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该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指出,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 王少南解释说,一方面,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以及具有拐卖儿童多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将儿童贩卖到境外;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标准的,均依法核准。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这种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分化瓦解拐卖儿童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达到预防和减少拐卖儿童犯罪的目的。 王少南指出,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呈现三个特点,主要表现为: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 今年1至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儿童犯罪案件1107件,同比增长11.25%。从2008年及2009年1至10月的统计数据看,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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