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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律对待儿童保护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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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7-9-5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可否认的是,美国法律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是极其尽心的,其保护体系也相对完善。即便在运用的过程中出现瑕疵,其关注儿童权益的本质不应被抹杀。充分了解美国的这一法律特点,对于那些已经或即将赴美国生活的华人来说,是很有必要的。对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立法也有借鉴意义——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中国有句俗话: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多中国人相信,孩子如果调皮捣蛋、行为叛逆,家长可以对他们施以包括体罚在内的家法。有些中国人移民美国后,继续把这种文化观念运用在自己家中。但是,他们没有想到,这种做法在美国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烦。
  设在纽约的亚裔美国儿童和家庭同盟执行主任杰西卡·李说:很多亚洲人移民美国以后,并不了解美国政府机构可以对你是不是好父母、是否胜任父母职责做出决定。在很多情况下,有关机构可以把你送上法庭,甚至把孩子带走。这里所说的孩子,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和父母住在一起,生活、经济上需要父母的抚养和支持。
  《纽约时报》报道说,纽约市皇后区一位华裔妇女因为8岁的儿子没有做作业,用扫把打他,孩子身上留下了伤痕。第二天,学校老师向纽约市儿童服务管理局举报了这个情况,当天晚上,警察来到她家,把她的3个孩子一起带走,送交儿童收养机构。这位可怜的华裔母亲不仅要忍受和孩子分离的痛苦,还要花钱请
律师帮助她到法庭上索回孩子的抚养权。
  这种消息会令很多华裔父母震惊和恐慌,因为他们当中很多人从小就是这样被父母管教的,因此很自然地以这种方式教育孩子,并不觉得这样做有什么不妥。但是,美国法律规定,有关政府机构要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和忽略,具体地说,就是要确保父母或法律监护人照顾孩子,不给他们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学校老师、社会工作者或医生如果发现儿童受到虐待的可疑情况,必须向有关机构报告,否则,他们自己就可能受到轻罪指控。
  其实,不只是华裔,很多美国人也因为使用体罚管教孩子而招致麻烦。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媒体报导和宣传过分强调儿童的权利,使很多父母在管教儿女方面有时手足无措。
  美国法是从英国普通法逐步演变而来的,承袭了英国法的很多内容和做法,例如孩子一度被看做父母的财产,父母对孩子有绝对的控制权。在美国历史上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儿童受虐待的案子屡有发生。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虐待儿童问题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美国开展了鼓励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可疑情况进行举报的运动,法庭对举报也努力做出回应。联邦儿童虐待防止和治疗法提供了一些基本指导方针,各州必须根据这条法律对虐待和忽略儿童的解释制定本州的有关法律。美国50个州及其议会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允许父母对孩子进行合理和及时的体罚。
  而中国在专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立法几乎还是空白,仅从宏观角度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微观实践上并没有进一步的细致规定,如何操作成了问题,保护儿童权益的责任主体未做出明确界定,更没有强制性措施来保障责任的实施。在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基本上还停留在名词阶段。
  罗宾·威尔逊教授说,美国政府往往站在家长的位置上,关心孩子的利益,政府往往以家长自居,介入有问题的家庭。对有些人来说,政府可能是在侵犯家庭隐私权,但政府认为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孩子。例如,如果一个孩子已经受到身体伤害或有可能受到身体伤害,政府可以以保护孩子免受伤害为由把孩子带走,也可以在一段期间内对有问题的家庭定期进行监督,如果伤害孩子的是父母,政府方面就会提出让父母自愿接受心理治疗。

  戴维·奥伦特利克尔教授强调,美国法律把政府的介入和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加以平衡。他说:一方面,我们让父母决定如何教养孩子,而不是让政府来决定孩子应该如何教育,要教给他们什么以及要信奉什么宗教等。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小心,不使父母滥用对孩子管教的权利和责任。由于孩子年纪还小,尚不成熟,如果父母滥用他们的权利,就要由政府出面保护孩子。

  目前,美国各州都有一套自己的儿童福利体系,对儿童受到虐待和忽略的举报进行调查,为有问题的家庭提供服务,并为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孩子提供抚养家庭。州青少年法庭要对有关案子进行裁决,以确定是允许州政府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还是允许孩子继续留在父母身边,或是终止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由他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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