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大树

[志愿者必读] 发现疑似被拐、乞讨、卖艺儿童的处理办法

 火...   [复制链接]
匿名  发表于 2009-6-9 13:10
明白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为了保证您发布的信息能够及时的得到回复及关注
建议您登陆后进行发帖操作.请点击这里
登陆注册
秋晨 发表于 2009-6-9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仔细。以后知道该咋办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09-6-9 15:37
是啊,福州最近也找不到了,不知道是不是最近严打躲起来了
回复

使用道具

a子洁 发表于 2009-6-9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指导碰到这方面的事怎么处理很有帮助,顶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09-6-9 22:04
很详细
回复

使用道具

绿茶 发表于 2009-6-10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很详细,以后知道该怎么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绿茶 发表于 2009-6-1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很详细,以后知道该怎么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mady 发表于 2009-6-10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啦,会注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09-6-10 23:22
会注意的,遇见那些男人和女人一定要劈脸呼之
回复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09-6-11 16:37
知道了   看见了一定会放一放的
回复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09-6-11 17:02
丢失的这些孩子你们还好吗?要是真正有人买了你们做为子女收养我心好受些,要是遇到把你们致残作为乞讨的工具时我的心绞痛啊!
回复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09-6-11 22:51
学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09-6-13 21:12
我感觉报110没有用啊, 人家不管不顾的
回复

使用道具

梁燕珍 发表于 2009-6-14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报过警了,没用。110叫我打政府热线,才来了一个警员叫那六个卖艺的小孩走了就完事。太伤心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beijingzzw 发表于 2009-6-15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
     以上是解救乞讨儿童的法律依据,请志愿者参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zzmljc 发表于 2009-6-17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jessie1120 发表于 2009-6-18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晓得了哈。。。。

 

我要多多留心周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09-6-19 02:29
应该把拐卖孩子的直接判死刑..
让他们再嚣张..
回复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09-6-19 13:23
我们石家庄火车站也有很多乞讨者,和卖花女!我觉得也是被拐儿童
回复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09-6-21 13:54
其实广州就有很多啊!小北那边特多!以后会注意的!
回复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09-6-21 19:11
,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太轻了,难怪那么多人敢犯罪哦
回复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09-6-21 22:26
处罚太轻了!!!
回复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09-6-23 10:48
会的
回复

使用道具

iris_xue 发表于 2009-6-2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定要努力,我们的行动一定会有成功的时候,贵在坚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米多妈 发表于 2009-6-26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半支烟 发表于 2009-6-27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zei 发表于 2009-6-28 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我们单位(福州鼓屏路建行总行门口)有段时间一直都有一个女的带一长时间昏睡在地上的小孩在那里乞讨的,那时候总觉的不对劲,心里一直都怀疑是被拐的,我甚至偷偷用手机拍了两张照片的,可惜天太黑,很模糊就删除了。可惜当时没有勇气去采取什么行动,也不知道该怎么做,后来他们不见了。至今后悔当初自己没有进一步的行动,也许真的是一个被拐的小孩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09-6-28 15:51
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09-6-28 18:43
警察管的了吗? 失去爸爸和妈妈的孩子好可怜  希望他们早日回到大人的怀抱
回复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09-7-3 11:30
量刑太轻!对这种人渣应该枪毙!
回复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11-22 02:33 , Processed in 0.040790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