

对比我们国家真正意义上的失踪儿童的数字,,,实在是~~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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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1129 发表于 2009-6-1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出了一身汗,中国的法律不健全,为什么惩治贪污犯会下狠手,惩治人贩子就不能斩立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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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6-13 23:44
美国根本不是这样,每年真正的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失踪案件不超过一百起。
中国向来是抹黑别人,粉饰自己。

至于为什么会治贪,大多数是官场斗争倒下的。另一方面,也是维护统治的需要。
而治人贩,没什么好处,当然不会理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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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dsfgfg 发表于 2009-6-1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国家是一个强国一定会有能力保护好儿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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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6-27 23:36
在司法上要进一步健全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基础,社会力量的参与和资助是公安部门的有力补充,无论任何方面都要进步,这个犯罪才会被有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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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7-12 11:32
拐卖儿童罪要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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