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鲁山县农民焦某在广东打工时抱养一名女婴,他与同县农民崔某商议将女婴卖给他人。崔某将女婴交给其弟崔某某,崔某某以115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他人,但并未向两人分赃。焦某及崔某多次追要,崔某某以欠木耳款的名义给焦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但在约定的时间内仍未给钱,焦某竟于去年年初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崔某某接到传票后到县公安局投案。
今年5月6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焦某、崔某等犯拐卖儿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
http://news.sina.com.cn/s/2009-11-13/0730190386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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