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飘忽不定 于 2010-1-26 10:02 编辑
■记者 李晓静/报道
本报讯 昨天,政协委员宁金良建议,要对拐卖儿童买主定罪。
“近期公安机关的打拐风暴取得重大成果,解救出那么多被拐儿童,当失散多年的孩子与父母重逢时,那激动人心的场面催人泪下。当看到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时,无不拍手称快。然而,购买那些孩子的买主却没有被谴责,更没有被定罪判刑,电视上还出现他(她)们依依不舍、嚎啕大哭的画面。究其原因,是法律没有规定购买拐卖儿童的买主有罪。”宁金良说。
宁金良认为,给购买拐卖儿童买主定罪的理由有四点:一是买主就是买赃、窝赃。因为买主明明知道孩子是被拐卖的。二是买主是拐卖儿童利益链上的终端。三是买主应视为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同伙。虽然买主没有同犯罪分子一起去拐卖儿童,而只是收买。但实际上已经起到了协助犯罪的作用,是在共同犯罪。人口不是商品,是不能买卖的。买卖人口就是犯罪。四是买主和犯罪分子的罪行,给被拐卖儿童父母和家庭成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有的父母因着急、悲痛、忧虑无法活了,有的家庭因此解体。
http://www.chinajilin.com.cn/cswb/content/2010-01/19/content_18169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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