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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破了,犯罪嫌疑人抓了,就要查找那些被拐卖的孩子是谁家的。既是为取证,也是为把解救的孩子送回他们的父母身边。这起案子被拐卖的儿童差不多都是四川省西昌市的。可要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真是太难了。警方在西昌市蹲了十几天,由于自然环境恶劣、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等诸多因素,他们寻找过多少次,也没能找到一个被拐卖儿童的生身父母。
无奈,警方只得把这些孩子送到了福利院,然而问题又出现了。
福利院是受洛阳铁路公安处的委托,临时监护他们送来的婴儿。结案后,这些孩子找到父母的可以送回家;找不到父母的,可以按接收婴儿的正常程序办。可是,如果孩子在这期间生病了,或者发生了意外,谁来承担责任?
目前,因为案子还没结,其中7个孩子的监护责任还没有转移到福利院,对他们还不能办理收养或者寄养手续,福利院接收他们只是履行社会责任和道义。
在没有确立合法收养关系之前,这些被解救儿童被福利院养育或者被寄养,都要面临谁是监护人的问题。
民政部人士呼吁立法解决监护问题
记者近日在民政部采访时了解到,近年来,我国出现流浪儿童数量大增、成因日渐复杂的趋势。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抽取北京、上海等9城市样本进行的调查显示,全国每年存在的流浪儿童数量在100万至150万人之间。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直接制约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亟待制定专门立法予以解决。同时,应从法律制度上完善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尽可能地铲除流浪儿童产生的土壤。前不久,民政部分别组织有关专家在9个省完成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题调研。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订,希望在这部法中对有关问题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类家庭”让特殊儿童享受正常生活
在与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儿童交谈时,记者发现,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不以某一城市为固定的流浪地,其足迹可谓遍及大江南北。由于没有了监护人的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时刻面临威胁,常常成为一些不法成年人剥削、侵害、利用的对象,有的还被犯罪分子故意致残,以博取人们同情乞讨钱物。很多流浪儿童在流浪中从开始的捡、讨、要,发展为偷、抢、劫,走上犯罪道路。
在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的儿童中,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占37.6%。而在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救助的流浪儿童中,有高达75.7%的孩子曾实施过盗窃,长期以盗窃、抢劫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竟占45.7%。
为给孩子们提供一个好的教育环境,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工系的师生合作,专门组成课题组进行研究,制订了教学大纲,分层次开设了数学、语文等8门课程。经过不懈努力,流浪儿童的教育收到了良好效果,他们的不良习惯和扭曲的心灵不同程度上得到了矫治,不少受助儿童通过教育说出了实情,重新回到亲人身边,过上正常儿童应该享受到的正常生活。据统计,在救助的2101人中,已有2056人安全返乡。
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任杜国仕说,流浪儿童群体主要由农村儿童构成。城市少年儿童离家出走基本上是中小学生因受网络影响,或学习方面遇到困难,受到老师和父母批评而结伴出走。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不是要去流浪,而是要用出走来表现自己的反抗和表达自己的情绪。至于来自农村地区的流浪儿童则主要是由于家庭原因所致,家庭贫困、父母离异、父母对子女管教方法不妥等原因将少年儿童排斥到家庭之外,使他们远离监护人到社会上去流浪。
流浪儿童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对他们进行救助和保护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了解,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全国已经成立了130个儿童救助中心,为流浪儿童提供紧急救助和临时性生存保障,并通过各种方式使其尽早返回家庭。
“类家庭”是河南省郑州市在国内第一个探索出的依托社区以类似家庭的方式照顾流浪儿童的新模式。这一模式集寄养、看护、教育于一体,对年龄在8至14岁之间的智力正常、身体健康的流浪儿童,实施类似家庭的亲情式救助。目前,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建立了4个“类家庭”,每个“类家庭”有2名辅导员,流浪儿童的数量不超过7个。进入“类家庭”的儿童,可以就近入学,也可以进入职业学校学习。中心对经过“类家庭”培养后回乡的儿童全部进行了回访,稳定率达到84%。
专家建议设监护监督机构弥补漏洞
必须承认的现实是,目前对特殊儿童救助工作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采访有关专家时,他们都对记者表示,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复杂,而法律上有关监护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
河北省石家庄学院政法系孙英伟认为,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监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少对监护监督机构和责任追究环节的有关规定,监护制度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来自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的数据印证了孙英伟的分析:该区辖40万人口,区法院近十年竟从未受理过1起监护案件。
孙英伟说,从丽丽等许多流浪儿童的实际情况来看,父母监护意识淡漠,疏于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看护,甚至屡屡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导致儿童离家流浪,却很难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查阅有关法律,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至十八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
孙英伟直言不讳地指出,相关的法律法规虽多,但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上存在以下明显不足:
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甚至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缺乏有效的干预,既无“人”也无“法”去干预。而在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严重侵害而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或虽有自我保护意识但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时,这种外来的干预就显得尤为必要;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父母的义务及民事责任相同,但却没有未成年人父母的权利,加之没有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关,因此在实践中产生出滥用监护、怠于监护等很多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在没有自然人充当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实践中看,企业、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组织各有其专职,又各有其难处,客观上很难履行监护职责。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孙英伟认为,我国应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废除在没有合适的自然人作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充当监护人这种形同虚设的规定,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作为公职监护人,也可以考虑将孤儿院、福利院选定为监护人。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监护权力机关。
“监护权力机关是代表国家处理监护事宜,并对监护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关。”孙英伟说,它主要负责任免、更换监护人,在非父母充当监护人的情况下,对被监护人的重大事项,如被监护人的就学、就业、重要的财产处分等作出决定,并有权对所有监护人的失职行为或滥用监护权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可以考虑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如监护法院,统一负责处理监护事宜;再由民政部门和社区相结合行使对监护的监督权。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院刘志军同意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的观点,但他认为,这一机构应是一个独立行使法律所赋予职权的福利性行政机构。在我国,无论是民政部门还是新成立的“救助站”,都不具备行使这种权利的专门性。
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理事杜立建议,应考虑对“监护不力”承担的法律责任做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以强化立法的预防功能。
“对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应依法剥夺其监护权,并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及时为其指定新监护人。”孙英伟补充道。
杜立说,同时,应加快研究制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福利为宗旨的未成年人福利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生存、健康等问题作出规定,并设专章,对未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如孤儿、流浪儿、残疾儿童、被遗弃被虐待的儿童、家庭破碎和生活极端贫困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对那些生活极端贫困的未成年人,应由福利院抚养,以体现“国家监护”的原则。
对于情况较为特殊的服刑人员子女的监护问题,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建议,“人民法院在对父母判处刑罚之前或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指定孩子的代养人或监护人。”
而对于被拐卖解救后的儿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孩子在福利院养育期间必然产生诸如生病、住院、入学等问题,因此就需要明确监护责任。福利院必须设定临时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目前最恰当的形式就是由福利院来做临时监护人。对于寄养的家庭,福利院可以委托其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
报道策划 张鑫 本报记者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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