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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 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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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过客 发表于 2008-5-2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昨天发通知 重惩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7类犯罪行为———

  据新华社电 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7类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灾区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地震伤残的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要积极主动地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扩大对地震灾区群众司法救助范围,建立抗震救灾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简化受理手续,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7类应依法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

  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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