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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人员建言献策破解安置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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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7-11-28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05月08日08:21 法治日报

  编者按

  4月27日和28日视点版推出了“关注被拐婴儿安置”报道,连续刊发了《安置被拐婴儿公安难福利院愁》和《扩展收养法适用范围破解被拐婴儿安置难》两篇报道,从打拐难、解救难到安置被拐婴儿难等诸多方面报道了我国目前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所面临的困境,并请专家探讨了破解这些难题的办法。报道刊发后,许多读者来信或致电本版建言献策。今

天我们刊发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希望能够引起读者对被拐婴儿安置问题的持续关注。

  追踪反馈

  安置被拐婴儿之困境凸显犯罪信息库缺失

  笔者认为,若能建立健全一个覆盖面较广、数据较全的犯罪信息资料库,安置被拐婴儿存在的困境,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

  然而目前我国犯罪信息资料库建设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失:

  首先是统计方面的缺失。在建立犯罪信息资料库的过程中,各地注重的是打击犯罪,并没有将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工作完全纳入犯罪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之中。如果将各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的情况、被害人的情况等分门别类地归纳在一起,利用搜索引擎来查找各类资料,就会很容易查阅到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的资料以及被害人的资料,这样公安机关在打拐过程中解救出的婴儿,就会相对容易地找到他们的父母。

  其次是网络方面的缺失。当前,各地所建立的犯罪信息资料库尚未形成全省乃至全国犯罪信息的网络化管理,信息共享的程度还不普及。如果建立一个全国(或暂时建立一个全省)统一的犯罪信息资料库,那么对查找或搜索相关资料会提供极大的便利,也会节省许多办案时间,更有利于及时找到被拐卖儿童的父母。

  最后是立案方面的缺失。由于报案家长不能指出拐走婴儿的犯罪嫌疑人,也由于诸如破案率考评指标的限制等办案机关管理上的原因,一些拐卖婴儿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立案或办案机关不愿为此立案,这也变相造成了统计数据的不及时、不准确,给被拐婴儿的安置带来麻烦。对此,应对公安机关立案工作做出严格要求,当丢失婴儿的家长报案后,公安机关一旦确认该婴儿有被拐的可能,就应当及时立案,纳入犯罪信息资料库管理。

  当然,建立健全一个统一的、全面的、完善的犯罪信息资料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要求广大基层干警不断提高收集、建立、管理犯罪信息资料的意识,从一点一滴做起。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王洪伟

  安置被拐婴儿并无法律空白

  我认为安置被拐婴儿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从收养对象上看,公安机关打拐解救出来的婴儿都是未成年人,对于能够找到其亲生父母的,当然要交还给其父母,而对于找不到其父母的,则可以由他人收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所以被拐婴儿可以作为被收养的对象,法律依据是明确的。

  从收养主体上看,凡是符合收养主体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收养人。对此,该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可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均有权收养被拐婴儿。

  从收养程序上看,只需要履行“登记”手续就行了。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朱凯

  寄养协议助长拐卖之风于法于理于情皆不可取

  由于收买被拐卖儿童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将收买儿童的行为独立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来处理。正如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会长夏吟兰所说的,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是不可动摇的。所以在案件侦破后绝对不可与买主签订寄养协议,否则,有违刑法立法之初衷,会助长拐卖、收买儿童之歪风邪气,不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

  从情理上来讲,签订寄养协议之后,买主只是暂时抚养儿童,即使买主因为自身原因的确需要收养一名儿童,也难以保证买主会尽心尽力地去照顾买来的儿童。即使买主像对待自己的亲生骨肉一样对待买来的孩子,但如果找到了孩子的亲生父母,买主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花费心血抚育多年的孩子回到其亲生父母身边。从对买主的感情上来讲,可以说是一种折磨。

  因此,我建议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妥善处理刑罚和其他制裁手段的有机结合,共同预防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悲剧的发生。同时,扩大收养法的适用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政府的公共职能,做好被拐卖的儿童的安置工作。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付国华

  破解安置难题必须特事特办

  我认为,采用将被拐婴儿寄养买主家的做法实为不妥。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留下难以设想的后患。破解这样的难题需要多管齐下。

  首先,用“心匙”打开犯罪嫌疑人的“口锁”。由于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极强,拒不交代,从而形成被拐婴儿不知是谁家的困局。因此,及早找到婴儿父母,既是对失去婴儿父母最好的心灵安慰,也是被拐婴儿最好的归宿。如何用“心匙”打开犯罪嫌疑人的“口锁”,这就需要我们的办案人员深究原因,细研对策,运用心理战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既要开导犯罪嫌疑人坦白认罪能作为依法从轻量刑的情节,也应告诫其不如实交代罪行将依法从重判刑的结果,使犯罪嫌疑人主动说出被拐婴儿的真实来历。

  其次,应按特事特办的原则求得政府的特别支持。面对“三难婴儿”,作为福利院和办案单位在相关法规和政策相继缺失无法操作的前提下,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呈报,以求得政府部门的特别支持。在未找到婴儿父母之前,政府有关部门应决定是否破例按福利院收养弃婴的标准特别对待,使被拐婴儿在生活、医疗上都能得到有力保障。

  最后,社会共献爱心呵护被拐婴儿。办案单位和社会福利院也应通过求助媒体的方式,向社会发出求助之声,在当地开展捐赠活动。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陈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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